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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税增税计划:西洋税制在中国发展

【摘要】:1940年初,财政部所得税事务处为了因应日渐繁重的业务,以及为即将改组成直接税处的机关调整预作准备,以所得税这项最受重视的直接税项目为核心,规划税政改革的方针。第二项是普遍提高与调整各类所得税的起征税率,并与过分利得税税率相互配合。财政部随即提出增税业务的报告,指出抗战进行数年来,政府为体恤人民,并未十分加重租税负担。在直接税方面,依财政部规划,可增税源包括所得税、过分利得税、印花税和遗产税。

1940年初,财政部所得税事务处为了因应日渐繁重的业务,以及为即将改组成直接税处的机关调整预作准备,以所得税这项最受重视的直接税项目为核心,规划税政改革的方针。

在这份由朱偰具名的《所得税改革计划》中,首先批评所得税开办经年,由于征税范围太小与累进程度过缓,并未达到预订的战时理财目标。所得税征收范围仅有三类,即营利事业所得、薪给报酬所得、证券存款所得,最高累进税率不过20%;比起欧美各国所得税无所不包的课税范围,税率高至75%至85%者,实无法相提并论。国府在开办所得税时,原即立意为准备战时财政,以所得税富有弹性,能随战费大小而伸缩,符合公平普遍原则,故举国上下赞成拥护。但抗战两年以来,未见政府加重税率,税收额不过3,000万元,根本看不出所得税富于理财弹性的特点。接着,朱偰提出世界上直接税的发展趋势为“从收益税趋向所得税、从客体税趋向主体税、从对物税趋向对人税、从分类所得税趋向对人税、从课源法趋向申报法、从比例征税趋向累进征税、从局部累进趋向全部累进”,必须做到适应负担能力,符合公平普遍原则。中国如果要在直接税改革中有所突破,也势必追循世界趋势,以求符合现代所得税的理想。具体办法有二:其一是应及早规划以综合所得税取代现行的分类所得税,达到负担能力决定税负的原则;其二是扩大征税范围。在现实环境中,前两项具体办法尚难突破,为了能够增加岁入,至少可以考虑开征都市土地房产所得税。[12]

这份来自财政部上层的改革计划,送达执行部门的所得税事务处之后,由处长高秉坊等人提出签呈,说明预订完成交办的具体方案,主要可分三个层次来进行:第一项是扩大征收范围,增加都市土地房产所得税和财产租赁所得税,将二者纳于单独课税的一类。同时提出,废除营利事业资本额达2,000元以上才开始课税的规定,并主张原则上官营事业应与民间同行一体纳税。第二项是普遍提高与调整各类所得税的起征税率,并与过分利得税税率相互配合。第三项是修正各类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包括:营利事业所得税改以纯益额之绝对额为税率累进标准、调整营利事业所得额之计算方法、提高免税额、增订彩金所得额之计算方法、增订财产租赁所得额之计算方法。[13]

上述对所得税的扩充规划,很明显是出于增加收入的考虑,这与国府最初推展直接税制度时,一直标榜“目的不在税收之多少,而在厉行税制之革新”的诉求,已有极大转变。[14]收入至上观念之崛起,是受到严峻的现实条件所迫,而不得不走向的必然道路。抗战前期,国府一直努力维持收支稳定,控制通货膨胀的速度。然而,这些努力进行至1940年底时,大后方的货币容纳量已经达到饱和,物价上涨日益严重,政府在市场上投入大量货币后,所获取的资源却相对有限,财政部为财政赤字而大伤脑筋,不得不提出增税计划。

1941年4月1日,孔祥熙提出施政方案,将全国财政分成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两套系统,两套系统均须接受中央的管理与监督。财政部随即提出增税业务的报告,指出抗战进行数年来,政府为体恤人民,并未十分加重租税负担。但是,岁出连年激增,1941年年度预算达75亿元,为平衡收支,此后应开发税源以增库收,同时调整国地收支,建立合理租税系统。[15]

财政部提出的三项最有希望的增税项目,包括直接税、统矿烟酒税及专卖。在直接税方面,依财政部规划,可增税源包括所得税、过分利得税、印花税遗产税。所得税部分只要扩充课税范围,酌予提高税率,估计在1942年度收入能达8,000万元。过分利得税随工商业繁荣与企业发展程度而定,以1940年度的利得税收入与营利事业所得税作一比较,大约为1与1.5的比例。若以营利事业所得税为5,000万元,1942年度利得税估计可达6,500万元。印花税随交易频繁而呈比例增加,故在扩大稽征范围下,1942年度当可增至5,000万元。遗产税开办不久,尚难望增多,暂时估计为500万元。以上四项总计,估计在1942年度的直接税税收可达到2亿元。

同时,财政部强调,直接税系统是最有希望的新税,而税收增加程度又与征收区域大小密切相关,就目前征收区域,1942年直接税可望有2亿元的数目,如果在抗战胜利之后,全国产业发展恢复常态,税务进展顺利,则直接税税收更将大幅成长,可望达到10亿元的目标。[16]以在这项增税计划的估算中,不难明显看到财政部对直接税发展的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