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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地方税制对西洋税制在近代中国产生的影响

【摘要】:参与第二次财政会议的各方代表对营业税问题做出决议,把各项与修订营业税有关的议案和审查意见,一并汇呈行政院,转咨立法院作为修正营业税法案时的参考。因此,国府应该就征税范围和征税办法,设法改善营业税。舆论质疑第二次财政会议并未提出改革税政的具体方案,是一个“议而不决”的会议。以上数端,被视为是“自有财政部以来,有自建现代税制企图”的表现。

参与第二次财政会议的各方代表对营业税问题做出决议,把各项与修订营业税有关的议案和审查意见,一并汇呈行政院,转咨立法院作为修正营业税法案时的参考。舆论认为,财政部好不容易又召集一次全国财政会议,却把责任推给立法院,这种决议颇不能令人满意。地方政府开办营业税时,一方面要增加税入,一方面又要体恤商艰,二者显有矛盾,顾此失彼而势难两全。厘金虽裁,废除苛捐杂税之议既起,势必再借营业税作为抵补,结果是苛捐杂税未必尽废,营业税负担却随时有增加可能。因此,国府应该就征税范围和征税办法,设法改善营业税。如果把话说得更为具体而明白,就是千家驹所指出的,召开此次会议目的在整理地方财政,重点是减轻田赋附加税与苛捐杂税,但与会者却绝口未提及占中国财政支出最重要的裁减军费课题,认为这是“怵于十七年编遣会议之往事,心欲言而恐力不逮”的表现。[40]先前,宋子文在1928年召开的第一次财政会议闭幕时曾经说过,国内军政领袖已经知道要供给庞大经费,实是力有不逮,若裁兵有望,财政问题也能迎刃而解。结果,不但裁军未成,还因此引起中原大战,中国的财政重担依旧如故。如果说宋子文在1928年时,曾经认真地面对中国财政的病灶,此次会议则完全采取规避态度,根本无法真正解决中国财政问题。舆论质疑第二次财政会议并未提出改革税政的具体方案,是一个“议而不决”的会议。

面对民间的批评,国府立即在1934年6月25日发布《废除苛捐杂税令》,表示政府真有改革决心与实际作为。在《废除苛捐杂税令》和随后议定的四条整理地方财政办法中,财政部宣布,地方税若有符合下列六项原则之一者,即为不合法之捐税范围: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妨害中央收入来源、复税、妨害交通、因本地利益而对其他地方之输入为不公平之课税、各地方物品通过税,这六种不合法捐税必须在1934年7月至12月底前一律废止。接着,财政部规定,各省市在开征合法税捐前,应依据法律或法令,将税捐名称、用途、税率、征收概数及征收年月,列表项目报财政部核定,已实施税捐与法律有抵触时,财政部得随时制止撤销。

财政部设立捐税整理会,并在各省政府设监理委员会,督促裁废工作。此外,国府兴办的财政要务,还有下列数项:举办1934年土地陈报,作为整理田赋的初步方法;以审核省县预算,作为整理地方财政的入手步骤;创办所得税与遗产税,树立直接税的基础。以上数端,被视为是“自有财政部以来,有自建现代税制企图”的表现。[41]

从第二次财政会议结束到1936年间,国府对于地方废除苛杂的税源减收,以整理田赋和提拨印花税作为补充,让此活动顺利进行。总计废除田赋附加税超过300种,苛捐杂税约7,000种。在财政部的努力协调之下,各省政府也体认到,为了获取充裕税收,必须对营业税的征收工作稍作调整,贯彻“就业征收”的原则。在物品贩卖及制造各业征收营业税时,须以设有一定的营业场所及制造场所为先决条件,不能再以货物为对象,征收类似厘金的营业税。同时,地方政府也逐步取消原先指派商会协征代缴、招商包办,或是同业摊派的办法。孔祥熙事后回忆此期间进行废除苛杂的努力过程,认为国府提供部分税收,以贴补地方放弃财源的损失,不但减轻人民负担,更是中国财政体系迈向中央化的最大转机,成为日后准备战时财政的基础。[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