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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 五省裁厘委员会议的裁厘共识

【摘要】:[24]裁厘会议开议之时,由于国府已经宣布关税自主,过去一直被视为裁厘抵补项目的关税,不再列入讨论范围。六、特种消费税品目,照裁厘委员会议决原案办理。

财政部长宋子文在全国经济会议及第一次财政会议闭幕之后,向国府报告两次会议的情形及结论,其中要目为划分国家地方收支、统一财务行政,裁厘加税、关税自主、整顿国债、划一币制、维持贸易及金融、审订银行制度、筹备裁兵等等。宋子文认为,国府进入训政时期,必须扭转北洋政权时代的财政割据乱象,前提是必须先解决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划分问题,其中尤以裁厘的相关规划为重要核心。[23]

国府几经筹划,于1928年12月7日先公布海关进口税税则,定于次年2月1日起施行,由外交部照会比利时、意大利、美国、葡萄牙、西班牙、挪威、丹麦及日本八国公使,宣示关税自主的决心。接着,国府在12月14日至19日召开裁厘委员会议,包括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及江西省,均派财政厅长或代表参加,故本会议又通称为“五省裁厘委员会议”,此外,京、沪、汉、津、平总商会及各省商联会亦有代表与会。[24]

裁厘会议开议之时,由于国府已经宣布关税自主,过去一直被视为裁厘抵补项目的关税,不再列入讨论范围。国府决定在裁厘之后另办新税,同时议决十项实施裁厘要点:

一、裁厘以后改办之新税,税为特种消费税

二、裁厘时期自该会闭会后起算,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特税管辖机关,均由各省财政特派员公署主办。

四、糖税、织物税、出厂税三目,由财政部直接主办。

五、特种消费税以设局开征为原则。

六、特种消费税品目,照裁厘委员会议决原案办理。

七、特税税率,日用品为自2.5%至5%,半奢侈品为7.5%至10%,奢侈品为12.5%至17.5%。

八、各省各行决定特种消费税的征收数目及应急速办理的手续。

九、征收特种消费税时,货物若便于产销并征者,以一次并征为原则,但有以分征为便利者亦得设法分征,其分征办法另以细则定之。

十、裁撤厘金改办特种消费税后,较之旧厘比额如有亏短时,国家正项收入及各省原有从厘金项下附征之税捐应分别另筹抵补,不得在特种消费项下带征任何附税。[25]

财政部呈报给国府的五省裁厘会议综合说明中,再把上述十项裁厘要点,整理成为三项共识:第一,裁厘后改办新税,名称按照裁厘委员会所议决的原案,称为“特种消费税”,系对指定的特种货品征税,并非物物课税。第二,从会议闭会后起算六个月为裁厘时期,分成三阶段进行。各省应在1929年2月底前,先将厘卡裁撤一部分,并且举办一部分特种消费税;接着在4月底前,各省应举行第二次裁厘,并增办一部分特种消费税;最后,各省应在6月底前将厘金完全裁毕,并将特种消费税一律办齐。凡是已经办理特种消费税的品目,一律免收厘金。第三,改办特种消费税后,如果收入比厘金亏短时,中央政府应在各项国家收入及各省原有从厘金项下附征的税捐来另筹抵补,不得在特种消费税项下附征任何附税。[26]国府终于取得地方的配合,开办特种消费税作为抵补,预定在六个月之内完成裁厘大业,进行财政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