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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税制发展历程

【摘要】:[23]财政部认为,保证税收的先决条件是必须掌握各地的工商业收入情况,遂向行政院提出透过货运登记来控制税源的议案。征收机关在各重要通商据点实施货运检查,并且有权处分未经登记的商货。各地政府选择后方各货运中心,指定据点,由当地所得税主管稽征机关办理货运登记,规定对各地进出境堆存代理买卖及批销承购商货之调查登记办法,据以跟货寻税及杜绝逃漏。

在抗战后期及国共内战期间,直接税法的执行层面出现重要转变,就是其征收方式由明文法规的申报查核,改为利用货运登记掌握税源,再改为简化稽征制度。

依据法规,直接税应由纳税义务单位(包括个人或是工商业主)申报,经税务机关透过查账或是利用调查的方式,决定应纳税额,然后通知税户纳税。因此,如何估算业者的利润所得,成为征收技术上的基本问题。估计太低则税收减少,估计太高又招致民间反抗。曾有人建议由政府举办具普遍性的财产登录,建立税籍资料,让财产税、所得税、利得税与遗产税等均具有课税根据。然而,此项建议由于牵涉相关作业过于庞大,在战时环境下根本无法进行。[23]

财政部认为,保证税收的先决条件是必须掌握各地的工商业收入情况,遂向行政院提出透过货运登记来控制税源的议案。1940年底,“货运登记、跟货寻税”的构想正式出线,具体内容为:选择后方各货运中心,指定据点,由当地所得税主管稽征机关办理货运登记,规定各地进出境、堆存、代理买卖及批销承购商货的调查登记办法,统一应用表格,并指示各地所得税主管稽征机关联络稽查工作要点,以登记调查资料作为稽征查账之主要依据,期望做到跟货寻税,杜绝隐匿逃漏。

财政部规划的《战时直接税税务联络稽查计划及工作纲要》中,财政部将设立战时税务联防系统,依据大后方交通情形,在大批货运必经路径中选定若干地点,设立货运登记站,作为税务稽核联络据点,各税务据点又须与其他据点彼此联络,形成税务稽核联络线。初步规划的稽核联络线有五条:一是以重庆为中心的长江稽核联络线,包括上游据点宜宾、泸县、重庆,下游据点万县,支流据点合川。二是以成、渝两地为中心的成渝公路稽核联络线,据点包括重庆、内江、成都。三是以成都、西安、兰州为中心的西北区稽核联络线,向东北延伸的据点有成都、广元、南郑、西安、潼关洛阳、漯河,向西北延伸的据点有宝鸡、天水、平凉、兰州、临夏。四是以贵阳、柳州、衡阳为中心的西南区稽核联络线,向西南延伸的据点有贵阳、昆明、柳州、高要、郁林、百色,向东南延伸的据点有沅陵、常德、湘潭、衡阳、曲江。五是以赣县、金华、鄞县、永嘉为中心的东南区稽核联络线,向东南延伸的据点有吉安、赣县、梅县、龙溪、晋江、莆田、闽侯、延平,向东北延伸的据点有浮梁、屯溪、上饶、龙游、金华、鄞县、临海、永嘉、福安。[24]

1940年底,直接税征收机关为了积极控制税源,由财政部规划的《战时税务联防办法》,管制商货的运销过程,明令各地货物的产销、运送、堆存、批购、委托等事项,均须向直接税征收机关登记。征收机关在各重要通商据点实施货运检查,并且有权处分未经登记的商货。[25]

1941年2月,行政院审议通过货运检查的相关办法,随即命令各地海关及货运稽查处必须与税务机关合作,实施货运登记制度。财政部认为,战时税率不断提高,众多营利事业为逃避纳税而伪造账目,政府为详查真确所得,必须充分控制业者移转货物的数据,稽核买卖数量与价格。各地政府选择后方各货运中心,指定据点,由当地所得税主管稽征机关办理货运登记,规定对各地进出境堆存代理买卖及批销承购商货之调查登记办法,据以跟货寻税及杜绝逃漏。此一对策,实即借控制物资流动来控制应纳税的商人,因为商人行踪不可捉摸,而物资来往必须经过交通孔道,集散于商场、关卡与堆栈,均有案可稽而可资控制。[26]

货运登记办法在重庆等地展开试办,曾有负责官员向财政部反映,货运登记采取不分货物性质与不论货值多少均须一律照办,结果登记到的行商多属小贩,大商进销无从查实,反而造成耗费人力财力,收效却不大。但是,财政部认为这是暂时现象,决定扩充到国府统辖区域内施行。1941年年底,国府公布《水陆统一检查条例》,凡是税收稽征机关均须派员参加货运检查工作,在各地军事委员会运输统制局及各战区货运稽查处,共同办理货运登记作业,利用货物的运输量来估计工商业者的业绩,进而作为决定税额的依据。[27]

货运登记制度全面推行之后,立即引起民间指陈稽征过程苛扰,官商纠纷层出不穷。根据1942年4月分的报告,在四川省的宜宾一地,即有海关、营业、所得、利得、印花、食糖、消费、缉私八个税务机关,在各码头均附设有检查、登记、调查等机构,关卡林立,税务人员数以百计,商人贩货至少费时三至五日,始能办清手续而运货。又时见纳税手续完清之后,缉私处指其所贩之货为敌货,遭到扣留勒索,商人深感“机关之多,手续之繁,货运之困难,诚属备至”。[28]由于批评征税苛扰的声浪不断,1942年7月初,财政部两位次长俞鸿钧及顾翊群,下令直接税处改进稽征方式。具体的原则为直接税要有详密标准进行估价方法,不能任由调查人员估计,甚至有报告超出数倍或数十倍,以作为行贿降低之需索。同时,税务机关要求商民依购货单据预交保证金,且保证金多延期不缴还,商人怨声载道,此项陋规亦勒令立即取消。[29]

直接税处奉财政部的指令,于10月初命令属下各稽征机关,规定客商货运只准在卸货地点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严禁中途分站检查商货或扣留货物,亦不许预征税款,以免扰民。营业税部分,更不准沿途预征税款。由直接税处发出的密令中也提到,战时各省税局为达到税收的目标,确实有扣货取税的做法,故民间批评直接税乃清末厘金制度的再现,也是其来有自。[30]

直接税处虽然有意约束属下的做法,不过,各地征税扰民的报告仍然层出不穷,因扣留商货及摊派税款而引发的税务纠纷更是大量出现。[31]民间的怨怼情绪及舆论的责难批评,甚至惊动到最高当局,引起蒋中正的关注。1943年间,蒋中正要求财政部改善直接税的稽征方式,遂有1944年实施的简化稽征制度出现。这是战时直接税制度的重大转变,其做法一直影响到战后的复员时期,在此叙述其政策转向的历程。

1943年5月13日,蒋中正发出代电给财政部长孔祥熙,并附上一份《直接税改善意见》的报告。这份报告,目前无法查知是由谁执笔,透过何种管道送到蒋中正的手中,并且得到他的注意,唯一可以确定的是代电由侍从室发出,必定是具有一定位阶的人士所为。报告中叙述直接税的征纳行政过程:

直接税局之完税手续,纳税人须先向该局之查缉哨将发票拿出,将货物之数量、成本验明后,再令纳税人前往直接税局登记,复返至查缉哨照成本缴纳百分之二十五之押金;如无押金,须缴资本百万之铺保,始在运单上盖一放行条戳,方准将货运往销售地。销售后即将运单缴还直接税局,听候填发完税通知单,公布后,始再取通知单向指定银行完税清楚后,方能连同押金收条与完税收据复向直接税局领回押金,始算完税手续完毕。如此麻烦重复之完税手续,在财政负责当局认为手续周密,收税人无舞弊可能,殊不知是项烦难之手续,不但商旅怨恨政府,人人戒途,而收税人之舞弊胜过厘卡十倍也。

报告中接着批评直接税局工作人员到处留难商民的恶形恶状,商民为避免麻烦,有时拿钱疏通查缉哨,以求即刻放行,有时则以缴纳押金或是拿少许货物抵押,取得完税运单。从以上详细过程说明观之,自然是出于国民政府内部熟悉税政运作细节,而又对直接税体系不满者。[32]

孔祥熙收到蒋中正发来的电文后,极力为财政部辩护,认为货运登记的稽征制度仍有其必要性。他在致蒋中正的公文中提到,由于战时行商居无定所,又无营业组织,货运难以稽核,逃税情况非常严重,这对一直诚实纳税的住商来说是不公平的。办理货运登记,可以保护正当商人利益与稳定市场。至于税收征收机关的弊端,孔祥熙认为,政府自从公布《水陆统一检查条例》后,规定所有检查事宜一律由各地设立的统一检查机构办理,若当地未设立统一检查机构者,则由海关办理。所有商货于起运地检查一次,沿途不准检查,邻近战区各地准予先行起运,俟到后方安全区域补行登记手续,以利抢运。财政部屡次命令征收机关力求简速办理货运登记,严加考察办理登记人员,并鼓励商人举发,分派督察随时密查。但在战时交通困难之际,货运不免时受阻滞,商人于是趁机淆乱视听,动辄诿过于税收机关的检查造成商运不畅。也就是说,孔祥熙坚持政府订定的法规明确合宜,而且人事管理力求严格,上述反对的意见纯然出于既得利益者的攻讦。[33]

事实上,孔祥熙对于货运登记的弊端并非一无所知。身为直接税署长的高秉坊,也在财政部内部的会议中承认,货运登记的“就货寻人,就人寻税”做法,与病商疵政的厘金根本是同样的一套理论。但抗战以来,趁机发国难财者为数甚众,税局为国征税,虽对商民不便,也须继续执行。高秉坊一直被视为是孔祥熙系统的人马,获得孔祥熙的极力维护,让直接税暂时维持既定的稽征模式。到了1944年中,由于孔祥熙屡遭清议攻击,政治威望下降,无法再支持向由高秉坊负责经办的税务,于是,货运登记制度被提出检讨,最后决定废除货运登记制度,改行简化稽征业务。[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