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得税以工商营利事业者及财产租赁者为征收对象,税务单位又以径行调查决定税额为主要方法,于是,正确估算业者的利润所得,成为征收技术的基本问题,估计太低则税收减少,估计太高又招致民间反抗。财产登录有案可稽,不但财产税、所得税、利得税与遗产税等,均有课税根据,公债亦可依此为准而进行摊派。众多投机营利商人不设固定商号,查税人员无法从账目或是商号登记资料去调查,难以稽征利得税。......
2023-08-10
就在北洋政府与列强因为裁厘问题而坐上谈判桌之前数月,中国国民党以对内扫平军阀,对外废除不平等条约为号召,于1925年6月15日,将大元帅大本营改组为国民政府,7月1日在广州正式成立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北洋军阀在关税特别会议期间发生军事混战,广州国民政府对外宣示,不承认军阀与列强对于关税案的讨论结果,同时也积极整军经武,于1926年7月1日开始进行军事北伐。国民革命军于10月10日攻入武昌,12月7日,国民政府北迁武汉。次年3月22日,革命军占领上海,3月23日取得南京。然而4月初中国国民党因“清党”问题而形成对立态势,蒋中正于4月18日另行成立“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史称“宁汉分裂”。至7月15日汪兆铭“分共”,8月12日蒋中正下野,8月19日武汉的国民政府宣布迁都南京,宁汉合流,开启了中国现代史上的“南京国民政府”时代。
政权转移之际,国民政府对于旧政权遗留下来的政策,有加以保留者,亦有加以兴革者。在财政方面,国府主政之后,致力于整顿财政与改革税制,首要财政兴革措施,即为裁撤厘金与实现关税自主的诉求。中国国民党针对北洋政府未能解决的厘金问题,在1926年元旦召开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租税政策即提出两个阶段裁撤厘金的设计。首先是令商人缴纳一次厘金后,不再有第二次纳费,然后再改行货物捐,完全废除厘金。裁厘后的货物捐可以防止洋货入侵,增进土货畅销,同时可免土货在本省及邻近省份间的门户之弊。[1]
此时国民政府尚未掌权,其诉求只能视为在野政党的一种政纲。从这一项政策宣示,可以看到国民政府对裁撤厘金的认识,与清季以来的诉求大不相同。以往言裁厘者均从重订税则及增加关税入手,采取此一途径,势必要与列强进行谈判,若列强意愿不高甚至横加阻挠,谈判迅即无疾而终。也就是说,裁厘加税的成功与否,主导权操之在列强,而不是中国政府,这也是为何裁厘加税一直无法成功的主要原因。国民政府有鉴于此,于是另谋他图,避开对外交涉的不确定因素,将目标集中于国内税制的调整,并提出简化稽征的诉求,作为未来整理厘金制度的张本。
至1927年6月间,中国国民党仍处于分裂状态,位于南京的国民政府为完成北伐使命,在江浙财团的支持下于6月22日召开中央财政会议,桂、闽、浙、皖、粤、苏六省代表出席,会议首要目的在争取各方支持北伐军费的共识。国府财政部长古应芬在开幕致词时指出,北伐之后北洋军阀势力日蹙,财政收入只占全国总额的30%至40%之间,就财政实力已不足相抗,然而军政时期尚未结束,南方各省仍须设法筹款,完成军事北伐与训政大业。蒋中正在参加6月25日会议的致词时也说,此次会议以军费问题最为重要,过去广东负担居多,如今军用浩繁,各省应竭力合作负担,俾北伐事业早日告成。[2]
国民政府召开此次举行的中央财政会议,除了要求各方支持北伐军费之外,另一项重点是商定划分中央与地方税目的作法。国府认为,中央政府既已成立,首先须先求财政统一,否则一切内政均无从进行。为达成统一财政的目标,决议将现行税制与未来规划新税,区分为国家税及地方税两种型态。现行税目的划分原则,包括下列五项要目:第一项为历史上久充国税,或性质尚易统一征收的税目,如盐税、关税、内地税、常关税、烟酒税、卷烟特税、煤油特税、矿税和印花税,均列作国家税。第二项是厘金,之前各省先后曾以统税、统捐或是货物捐的名义加以改办,未来将完全废止,改办征收简便的产销税,列为国家税。第三项是向为地方财源的商税、船捐、房捐、屠宰税、渔业税及其他杂税杂捐,仍定为地方税。第四项是素向有国家正供之称的田赋,应现遵从总理遗训,改归地方,以投入发展公共事业。第五项是过去作为国税的契税、当税和牙税,因契税与田赋有关,牙税和当税则与营业税相关,均改作为地方税。未来新设税目部分,则有两项划分原则:第一项是所得税、遗产税、纸币发行税、交易所税、公司注册税和产销税等,世界各国均定为国税,亦列入国税范围。第二项是营业税、宅地税、房屋税、普通商业注册税、使用人税和使用物税等,依照各国属诸地方的先例,划归地方,以期推行无碍。会中同时决议两项施行原则,一是“新税施行时,重复之旧税应同时废止”,二是“两税划分之初,应预筹救济办法”。[3]
这次在南京召开的财政会议,议决将田赋划给地方,厘金则改为中央税目,完全反转了清代以来传统中国的税制设计。对于这样重大的转变,有的论著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作诠释,认为田赋由中央划归各省来管理,此种划分并非是一项政策,而是国府对于政治现实的承认,这意味着中央政府为了换取各省软弱无力的政治支持,放弃国民总生产额65%的农业部门的财政权力。[4]不过,如果考虑到当年以党治理念为唯一治国原则的历史情境,孙中山在其建国方策中曾经指示,中国国民党在掌权之后,为了实施从军政到训政的发展与建设,田赋应改归地方作为其推动公共事业的财源基础。对于向来以“总理信徒”自居的国民政府要员而言,总理遗训是必须信守不疑与努力实践的至高权威。因此,“遵从总理遗训”并不单纯只是一个台面上可以服人的理由,更是一项极为堂皇而不可挑战的决策。
更重要的是,国府把田赋划给地方,是用拿回厘金的掌握权作为交换,为日后进行裁厘进程预作准备。关于这一点,江浙财团代表人物之一的钱永铭,在会议结束后指出:“田赋划归省有,厘金划归中央,缘田赋随各省自身情形变化,可以付诸各省自理。厘金必归中央,所以作裁厘加税之准备,从前政府所以日言裁厘而终未之能行者,即因厘金操诸各省之手,往往多所牵制,此次裁厘当能见诸事实。”[5]钱永铭的这段谈话透露出一项明显讯息,那就是此次的田赋与厘金交换国税地位的决策,源于国府认识到要解决厘金问题,除了须与列强外力进行交涉之外,还必须先处理国内地方实力派的掣肘压力才能奏效。欲达此目标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将原为地方税的厘金,转化成为中央税目,地方骤失收入大宗,必须有所取偿,于是将历经民初军阀割据以来早已难以掌握的田赋税目,划给地方,以便顺利开启裁厘的进程。
有关西洋税制在近代中国的发展的文章
利得税以工商营利事业者及财产租赁者为征收对象,税务单位又以径行调查决定税额为主要方法,于是,正确估算业者的利润所得,成为征收技术的基本问题,估计太低则税收减少,估计太高又招致民间反抗。财产登录有案可稽,不但财产税、所得税、利得税与遗产税等,均有课税根据,公债亦可依此为准而进行摊派。众多投机营利商人不设固定商号,查税人员无法从账目或是商号登记资料去调查,难以稽征利得税。......
2023-08-10
为此,国府决定再度召开财政会议,商议改良税务对策。[33]1934年5月21日至27日,国府在南京召开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此次会议既是因地方税务问题而起,关于整理营业税及改良税制与税率的问题,成为会议的讨论重心。[38]第二次财政会议的主要诉求是废除苛杂及减轻附加,必须整理旧税与创办新税双管齐下,同时以省县并重的原则调整地方预算。......
2023-08-10
同时也提出一些具体的改进建议,例如要求高额利得税者承购公债,使过分利得可以有效移转,以及增加税率累进级数。财政部指出,现行利得税规定,利得超过资本额60%者一律征50%,并且采取缓和税率,目的在求新税能顺利推行。......
2023-08-10
由于各项税收均未能及时征解,又受到物价波动的削弱,失去约束通货膨胀的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49年10月,于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继于次月召开全国税务会议,以统一税目为目标,把税法有关工商业税者,修改合并为营业税和所得税,后又以两税的纳税人都是工商业者,定名为工商业税。从1950年至1955年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修改税则的方式,保留国府时期征收工商业税的做法,沿用了部分直接税的税目。......
2023-08-10
全国经济会议甫闭幕,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随即于1928年7月1日至10日在上海举行,讨论国民经济各项课题,其中,裁撤厘金问题引起热烈关注。同时,国府亦宣布将加紧筹办与裁厘案有密切关系的关税自主案,以及盐税就场征收案。本次会议针对裁厘之后立即引发的税源缺乏现象,提出抵补的具体规划,如此一来,裁厘即有成功的希望,国人热切期待国府执行裁厘措施。......
2023-08-10
朱公言:《遗产税原理及实务》,上海:中国著作人出版合作社,1938年。何烈:《厘金制度新探》,台北:“中国学术著作奖助委员会”,1972年。吴仕汉:《中国直接税制度》,著者自印,1940年。杜赞奇著,王福明译:《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年。......
2023-08-10
在此,须先将“直接税”这一名词作一介绍。民国成立之后,无论袁世凯政府、北洋军阀,还是国民政府,持续推动以直接税理念为中心的各项税目,初步开征印花税,并且向官吏课征薪俸所得税,直接税制度开始生根。及至抗日战事全面爆发,国民政府设置以“直接税”为名的专责机关,掌理战时税务,直接税制度进入全面实施的阶段。......
2023-08-10
首先,中央政府要求各省调查当地的厘金现况,呈报其评估实施裁厘时可能引发的问题。中国政府在获得列强同意修订税则的表示之后,在上海成立“修改进口税则委员会”,从1918年1月5日到12月20日,与14个国家先后展开谈判。1920年2月初,财政总长李思浩提出,关税自主案交涉不易,此时可先争取裁厘加税。......
2023-08-1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