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厘令下同时,国府也宣布根据国际平等通则,实施关税自主,对进口货物另订税则,对国内出口货品则征收出厂税。本案在提出之后,论者即提醒南京国府必须注意对外交涉问题,不是自行宣布就能贸然成事。过去列强所主张的裁厘加税,有它的适用范围和税率限制,与国府要求的关税自主之间有相当大的差距。因此,裁厘加税与关税自主课题,涉及国家收支调整与民力支应问题,必须从长计议。......
2023-08-10
1924年年底,北洋政权经历两次直奉大战之后,各方军阀共推段祺瑞为临时执政,政局暂告稳定。段祺瑞上台后,重提1918年的裁厘旧案,为即将召开的关税特别会议作事先的准备工作。段祺瑞命令临时执政政府中的“财政善后委员会”,在编制内成立“裁厘筹备分股委员会”,并由中央及各省政府指派委员,担任分区的规划作业,具体方案与实施步骤包括下列五项要目。
首先,各省厘金数目在1917年之后的册报不够详细,应该拟具最近三年度厘税通表,内容包括名称、性质、税率、比较额、实收额、平均收数、征收方法、征收经费、局卡所在地、征收人员数等项,务求精确统计,作为筹划抵补的根据。第二,现行厘局征收各税,属于通过税者固多,亦有不少属于非通过税者,在调查时必须清楚判断通过税与非通过税的性质,作为日后裁留的标准。第三,历年各省征收厘税的表册,大多未划定裁留标准,亦未剔除征收经费,仅可作为参考。现应在前述两项作业完毕后,搜集完整资料,由中央政府派出通达计政人员,组织调查团分赴各省区稽核,核定应裁或应留的厘金实数的标准。第四,事实上不太可能让全国同时裁撤厘金及相关的国内通过税,故应分先后而限期两年内办理。其优先标准可分为三项:一是依省区通塞为序,先裁沿江、沿海及京汉、津浦等干路所经地方,次裁边徼省份;二是依税项性质为序,先裁厘金、统捐、常关,次裁类似厘金及替代厘金;三是依局卡地位为顺序,商端口附近者先裁,内地局卡次之。最后,为确保厘金实裁后能够获得抵补,以免地方因收入减少而使厘金死灰复燃,政府应一面推行营业税及国内消费税,一面交涉关税附加税,如果新税收入不足相抵,则由海关附加税来弥补。[43]
“财政善后委员会”运作不久,1925年5月30日发生五卅惨案,国人民族情绪高涨,高呼废除不平等条约,南方的革命政府趁势北伐,推展反帝国主义与反军阀运动。列强为维持在华既得权益,认为必须帮助北京政府的财政,安定中国政局。北洋政府掌握良机,在段祺瑞主导之下,从10月26日到次年7月3日,召开关税特别会议,以争取关税自主权为目标,再度提出裁厘加税的主张。
财政部在参与关税特别会议之前,曾以裁厘损失即使获得加税抵补仍恐不足为由,向各地商会试探增加印花、所得、出产、销场四项税目的可能性,各地商会纷纷均回复“国内多事,商业萧条,借饷派捐,民困已深”,纷纷表示反对政府加税。财政部在无法获得民间支持于国内加税的情况之下,提出过去海关关册所列的货价多为平均数目,与实际价格差距颇大,政府因估算缺乏实际凭据,大为吃亏,此次关税特别会议即将召开,政府应在进行谈判时,以增加关税至12.5%作为裁撤厘金交换条件。政府除了充抵裁厘损失外,应以财政量入为考虑,所增之税不限于裁厘之增损,而应用于维持政府收支。[44]
1925年10月26日,关税特别会议开议,中国代表提出应同时整理外债,但各国因利害不同而无共识,会议焦点仍集中于裁厘加税案。随后,王正廷代表中国政府提出关税自主案,长期悬而未决的裁厘加税,正式在会议桌上与列强进行讨论。中国的提案内容主要有四项:一是参与关税会议各国向中国政府提出正式声明,尊重中国的关税自主权,并且承认解除现行条约中关于关税的一切束缚。二是中国政府应允将在1929年1月1日之前,同时实行裁撤厘金与国定税则条例。三是在国定税则条例未实施之前,中国海关税则应依照现行之值百抽五的税率之外,再依货品类别加征值百抽五至值百抽三十的临时附加税。此项附加税应在会议达成共识、各国签订条约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始征收。四是自签约日起,有关于关税自主权及裁厘问题之协商结果立即生效。同时,中国提出增加关税以“三三三一”的运用政策,即关税增加之三分之一为厘金抵补,三分之一为偿还内外债基金,三分之一为建设经费,十分之一为补助重要行政之费用。[45]由此可知,中国政府颇思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以谈判关税来改良财政。
关于关税自主权及裁厘进程的实质讨论,在10月30日及11月3日,先后召开两次关税自主委员会,以及分别在11月6日、13日及14日召开过渡办法委员会。原先,与会各国强调关税自主问题不是孤立事件,如英、美等国认为须废除厘金后订立新约,再议关税自主权问题,日本则以订立协议税率为条件。中国则强调,裁撤厘金为中国内政,与关税自主不应混为一谈。因此,除非各国先承认中国要求的关税自主原则,否则中国不愿再继续参与会议。在经过数次会议之后,大会决定设置委员会,汇整中、日、英、美等国的议案,并推五名委员[中国王正廷、日本日置益、美国史陶恩(Silas Steawn)、英国马克类(Sir Ronald Macleay),及荷兰欧登科(W.J.Oudendjik)]为起草委员,决议先解决关税自主及裁厘问题,至于附加税问题则暂行缓议。[46]
此时,中国代表认为已经与各国代表取得裁厘共识,于1925年11月15日正式向国人宣布,将在1929年1月1日之前完全结束厘金恶税。中国代表在会议同时提出裁厘说帖,主要内容有两项:第一项是关于裁厘步骤及裁厘日期的规划,预订从1925年12月起,各省政府在六个月以内编造表册,由中央政府派遣调查专员前往各省考察,并筹措一笔抵偿一年厘金的款项,估计在1928年2月底,裁厘计划可以完全实行。第二项是关于具体的抵偿厘金措施,估计各省厘金每年总额约为白银7,000万元,中央政府在裁厘之后,按照各省裁厘后不敷之数分汇各省。初期先由增收的关税附加税项目下划出一部分作为抵偿,后期即为关税自主时期,由关税项下筹拨。依照上述两项规划,即可解决裁厘后的抵偿问题,地方财政也不致受损,即可完成裁厘事务。[47]
关于裁厘的具体步骤,于稍后数日的11月21日召开厘金专门委员会,讨论由中国代表提出的十条原则,主要的裁厘与抵补的相关内容集中在第六条到第九条。第六条规定,政府应依据各种国内税捐的统计调查作为标准,将裁厘损失的预算定出抵补方法,斟酌内外状况,以同时或分期实行裁撤。第七条规定,未来增加的关税附加税收入,应该先抵补中央及各省因裁撤国内通过税的损失,但若在实施关税附加税之前即已裁撤厘金,或是附加税收的预期收入不足以抵补时,政府可以发行公债作为补充。第八条规定,中央政府必须提供各省裁厘的抵补金额,直到新收税额足以抵补各省损失为止。第九条规定,裁厘及抵补码额如果不足,政府应召集财政善后会议加以协议与决定。[48]根据上述条款,中央政府将完全负责地方上因为裁厘而造成的财源损失,换取地方支持裁厘的活动,日后国民政府取代北洋政府处理裁厘问题时,也承继这套做法为其指导原则。
对于上述的会议结果,国际上的反应是,过去列强利用条约规定的税率而束缚中国商务,又利用治外法权在中国享有政治优越权,由于此两种障碍,中国自然不能进步。关税会议开幕时,列强原本坚持中国必先裁厘,作为关税自主条件,因中国舆论一致坚决反对,总算同意中国应享有关税自主,并且同时裁厘。但列强也预留伏笔,将来在实施时,如果有任何一国因细故不肯无条件给予中国关税自主,该约便不能生效。[49]
不须等到国外列强对付中国,使关税特别会议的协商成果失效,在1925年12月至1926年1月间,爆发了孙传芳、冯玉祥、张作霖、吴佩孚等军阀派系的相互混战,关税特别会议暂停正式会议,改为非正式会议,中国代表于内战期间仍然继续与会。但自段祺瑞的临时政府垮台,1926年4月19日之后召开的非正式会议之中,即不再有中国代表出席。至7月3日,十二国代表宣布暂停开会,静俟中国代表能出席时再继续会议。此时,广州的国民政府命令国民革命军开始北伐。国府认为北洋政府希冀由重开关税会议,获取对抗革命军的军饷,于7月14日由外交部向各国驻广州领事提出抗议,后又在8月3日发表反对重开关税会议的宣言,指责北洋政府只顾二五附加税的微薄小利,漠视关税自主的大利。[50]参与关税会议的各国,面对北京政权无人,关税会议无从达成正式协议,亦无从签订正式条约的结果,也只能坐待日后代表中国的国民政府,成为其再度谈判时的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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