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解决裁废厘金与税源抵补问题:西洋税制在近代中国的影响

解决裁废厘金与税源抵补问题:西洋税制在近代中国的影响

【摘要】:国民政府于1930年12月15日发出裁厘通电,正式宣布自1931年元旦起裁撤厘金,这是中国近代经济史的一桩大事。前已于第四章叙及,国府在中央税目上开办统税,地方以营业税作为抵补。[5]国府正式裁厘后,面对将近1亿元的抵补问题,在中央政府的财源方面,首要目标放在整理盐税上面。随后正式对外界宣布,为解除官民对于特种消费税成为变相厘金之疑虑,决定停止筹备特种消费税的事宜。

国民政府于1930年12月15日发出裁厘通电,正式宣布自1931年元旦起裁撤厘金,这是中国近代经济史的一桩大事。裁厘改税之后,国府立即面临税源短缺的困境,同时又必须应付内有中共根据地、外有日本侵略的压力,加上世界经济不景气潮流的冲击,如何获取充足税源以应时需,成为国府财政的当务之急。前已于第四章叙及,国府在中央税目上开办统税,地方以营业税作为抵补。曾任国府财政顾问的杨格,回忆国府裁厘前后的税务状况,也提到国府在1928年的财政会议上,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项目,将厘金转为国税,田赋则划归省政府部门。然而,由于各省田赋向来缺乏整理,地方政府仍须由中央的厘金收入取得挹注。1930年国府正式裁厘,授权省级征收营业税,但规定须接受中央的策划监督,同时也推展统税制度,拨出2,000万元的税入,补助各省不足,证实统税与营业税提供裁厘后的税入挹注。[1]以上叙述均是原则性的说法,事实上,光靠营业税不足以偿付地方的需索。财政部国库署在抗战时期的报告即指出,除了统税补助款和营业税之外,中央政府还须划定烟酒牌照税及提拨印花税四成,补充裁厘减赋后的地方开支。同时,国府也尝试增加海关进口税的税率,对特定物品如烟酒等依照特定税则征收,奢侈物品的平均税率为30%,普通物品则为12.5%,俾以增加收入。[2]

裁厘运动的核心问题,就是中央与地方如何抵补其损失的税源。北洋时期曾经对各省厘金收入做过调查,国府在宣布裁厘之前,因外在环境变迁,重新估算裁厘减少岁入的数目。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资料,因裁厘而损失的税额包括:厘金8,000万元、常关税775万元、复进口税540万元、子口税360万元、铁路货捐154万元、邮包税107万元,总计9,936万元。民间的估计值则比官方来得稍高:各省厘金约6,000万元,海关所管土货出口往通商口岸税及其复进口税、洋货子口税、土货子口税暨五十里内常关税等共约3,800万元,五十里外常关税及内地常关税约870万元,铁路货捐约246万元,邮包税107万元,总计1.1023亿元。[3]

官方与民间对于裁厘而损失的税源项目有不同的认知与计算,民间也批评国府的裁厘工作并未全部完成。简单地说,1931年的裁厘行动,只废除了由中国常关及各地厘卡所征收的货物过境税,但由海关所征收的两项税目——土货出口税及海关五十里内常关税——则暂时保留。评论指出,国府是因为要减少抵补的数目,才保留此二税目。商界不断反映,常关的贪污弊害不下于厘金,呼吁国府应尽速裁撤常关,完成全面裁厘的历史使命。国府面对裁厘未竟全功的民间评议,决定仍然维持原议,其考虑的确如一般评论所说的,是为了避免抵补数目过多,造成财政重大的负荷,但同时也提出解释,中央政府保留常关税和土货出口税的项目,在中央政府的统筹之,提拨部分作为地方的行政经费,以免地方政府借口财源匮乏而自行开征税目,让好不容易才实施的裁厘大业成果付诸东流。直到1931年6月,国府才宣布裁撤五十里内的常关税,国内货物自此自由流通。由此可见,国府裁厘工作因财政需求的限制,不得不分阶段进行的现象。[4]

厘金向为地方岁入大宗,自从明令裁厘,各省政府纷以地方经费拮据为由,呈请中央拨款补助。财政部长宋子文在1930年12月初的一份呈文中提到,各省提出的方案,有的主张将盐税附加税拨归省政府,有的要求把研议中的特种消费税划归省财政厅。宋子文认为,地方只顾自身需求,阻碍财政的统一性,将使裁厘徒成具文。面对地方争取税源的要求,中央应根据三项原则妥善处理:第一,盐税正附是国课大宗,过去附税已经收归中央的湘鄂等省,不得移拨省库;至于尚由省库征收者亦应尽速收归中央,以期统一盐税。第二,特种消费税是中央税,由中央筹设专局,划一税法章制。第三,中央政府酌量各省财经条件和实际收支情形,个案补助政费。[5]

国府正式裁厘后,面对将近1亿元的抵补问题,在中央政府的财源方面,首要目标放在整理盐税上面。据1931年初的估计,当时中国的销盐量,每年约在5,000万至6,000万担之间。而在有税率可考的1,560县中,盐税每担收5元半以下者约有780县,在6元以上者约有770县,平均税率约为6元弱。国府明令,凡属盐之正附税捐均归中央征收,估计加以整理及剔除积弊之后,每年可增加1.5亿至1.7亿元的收入。[6]

除了盐税之外,国府又于1931年2月1日举办棉纱、火柴、水泥三种统税,然而此三项统税数目仍不足以平衡收支,财政部于是提案对丝、瓷、茶、油、竹、木等六项物品,开征“特种消费税”。除了前章已叙及民间对此税目的反对立场,国府内部亦有不表赞同者。例如,立法委员卫挺生即致函蒋中正,以实务层面上“此六种税,无一可抽”,反对开征特种消费税。卫挺生的理由是,特种消费税若在出产地征收,因产地过于分散,行政诸多困难;若在销场征收,则与各省举办的营业税性质相同;若在经过地征收,则成为变相厘金。而且统计此六项税目历来全国收入总额,亦只不过700万元,即使税收增加至三四倍,仍不过二三千万元,如果为此少额税收而处处设局,支出的经费却不在少数,所余有限。除非万不得已,仍以不办为佳。[7]

同时,舆论界也纷纷提出学理分析,说明特种消费税是对特种物品的生产贩运或消费税所课之税,此与中国现行税制中的盐税、烟酒税、棉纱统税以及各种物品特税相类似。中国绝大部分的消费品都是日用必需品,有阻遏生产发达之嫌,上列税目均可转嫁由消费者负担,其实已与厘金的课税标的物相同。加上过去在厘金课税物品中有大宗收入者,现亦被规划在未来开办的特种消费税之中,难怪人们会认为,特种消费税仅是将厘金加以简化,成为厘金的一个变相。在多方疑虑及持续反对的压力下,宋子文在1931年4月3日在国民政府会议发言:“特种消费税将来办理时,征收方法,或系就货物生产,或集中地点,均不易办理;税制税率,虽比较厘金好,但征收手续不良,难保不为世人诟病。为贯彻政府裁厘之决心,及以不扰民为原则计,故决定不办,国家税收则另筹办法。”随后正式对外界宣布,为解除官民对于特种消费税成为变相厘金之疑虑,决定停止筹备特种消费税的事宜。[8]

特种消费税既已停办,自须另谋他图。卫挺生建议,可以提高业已经开征的卷烟统税税率,他认为中国每年的卷烟消费量超过1万亿元,世界各国对卷烟征税最高者有480%的税率,而中国对进口卷烟仅征50%,对国内厂制卷烟仅征42.5%,仍有相当大的调高税率空间。仅这一项税目,每年应可增加5,000万至6,000万元的数额。此税除了税收额较高之外,还有四大利益:一是课税货物为与人民生计毫无关系的奢侈品;二是生产集中而便于税收行政;三是收入数目;四是行政费用少。国府接纳了这项提议,于是,卷烟统税与原已开办的麦粉税,加上棉纱、火柴、水泥三项新统税,合称“五项统税”,成为抵补裁厘丧失的税源。[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