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近代中国的统税制度建立:解决厘金问题,财政兴革成果显著

近代中国的统税制度建立:解决厘金问题,财政兴革成果显著

【摘要】:国府宣称,统税是把过去繁复的货物税捐,代之以一物一税的内地税制,它具有出厂税和内地税的性质。凡属统税范围的货物,全国采用同一税率,中外商人平等待遇。三年试办统税的成功经验,加强国府实施裁厘的决心。[40]国府对于建立统税制度后,终于解决清季以来的厘金问题,感到相当满意。在统税制度实施之后,不但撙节经费,税务行政上也有事半功倍的新局面,显见国府的财政兴革已出现成果。

1931年初,裁撤厘金已如箭在弦上,财政部加紧办理各项裁厘改税政策。其中,关于地方上实施特种消费税与营业税的部分,将于第五章再行讨论。开办西洋直接税理念的各项新税目,因国府财政顾问甘末尔提出中国国情不同,不宜推行新税的异议,亦暂告中止。[38]本节主要在叙述作为中央税收的统税制度梗概,观察裁厘改税的具体成果。

国府宣称,统税是把过去繁复的货物税捐,代之以一物一税的内地税制,它具有出厂税和内地税的性质。依规定,统税应于货物出厂之时课征,不得课征存在厂栈尚未运出的货物;又因其性质属于内地税,凡国外输入而在国内销售的货物,应与国制品同样缴纳统税,若是已经完纳统税的货物要运往国外时,则准予退税。在课征原则方面,统税定为国家收入,地方不得重征或截税。凡属统税范围的货物,全国采用同一税率,中外商人平等待遇。[39]

最先实施的统税是1928年举办的卷烟统税,以苏、浙、皖、闽、赣五省为开征区域。其做法是由统税机关派员驻在卷烟厂内,在货物出厂的时候征收一道统税,凭税照营销全国,不再重征任何捐税,若发生重征现象,商人可以缴验证件,请求退税。三年试办统税的成功经验,加强国府实施裁厘的决心。1931年国府正式裁厘,即依据先前办理卷烟统税的经验,陆续开办棉纱、火柴及水泥统税,加上原有的麦粉税亦归入统税范围,因此有“五项统税”之称。接着,原属烟酒税范围的啤酒、熏烟叶、火酒等项,也都在抗战前夕先后改办统税,与关税及盐税同列国库收入大宗。

至1933年,统税的实施范围,扩及苏、浙、皖、湘、鄂、赣、鲁、豫、粤、桂、闽、冀、晋、察、绥15省。辽、吉、黑、热四省,在九一八事变之前也视同统税区域。此时尚未实施统税制度的西北及西南各省,财政部规定,凡统税货品由统税区域运往未施行统税省份者,可以采取两项变通措施:其一是准由商人于货品起运前,报明请领免税运照,俟运达未施行统税省份,出具地方征收证据,送由原发照机关核销。其二是凡已完统税出厂之货物,运抵未施行统税省份,准由商人先取得地方的征收凭据,送由税务署核明退税。至1935年及1936年间,财政部先后与未办统税各省洽商,中央拨出统税补助地方,将川、康、陕、甘等省亦纳入统税区域。[40]

国府对于建立统税制度后,终于解决清季以来的厘金问题,感到相当满意。1931年初财政部提出的税制改善报告,回顾1927年奠都南京时的财政乱象,国内苛捐杂税繁多,章制纷乱,局所林立上海一隅就有中央与地方税征收机关130余所。在统税制度实施之后,不但撙节经费,税务行政上也有事半功倍的新局面,显见国府的财政兴革已出现成果。[41]国府大肆宣扬裁厘之后一连串改良税制的改革成果,民间也认同裁厘后,国内工商业有振兴之望。尤其重要的是,国府透过裁厘改税活动的进行,充分显示出近代中国朝向财政统一与健全发展的改革目标。[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