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近代中国的战时税政规划与兴办—《西洋税制在中国发展》

近代中国的战时税政规划与兴办—《西洋税制在中国发展》

【摘要】:第二项盐税,财政部以维持民食及充裕税收的双重目的,提出由公家统制办理与盐业相关的生产销售各项事宜。在举办新税方面,财政部提出举办战时消费税和战时利得税的构想。在遗产税方面,拟自1939年度起,筹办举办此税应预先进行的事项,例如调查财产、划一户名,以及办理人口登记等事务。抗战以来,人民荡析离居,税收日形短绌,财政部于是制订整理税制计划,预计在未来一年半之内继续整顿旧税,逐步举办新税。

国民参政会闭幕之后,负责拟订战时财政因应对策的两位财政部次长,1938年在7月22日联名提出一份《拟具非常时期维持旧税举办新税办法》呈送蒋中正,成为主导抗战时期的税政方针。[6]

邹琳和徐堪两人在呈文中首先指出,筹措战费的方法不外借垫、增税、发行公债和募集捐款等数种。临时借垫只能供一时周转,募集捐款因款项不多,只能略资补助,故增加税赋与募集公债实为战时重要财源。一般认为发行公债收效快速,但公债亦需有税收作为基金,因此,应该以税收为战时财政的主轴。战时各项赋税均因交通受阻与市面萧条而收入短绌,为求补救,一方面应设法维持旧税,使损失不致过巨;一方面创办新税源,以增加库收。

在维持旧税方面,财政部对现有五大国税项目,包括关税、盐税、统税、印花税和所得税,分析利弊与可行办法。第一项是关税,因战时交通阻滞而收入短绌,可以采取方法不外乎对进口物品酌量加税,或是征收战时货物消费税。第二项盐税,财政部以维持民食及充裕税收的双重目的,提出由公家统制办理与盐业相关的生产销售各项事宜。第三项统税,由于各种统税税率已经颇高,没有再增加的空间,只能采取两项方法:一是在现行征收的统税项目之外,再选择产销数量较多而且集中的货品举办统税;二是奖励厂商在内地添设分厂,使资金及税源可以分散,达到维持税收目标。第四项印花税的收入一直有限,为增加税收,可采取降低课税标准、税率一律加倍、推广课税范围和严定漏税罚则等方法。第五项是所得税,此税是世界各国在战争时期的重要财源,但中国才刚刚施行,税率轻微,收入甚少,建议应斟酌需要而增加税率,最高可达50%。除了上述五大国税外,财政部认为,田赋为中国历来最为稳定的赋税,但先前已被划归为地方收入项目,将来可考虑把田赋正税再度划归中央,以供战费之需。

在举办新税方面,财政部提出举办战时消费税和战时利得税的构想。战时消费税项目的开征计划是,不论洋货或是土货,均于水陆交通要冲或主要出产地方征收消费税一次,税率暂订值百抽五至值百抽十,纳税后通行全国。开办此税之后,应一律停征地方各省境内原有的货物产销税。至于征收地点,在通商口岸应由海关兼办,内地则由统税及印花税或烟酒税机关兼办。这项税目,其实正是国府在裁厘之后曾经拟办,但在受到商民及舆论反对之下而停议的“特种消费税”的翻版。财政部在战时体制之下重提旧议,而且把课税扩及所有的洋货及土货。财政部自承此项税收与前清厘金极为类似,只能当作战时应急的一种办法,战争结束即应立即裁撤。在举办战时利得税项目方面,由于工商各业在战争时期因物价变动、人口迁移、消费扩张、运输紧张等因素而获致巨利,故应征收战时利得税作为补充税源。此项新税可以和所得税同时并征,征税标准拟仿照美国和意大利两国制度,凡国内工商业公司的每年获利率超过8%,即为战时利得,理应课税,税率累进到50%为止。

蒋中正批示同意“维持旧税同时举办新税”构想,于是财政部根据上述原则作出具体的规划,并在12月举行的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全体委员会议(简称“中央全会”)中提出《推行战时税制充实抗战实力》的报告,经会议通过之后而成为政策。会中,财政部对于直接税相关的所得税、利得税和遗产税三大税目,个别作出推行时的政策指示。所得税方面,自开办以来,实际上均由都会城市着手,现政治重心已转移内地,应积极推进内地所得税的课征工作,将有钱出钱的原则,借设置所得税机构而普及于内地各省。同时,政府应举办经济调查及生活调查,正确明了社会经济动态及纳税人能力,作为改进税法张本,达到合理公平目的。在征收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方面,各项调查统计及有关征收的资料,饬由所得税各地稽征机关着手征集,自1939年3月起,与营利事业所得税同时开始征收,开征时并不另设机关,由各地所得税稽征机关同时稽征,税款亦由各地国家银行及邮局经收。在遗产税方面,拟自1939年度起,筹办举办此税应预先进行的事项,例如调查财产、划一户名,以及办理人口登记等事务[7]

同时,财政部也对国民参政会提出报告,说明开战以来半年内的执行情况。其中,关于举办战时消费税方面,财政部选择分类课税品目,包括洋货137项,土货106项。在送交行政院开会审查时,因顾虑举办消费税易引起外交问题,决议暂行缓办。所得税和遗产税两项均仍处于纸上作业阶段,只有以“为平衡国民负担,节制后方营业居奇牟利”为号召的战时利得税,经过立法院审定改名为“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并在1938年10月公布,部分地区的所得税稽征机关业已着手稽征,算是已有初步成果。[8]

随后,国府通过在1939年1月28日的《第二期战时财政金融计划案》,对公众宣示战时财政的考虑。战时国库支出,因战事需要与推广后方建设而数目激增,收入则因旧税不能维持,与新税不能任意推行,呈现入不敷出。弥补方法除一部分仰赖捐款外,还须向国外筹商借款,但国外借款毕竟不可靠,战时收入须有安全持久的租税作为主干,故整理旧税与推行新税仍为国府不能放弃的工作。抗战以来,人民荡析离居,税收日形短绌,财政部于是制订整理税制计划,预计在未来一年半之内继续整顿旧税,逐步举办新税。其中,过分利得税估计年可征收300万元,对财政颇有挹注。[9]

至1940年7月,国府的税制改革已实施一年半,当局检讨不论在增加旧税或举办新税两方面均未获有显著效果。民间批评,战时一般民生艰苦,却时见后方农工商贾因战时获致厚利,奢侈消费品充斥市面,对这些人自可酌量多取,应该扩充所得税、过分利得税、印花税和卷烟税等税的范围,并加重税率,不但可以获取财源,更可节制消费,才是加强推广税制改革的正途。[10]

从1938年初至1940年中,国府提出实施战时税制改革的口号,具体做法即是如推动以所得税、利得税和遗产税为主的直接税制度,均是为政府直接向人民所得课税的措施。三税的共同目标,都是在建立赋税负担公平的良好税制,使国家主要收入渐次建立于直接税,在财政政策上贯彻实施其标举的民生主义。国府认为,直接税的征课手续较为复杂,必须由上而下努力倡导,于1940年6月1日将原来的所得税事务处,提升其行政位阶与扩大编制,成立直接税处,专责推动直接税制度。在蒋中正的主导和国府财经官员的全面配合之下,直接税得到全面拓展的契机。国人亦期望能借直接税的改革,经过抗日战火洗礼后,让国家与人民的关系能日见密切,进而建立深厚的国家观念。[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