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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府增加地方税源:西洋税制近代中国发展

【摘要】:如前所述,裁厘令实施后,国府立即收到各地要求中央补助的告穷电文。但是,为了表示重视张学良的地位,宋子文允诺将东三省地区的统税及消费税交给张学良支配,连同筹议在未来由省方办理的营业税,应可应付所需。例如,江西、湖北等省,补助款成为地方主要财源。中央政府允许地方开办营业税,但对其拟订的税则具有监督权,成为国府应付地方政府需索时的制式回答。

如前所述,裁厘令实施后,国府立即收到各地要求中央补助的告穷电文。因此,国府在裁厘之后所必须处理的财政问题,除了抵补因为裁厘而减少的税源之外,还要设法增加岁入,俾以应付地方的经费需求。

对于地方财源的支用部分,国府的决策是一方面由国库给予补贴,一方面允许开办营业税,以资挹注。在国库补贴部分,财政部的做法是,依据各地厘金原额及财政情况,拨给厘金原额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的补助款。举例而言,1931年1月初,张学良提出东三省因裁厘而损失岁入估计年约1,000万元,河北及山西省则年约1,300万至1,400万元,他要求财政部长在各项抵补税目尚未能收效之前,分期由关税项下拨补。宋子文在回复张学良电文中提到,1931年初各省的补贴数目:安徽厘金月收额30万,津贴10万;江西25万,月贴10万;湖北100万,月贴30万;湖南40万,月贴10万;广东毫洋80万,月贴毫洋25万;山东60万,月贴20万。宋子文认为,以湖北为厘金盛行之地,月收100万元,政府也只能补贴三分之一;张学良提出一年2000多万元的巨额,五省分摊平均每月每省约40万元的补贴要求,东三省及冀、晋二省的厘金收入绝对没有张学良说得那么多,因此以“非但中央财政支绌,力有不及”和“苟各省或有援请,即无办法应付”的双重理由加以婉拒。但是,为了表示重视张学良的地位,宋子文允诺将东三省地区的统税及消费税交给张学良支配,连同筹议在未来由省方办理的营业税,应可应付所需。[10]

面临裁厘之后的财政困难,不少省份仰赖国府的补助款作为挹注。例如,江西、湖北等省,补助款成为地方主要财源。由于原本通过的特种消费税在后来决定免办,地方政府所能得到的税源只剩下营业税。中央政府允许地方开办营业税,但对其拟订的税则具有监督权,成为国府应付地方政府需索时的制式回答。部分地区为争取额外收入,试图开征不被允许的特种消费税。例如,绥远省以“所拟征收特税连同各项税收仅能抵足政费,至驻军三师之给养饷糈尚分毫无着,实苦无法维持,若再将拟办之特税收入取消,则政费亦感不敷”,要求开征特种消费税。国府答以“中央裁厘会议不准举办特种消费税”“裁撤厘金,既经依限实施,各地方之营业税自必依照裁厘会议原案随同举办,绥省裁厘后各项经费不敷,自应以征起营业税拨补,以资维持”,批驳开征的要求。[11]

由于国府未能全力提供地方财源,随后陆续出现一些地方政府根本不向中央政府提出报告,即自行开征税收的事例,以致时有变相厘金的报道。例如,1931年初,安徽省府通过征收“出口米照价每石六角,杂粮每石三角”的税目,并在各地设立许多卡局,而且还不发给收据,令船户出具自愿纳费切结书,被批评为“显系违反裁厘明令,无异变相厘金”。同年5月间,河北省政府以“业奉张副司令电商财政部允予照办”为由,开征特种产销税,也被指其“扰民程度过于厘金,苛细甚于牙税”,引起商民强烈反对。1932年中,江苏省政府发布命令,决定于7月1日起举办特种营业税。地方商会以其“征收方法系就水陆输运道路扼要设处,对于丝、蚕、油、豆、茶、棉、竹木等类直接征税”,税率定为千分之二十,认为这是“避厘卡之名,收厘金之实,而其所定税率又重于厘金二十倍”的苛征暴敛。1934年间,贵州省政府的岁入项目中还有“百货护商费”,对中央报告:“百货护商费,原系委托厘局代征,至民国二十年四月,黔省遵奉中央明令,裁撤厘税,始收回,由各饷捐分局代为征收,以维军食。一俟中央协款有着,即行裁撤。”[12]由上述林林总总的报道可知,裁厘虽已历时三年,地方仍时有收税之举。

各地一直出现各式变相厘金的税目,导致厘金是否真正退出历史,成为当时及日后备受讨论的话题。有的论著认为,在名目上,厘金一词的确从各省的税目上消失。例如,杨格引述美国公使在1934年1月的报告,认为在国民政府控制区内,裁厘之举几乎已经完成;何烈则以故老相传,指称厘金制度虽在1931年正式废止,各地军队仍偶有私设厘卡之事,惟数年之后终于绝迹。但是,层出不穷的地方自行收税事实,令马寅初撰文指出:中央虽有监督地方财政之权,各省政府却鲜有遵守,以致厘金旧制仍存;任职于国府财政部的翁之镛也认为,原赖厘金为大宗收入的各级地方政府,将税名改头换面,或称产销税,或称特种营业税,继续收税活动。至抗战时期,统税收入大减,国府决意征收货物税,类似厘金的税政体制再度复活。[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