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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洋税制带来的简化稽征制度与评论

【摘要】:首先就备受争议的所得税及过分利得税的简化稽征作业,研拟出计算税额的三项标准:第一项是以上年度营业税额,就所得税与利得税的预算比例,计算其应负所得与利得两税的税额。上述历程,成为实施简化稽征的初步尝试。直接税署在推动简化稽征法前,其主事官员如高秉坊和崔敬伯等人,在公开发表言论时,设法找出合理化的理由。同时,他也直言,工商界的反应是,简化稽征即废除查账,恢复包税制度,也可说是一种变相的摊派。

1944年6月初,直接税署奉命检讨与调整稽征制度。首先就备受争议的所得税及过分利得税的简化稽征作业,研拟出计算税额的三项标准:第一项是以上年度营业税额,就所得税与利得税的预算比例,计算其应负所得与利得两税的税额。第二项是根据上年征课资料,编成毛利或纯利对营业额之比率,配合本年所得税与利得税的预算,计算应负税额。第三项是酌量核定毛利与纯利率,计算应负税额。计税标准出炉之后,直接税署立即通令所属各税局,根据上列标准,开列各行业应负税额的清单,与商会及公会代表进行会谈,再召开大会公开评定,然后由税局填发纳税通知,限期缴库。此时日本发动一号作战,战势紧张,直接税署迭令各地依照此项简化办法,早日催收税款,缴纳国库。上述历程,成为实施简化稽征的初步尝试。[35]

此次试行的简化稽征做法,并不只是因应战局紧急需求之下的便宜行事,而是既定决策的率先推行。1944年8月11日,由财政部次长俞鸿钧正式宣告,各项直接税税目全面实行简化稽征;并且指出,简化办法是跟着中央政策而来,实际上也是因为近年来商人税负渐重,假账太多,核估计税手续繁杂又不易持平,故有“标准计税制”的必要。在核定税额之前,先交商人自行评议,以公开求取公平。[36]此后,财政部在中央政策支持下,全方位推行以简化稽征与标准计税的战时税政。

由于简化稽征过程必须与商会进行协商,做法颇类似过去的包税认缴制度。直接税署在推动简化稽征法前,其主事官员如高秉坊和崔敬伯等人,在公开发表言论时,设法找出合理化的理由。根据高秉坊的说法,直接税如所得税等税的税额决定程序,以中央政治会议议决的立法原则可分为申报、调查及审查三种程序。但在1942年时,即已对申报不实者采取径行决定标准的做法,并在1943年召开直接税署的业务会议时,研议扩大适用的产业范围,主张不论申报属实或是不实,均采用标准计税,这就是推行简化稽征作法的原型来源。[37]

8月15日,崔敬伯在重庆的《时事新报》发表《论所利得税之简化稽征》一文,其要义是,在1930年时,国府财政顾问甘末尔即于《税收改革意见书》中判定中国尚未具备实施现代所得税的条件,其中商账制度落后也是原因之一。然而,中国的财政改革大业不能静候条件具备才实施,迫于应战而于1936年开征所得税,战时又有过分利得税的实施。由此可见,中国直接税得以推动,主要是民众热诚拥护所致,而不是实施环境与所需条件业已成熟。甘末尔前所提及的各项条件至今仍多欠缺,其中尤以商账问题最为严重。战时后方各地假账风气极盛,不只奸商如此,正当商人亦在所不免。所得与利得两税都以纯益为征课对象,税务机关只能依赖查账技术,加以评估税额,但商人账簿十中缺九,根本不适于查账的条件,稽征机关不得不采取径行决定方式,即一般人所说的“估计”法。执行估计税务员惟恐商人亏蚀国课,难免失之过重,于是,社会啧有烦言,动辄批评税局任意估计与故意苛扰。假账太多的结果,仅恃会计知识技能已感不足,须严密统计工作,参照核检,把个案估计转变为集体评定的标准计税制度,才能有具体效果,此即为简化稽征法。[38]

财政学家马寅初评论战时实施简化稽征法提出,认为所得税法规虽明订由纳税义务人自动申报,但送审账簿大都不全不实,使国库蒙受极大损失。财政部为维持税收,故实施简化稽征,不问账簿记账是否属实,一律按照过去三年间实际情形,由商会自行摊定税额征收。马寅初点出,此制目标在保障税收,并举1944年简化稽征的做法为例,直接税署以此年应收税款预算额,参照过去三年的实际查征情形,加上固定比例,分摊给各商会征收税额,维持了税收预算数额,证明其说法无误。同时,他也直言,工商界的反应是,简化稽征即废除查账,恢复包税制度,也可说是一种变相的摊派。[39]此制实施摊派课征的结果,使得税政失去主动地位,办税者求助于商会及同业公会,不能发挥税务机关职能;税局决定税额时,以预算分配数为依据,商人则对于分配预算请求追减,历时不决,直如讨价还价,影响税政。[40]

面对外界的质疑,税务主管高秉坊不讳言是奉令行事:“孔兼部长命令实行认缴办法,故提标准计税制,对外公开,即此次简化稽征办法。”高秉坊站在机关本位立论:“因为外面说苛扰,我们就时髦一下,实行简化稽征。大家都提倡民主,我们就公开评议。加上简化和公开,使本税在税政上增加很大力量,也可说很大的进步。”高秉坊口中的增加税政力量,实际上是建立在于“税收有着”这一点之上。在众所批评的废除查账、恢复包税制度方面,高秉坊的说法是:“所得税稽征法,有课源法和申报法,没听过有查账法。征收机关有查账权,并不一定要查账,现在大家都认为查账是天经地义,唯一无二的征收办法,这是错了。”他并且在对税务人员的训话说:“我糊里胡涂领导你们这样做了七年,没有说明查账并非唯一无二的征收办法,以至假账弄得你们胡涂,这是根本错误之点。”虽然查账还是很重要,但既然已经决定实行简化稽征法,就应该做到控制税源,提供财政所需。[41]

直接税制度进入中国之后,经过抗战时期为了因应财政需求而修订税则,从提高税率到采取简化稽征方式,一直是它受到国人批评其丧失税政改革理念的重要因素。然而,若在探知直接税在战争时期的转变,有部分动力乃源自于国民政府最高当局的指示,也就不难理解,这些不得人心的税务措施,在当时都是不得不然的唯一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