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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伐期间中央财政会议税目调整与近代中国的税制发展

【摘要】:北洋军阀在关税特别会议期间发生军事混战,广州国民政府对外宣示,不承认军阀与列强对于关税案的讨论结果,同时也积极整军经武,于1926年7月1日开始进行军事北伐。[2]国民政府召开此次举行的中央财政会议,除了要求各方支持北伐军费之外,另一项重点是商定划分中央与地方税目的作法。为达成统一财政的目标,决议将现行税制与未来规划新税,区分为国家税及地方税两种型态。

就在北洋政府与列强因为裁厘问题而坐上谈判桌之前数月,中国国民党以对内扫平军阀,对外废除不平等条约为号召,于1925年6月15日,将大元帅大本营改组为国民政府,7月1日在广州正式成立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北洋军阀关税特别会议期间发生军事混战,广州国民政府对外宣示,不承认军阀与列强对于关税案的讨论结果,同时也积极整军经武,于1926年7月1日开始进行军事北伐国民革命军于10月10日攻入武昌,12月7日,国民政府北迁武汉。次年3月22日,革命军占领上海,3月23日取得南京。然而4月初中国国民党因“清党”问题而形成对立态势,蒋中正于4月18日另行成立“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史称“宁汉分裂”。至7月15日汪兆铭“分共”,8月12日蒋中正下野,8月19日武汉的国民政府宣布迁都南京,宁汉合流,开启了中国现代史上的“南京国民政府”时代。

政权转移之际,国民政府对于旧政权遗留下来的政策,有加以保留者,亦有加以兴革者。在财政方面,国府主政之后,致力于整顿财政与改革税制,首要财政兴革措施,即为裁撤厘金与实现关税自主的诉求。中国国民党针对北洋政府未能解决的厘金问题,在1926年元旦召开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租税政策即提出两个阶段裁撤厘金的设计。首先是令商人缴纳一次厘金后,不再有第二次纳费,然后再改行货物捐,完全废除厘金。裁厘后的货物捐可以防止洋货入侵,增进土货畅销,同时可免土货在本省及邻近省份间的门户之弊。[1]

此时国民政府尚未掌权,其诉求只能视为在野政党的一种政纲。从这一项政策宣示,可以看到国民政府对裁撤厘金的认识,与清季以来的诉求大不相同。以往言裁厘者均从重订税则及增加关税入手,采取此一途径,势必要与列强进行谈判,若列强意愿不高甚至横加阻挠,谈判迅即无疾而终。也就是说,裁厘加税的成功与否,主导权操之在列强,而不是中国政府,这也是为何裁厘加税一直无法成功的主要原因。国民政府有鉴于此,于是另谋他图,避开对外交涉的不确定因素,将目标集中于国内税制的调整,并提出简化稽征的诉求,作为未来整理厘金制度的张本。

至1927年6月间,中国国民党仍处于分裂状态,位于南京的国民政府为完成北伐使命,在江浙财团的支持下于6月22日召开中央财政会议,桂、闽、浙、皖、粤、苏六省代表出席,会议首要目的在争取各方支持北伐军费的共识。国府财政部长古应芬在开幕致词时指出,北伐之后北洋军阀势力日蹙,财政收入只占全国总额的30%至40%之间,就财政实力已不足相抗,然而军政时期尚未结束,南方各省仍须设法筹款,完成军事北伐与训政大业。蒋中正在参加6月25日会议的致词时也说,此次会议以军费问题最为重要,过去广东负担居多,如今军用浩繁,各省应竭力合作负担,俾北伐事业早日告成。[2]

国民政府召开此次举行的中央财政会议,除了要求各方支持北伐军费之外,另一项重点是商定划分中央与地方税目的作法。国府认为,中央政府既已成立,首先须先求财政统一,否则一切内政均无从进行。为达成统一财政的目标,决议将现行税制与未来规划新税,区分为国家税及地方税两种型态。现行税目的划分原则,包括下列五项要目:第一项为历史上久充国税,或性质尚易统一征收的税目,如盐税、关税、内地税、常关税、烟酒税、卷烟特税、煤油特税、矿税和印花税,均列作国家税。第二项是厘金,之前各省先后曾以统税、统捐或是货物捐的名义加以改办,未来将完全废止,改办征收简便的产销税,列为国家税。第三项是向为地方财源的商税、船捐、房捐、屠宰税、渔业税及其他杂税杂捐,仍定为地方税。第四项是素向有国家正供之称的田赋,应现遵从总理遗训,改归地方,以投入发展公共事业。第五项是过去作为国税的契税、当税和牙税,因契税与田赋有关,牙税和当税则与营业税相关,均改作为地方税。未来新设税目部分,则有两项划分原则:第一项是所得税、遗产税纸币发行税、交易所税、公司注册税和产销税等,世界各国均定为国税,亦列入国税范围。第二项是营业税、宅地税、房屋税、普通商业注册税、使用人税和使用物税等,依照各国属诸地方的先例,划归地方,以期推行无碍。会中同时决议两项施行原则,一是“新税施行时,重复之旧税应同时废止”,二是“两税划分之初,应预筹救济办法”。[3]

这次在南京召开的财政会议,议决将田赋划给地方,厘金则改为中央税目,完全反转了清代以来传统中国的税制设计。对于这样重大的转变,有的论著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作诠释,认为田赋由中央划归各省来管理,此种划分并非是一项政策,而是国府对于政治现实的承认,这意味着中央政府为了换取各省软弱无力的政治支持,放弃国民总生产额65%的农业部门的财政权力。[4]不过,如果考虑到当年以党治理念为唯一治国原则的历史情境,孙中山在其建国方策中曾经指示,中国国民党在掌权之后,为了实施从军政到训政的发展与建设,田赋应改归地方作为其推动公共事业的财源基础。对于向来以“总理信徒”自居的国民政府要员而言,总理遗训是必须信守不疑与努力实践的至高权威。因此,“遵从总理遗训”并不单纯只是一个台面上可以服人的理由,更是一项极为堂皇而不可挑战的决策

更重要的是,国府把田赋划给地方,是用拿回厘金的掌握权作为交换,为日后进行裁厘进程预作准备。关于这一点,江浙财团代表人物之一的钱永铭,在会议结束后指出:“田赋划归省有,厘金划归中央,缘田赋随各省自身情形变化,可以付诸各省自理。厘金必归中央,所以作裁厘加税之准备,从前政府所以日言裁厘而终未之能行者,即因厘金操诸各省之手,往往多所牵制,此次裁厘当能见诸事实。”[5]钱永铭的这段谈话透露出一项明显讯息,那就是此次的田赋与厘金交换国税地位的决策,源于国府认识到要解决厘金问题,除了须与列强外力进行交涉之外,还必须先处理国内地方实力派的掣肘压力才能奏效。欲达此目标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将原为地方税的厘金,转化成为中央税目,地方骤失收入大宗,必须有所取偿,于是将历经民初军阀割据以来早已难以掌握的田赋税目,划给地方,以便顺利开启裁厘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