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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营业税的实施情况及省市财政状况

【摘要】:从国府宣布裁厘之后至抗战前夕,营业税的经办情形,由于各省自定义办法而表现出多元的地方性。全面抗战爆发后不久,财政部考察各省市财政状况,由这一份报告可观察到,各地方政府在战争前夕办理营业税的现象。另一方面,各地方政府向国府报告其征收营业税的收入情形时,经常是只有预算数目而没有实收数目,此种做法,更让营业税成为一项国府难以在事后充分掌握的税制。

从国府宣布裁厘之后至抗战前夕,营业税的经办情形,由于各省自定义办法而表现出多元的地方性。有的省份是把牙税、当税和屠税改为营业税,有的则沿用旧名,普遍推行的效果远不如预期来得理想。惟一的收获,是各省均把民初以来紊乱的地方税目整并成为营业税一个项目来征收。至于此税占地方财政上的地位,一般而言,各省仍以田赋为最大宗收入,营业税居第二位,但也有少数省份如福建和河北等省则居于首位,民国地方税政至此时形成以田赋、营业税和契税为主的三大税源。直到全面抗战爆发,中国的地方税制又因战争的变化而再度产生因应的调整。[43]

九一八事变发生后,国府因税收锐减,引起财政赤字和发生内外债基金动摇恐慌的现象,公告将提高各项税率,地方的营业税税率也随而调整。全面抗战爆发后不久,财政部考察各省市财政状况,由这一份报告可观察到,各地方政府在战争前夕办理营业税的现象。例如,安徽省是将全省划分区域,派遣专员设局办理,以营业额为课税标准的税率原订为三级,从千分之四、千分之八到千分之十,1934年调整成为千分之五、千分之八到千分之十。江西省按月征收一次,每次征收全年税额十二分之一,以营业额为标准的税率订为六级,从千分之二、千分之四、千分之五、千分之六、千分之七到千分之十。湖南省是每年分四季征收,课税标准分营业总收入额、营业资本额、报偿金额及承包金额四种。依营业总额征税的税率分为八级,从千分之三到千分之十。广西省则是将全省划为八区,分设营业税局,后在1935年把营业税局改组为税捐稽征局,设立14个分局进行课征。[44]由于国府只要求地方政府在筹办之前将章程送交财政部审议,在实施期间若有调整税率等措施须呈送备案,并在征收之后报告其收支状况,中央政府完全是处于被动告知的状态。此种因地制宜的举办模式,让营业税成为一项难以在事先全盘筹划的税制。另一方面,各地方政府向国府报告其征收营业税的收入情形时,经常是只有预算数目而没有实收数目,此种做法,更让营业税成为一项国府难以在事后充分掌握的税制。[45]

战前的营业税制度既然如此纷杂,在进入战争期间,显然不符合战时财政的需求。国府在1941年6月召开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决定自1942年元旦起接管营业税。孔祥熙在此次会议中提议修改营业税法案,历陈各省施行营业税时有免税范围过于广泛、征收方法未洽民情、分级过多、轻重悬殊、行业分类过繁、缺乏适用明确标准等多项问题,使得商人多方设法逃漏税负,故推行多年而成绩未着。现因战时经济丕变,工商活跃,营业税必须彻底整顿,使其办理得宜,作为抗战建国的重要财源。[46]从孔祥熙的评论可以看出,他对营业税在地方政府经办时期的成绩显然颇不满意,故凭借战时财政改革的呼声,趁势将此纷乱的地方税源纳入中央权力架构内,再度进行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