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列强提出“裁厘加税”以及关税修约的诱因下,北洋政府在1923年举行关税会议,决定裁废厘金。财政部召集苏、浙、闽、皖、赣五省裁厘会议,并于1930年12月14日宣布,自12月31日起全国一律废除厘金,并决定开办特种消费税与营业税作为抵补税源。加上各地财政部门均有权调整营业税税率,将使此税负担有随时增加的可能。根据报道,各地租界均抗拒中国政府征收营业税的措施。......
2023-08-10
清末的裁厘加税之议,在民国成立后屡受关注,其原始动机在于利用调整税制的契机,达到增加税收目的,之后的发展则受到民族主义的激励,逐步成为争取关税自主的活动。
辛亥革命不久,南京临时政府的工商部在宋教仁的主持之下,召开工商会议,各地代表纷纷发言提出运用裁厘加税为手段,以改善国内的工商环境。会议之中检讨清代无法实行加税免厘的因素,主要是中国的海关岁入必须抵偿庚子赔款及外债,地方各省均仰赖厘金为行政费用命脉,遍地厘局税吏均因攸关自身利益而全力抗争。当然,最重要的关键,仍然在于如何弥补裁厘之后随即出现的岁入损失。
根据清末的统计数字,厘金岁入约为4,300万两,占全国岁入额的七分之一,大多由各省自收自用。若遽然裁撤,却无相当收入可资支应,地方政府骤失巨款,势必以行政困难为由而群起反对。再者,厘金亦为抵偿对外赔款的保证之一,列国为保债权,亦势必要求抵偿款项。至于如何取得足以与厘金相当的抵偿款项,与列强进行增加海关税率的交涉当然是最直接的方法。据估计,在保留子口税制的状况之下,只要将进口税项每个项目均增加千分之一的税率,每年即可增加4,000万两的收入,几乎与厘金的4,300万之数相埒。由于对外交涉加税问题,事实上并不容易办到,于是又有代替方案提出,即设法调整海关征税手续。依照协议关税税率,中国海关可对洋货课征5%的关税,不过,长期以来,并非所有货物均以最高税率来开征,若能调整海关税则,提高税率,估计关税岁入可增加一倍,即使不必加税亦已不啻加税。
参与会议的代表认为,增加关税与调整海关税则二事均须与外国进行交涉。民国虽已成立,尚未取得各国承认,条约能否修改,实无把握,只能作为未来增加收入的参考。除了在岁入大宗的关税项下设法之外,亦应规划国内税制,开拓税源。其中要者,如素有“最为均匀贫富之极良税法”美誉的所得税,以及对工商业者课征营业税,二者之中又以营业税最有希望。营业税须以营业额为标准,中国对工商业者的调查虽然极不精确,此时可以暂用人口比例来估计营业额,以全国人口4亿人计算,假定每人日用所需与国内工商界营业额有关系者平均为20两,则国内工商界营业额应不少于80亿两,税率订为千分之五,每年可得4,000万元,也与抵补厘金之数相差无几。[13]
对于工商会议提出的国内开办所得税或营业税的建议,财政部在1913年间征询各省财政厅的看法。地方政府的反应是,在民力困乏的情境下,所得税并无课税空间,应以开办商业税性质的营业税为宜。地方也认为工商会议所提依营业额为开征标准并不实际,因为官府绝对没有充足人力来进行调查工作,不如采取传统商税中的登记营业执照的办法较为实际。综合来自地方的意见,无论将来是否能实行加税,向为收入大宗的厘金一旦裁废,若不预筹抵补,必定骤失巨额财源。如果能够举办普通商业税,视营业额大小,定为上、中、下三等九则,注册给照,按期纳税,规定不纳税者不准开设。以全国1,700余县,每县以500户,每户每年分摊税额以24元计算,所得即超过2,000万元,若调查精确,更不止此数。商人只要在领照后,每年缴交固定税额,即可免除局卡盘查留难,必定欣然接受。征收标准可以根据货物出入与资本多寡,依照比例课税,手工业得免其税,趸集大宗货物者得酌增,烟酒牙当原有牌照税者另订办法。如此一来,即使在短期之内无法进行修改关税税则交涉,即可达到“商人担负可轻、货物价值可平、人民生计可裕、国家岁入可增”的四大目标。[14]此一建议得到财政部的认可,积极规划预订于1914年付诸实施。
财政部为筹划进行裁厘加税事务,设置“改良关税委员会”。这个委员会赞同前一年召开的工商会议的结论,认为若欲裁厘,必须先妥善筹划抵补,并以本国货物的出厂税与销场税为宜。这两个税目是否能够抵免厘金的收入,必须事先切实调查,否则流于空言而终难实行。清末各省征收厘金的数额及征收方法均不同,为做好调查工作,财政部行文各省政府,要求查报境内厘金的种类、项目、局卡、定章;同时,工商部也行文各省政府,要求调查省内出产物品种类和出产价值,列表详报。透过财政及经济的双重考察,比较裁厘前后的盈亏状况,再来考虑如何改良税政。
政府除了设法取得国内可资抵补的税源项目外,还要继续加强进行与列强交涉加税的努力。改良关税委员会指出,自辛丑议和以来,海关在进口洋货及出口土货的程序,实行子口单三联单办法。实施之后,洋货进口纳一正税,运入内地再纳半税,总计纳税7.5%,土货出洋也比照纳税7.5%的方案办理,之后豁免一切厘捐。如此一来,列强取得免厘的实质好处,对于原先在1902年《马凯条约》所规划的裁厘加税,自后即绝口不提,采取延宕政策,清政府对此一转变亦莫可奈何。在辛亥革命政权转移之后,趁着世界各国已经承认民国政府的契机,建议应该由外交部立即向各国驻京各使重行提议修约事宜。[15]
对于中国官民讨论修改关税条约,以其所增收入作为裁厘基础,列国对于条约的认知是,如果中国政府能够全行废止厘金,可得其同意增加税率,最大限度为12.5%。换言之,中国政府必须先勉力废厘,才能提议修约。[16]
1914年初,财政部向国务院提出裁厘加税的咨文。主张“欲获加税之利,必以裁厘为先决问题”,政府在政权初立之时,若能率先裁厘,在政治上将产生五大利益:
一、现因经济不安,银根奇紧,百货停销,若能尽裁厘卡,蠲免国货出口之厘金,俾减轻成本,奖励输出,可借以吸收外资,疏通国内金融。
二、厘卡既裁,则洋货营销内地无留难之苦,依条约规定,吾国即可对进口洋货征收在现行值百抽五正税外,再加抽百分之七点五,总计为值百抽十二五(12.5%),并以海关进口增加的税收抵补厘金的损失,绰有余裕,减轻本国商民长久以来的沉重负担。
三、厘金具有通过税性质,足以遏抑国内产业发达,我国厘卡重征土货,阻其销路,实为恶税之尤,今毅然废止,则全国生产事业可期发达。
四、吾国租税向无系统,时见缘物起例,遇事加征,税目繁多,税负愈失公平之旨,厘金即为其中着例。若能于此时废除通过税恶税,推行良税,可使完备的租税系统就此成立。
五、吾国内地因层层设卡,处处抽厘,造成交通不便,市场萧条,若能裁撤厘卡,则各地货物自由运输,僻陋商场亦可变更为繁盛之域。[17]
国务院决议采纳财政部的提案,下令各省试办开征土货出厂税及销场税,作为未来进行裁厘的准备。
中央政府下令开办出厂税及销场税之后,率先实施改革者为江苏省的苏属部分地区。江苏省在清末征收厘金的情形是,以沪宁铁路为主轴,将全路划分为9区,每区征收1.5%货价的税率,货品若经过全路须纳13.5%的厘金额。实施改革之后,废除九区制度,税率减低为值百抽二,一分抽于产地,一分抽于销地。由其他省份入境的货物,规定其第一道税纳于首卡,第二道税纳于目的地;若目的地在外省,则第二道纳于出省时的末卡;至若货物之产销两地皆不在苏省,则向进省及出省时的两个厘卡纳税,共计二道。不过,这项新法并不适用于宁属地区。[18]
江苏省试办取代厘金的出厂税及销场税,具有相当浓厚的政治及外交宣传意义,目的在彰显中国政府不仅具有决心,也有具体办法来执行裁撤厘金的困难任务。但是,两税收入合计税收额不到原厘金收入额的六分之一,让江苏省政府不得不向中央政府反映,省务已陷于停顿,希望能够恢复厘金旧制。中央政府批驳江苏省政府的要求,理由是厘金短绌的原因很多,最主要者是过去为货物遇卡抽厘,现在仅征产销税一道,厘课减为八成。如果为了增加收入,又将苏属产销税恢复厘金制度,不但失信于商民,更让外人借为口实,愈发不能收到加税之数。[19]从中央政府顾虑外人得到不允加税的口实这一点看来,可以说,民初江苏省的裁厘工作是裁给外国人看的。中央政府希望地方勉为其难暂时应付,等到列强面对中国确有业已实行裁厘的事实,必须履行其增加关税的承诺,政府即可由关税获取大量财政挹注,再用以补充地方财源。裁厘加税一举成功,也就能够为改朝换代后的新中国奠定良好的财政基础。
中央政府的裁厘加税打算,由于内政动荡,迟迟不见列强给予正面的响应。地方政府无法忍耐长期的税源短缺困境,纷纷回复厘金旧制。不过,各地政府在重行厘金体制时均稍作调整,借以宣示改革前清厘金制度弊端。例如,江苏省在抽收厘金时,仍然维持其在捐票上加盖“产地”“销场”等字样的作法,名义上只收两次,但实际上货物通过各地厘卡时则频见征收。[20]又如,福建省亦在此次的改革风潮中裁撤厘金,改为商捐,随即于1914年3月重新恢复厘金制度,但规定复活之后的厘金必须加以三项革新措施,包括:
一,重新厘定百货价值,理由是现行厘金课税标准,仍然沿袭前清咸同旧制,数十年前物价低贱,应依据商情,调查货物价格后重新厘订,税收方能畅旺。
二,采用商包办法,商人承办后饬缴保证金及遵办书,如征收不足,即以其保证金抵补。
三,简化征收手续,节省征收经费。[21]
嗣后,各省纷纷取法此次福建省的厘金规划,成为民国厘金制度的通则。
中央政府希望地方政府配合裁厘,达到向外国要求谈判加税的企图,在未获国际响应及地方配合之下,仍旧回到原点。同时,民间商会团体也纷纷上书,要求政府应勠力对外交涉,而不只是对内要求。地方上的意见主张,政府应以向列强交涉为正途,致力于修改海关进口税与减轻土货出口税,若一味对国内征收赋税作为裁厘抵补,只会加重国内工商界的负担。财政部认为民间的诉求过于一厢情愿,全未考虑到免厘加税关系国际交涉,在相关国家未能赞同的现实条件之下,不能增加关税,即不能减免厘金,事势相因,无法片面解决。[22]究竟是应该先进行国内裁厘活动,或者是先进行国际加税交涉,官民各有立场,双方也都明白这是一个互为因果的两难命题。1915年8月间,中华国货维持会在其致财政总长的呈文中说:“以条约言,裁厘为加税之前提;以收入言,加税实裁厘之张本”,适切指出两者的关系。[23]
就官方立场而言,先在国内办裁厘,增强对外交涉的谈判筹码,日后在进行外交协商时,可以据理力争应有的权益。官方与民间的立场歧异,最后是在袁大总统的裁示之下,决定先在国内推动裁厘改革,之后再进行外交谈判加税的先后次序。袁世凯赞同官方意见,于1915年12月16日下令各省考察厘金现况,依次裁厘。袁世凯在令文提到《前清抽收厘金本非良税,原议海关加税之后即实行裁厘,惟因各国商议加税尚难一致,不得不暂仍旧制,俾济急需。》明言国际交涉有现实困难,故裁示先办裁厘后办加税的进程。[24]
为执行既定政策,财政部随即在1916年2月通令各省财政厅,将各类厘金改办统捐,具体办法是在一省之内的货物,只要在一处抽捐和查验之后,即可畅行无阻。然而,各省政府不愿遵行财政部的饬令,如江苏、安徽、贵州、奉天、山东、黑龙江等省均先后回复,要求暂缓议办,加上不久后中国政局进入袁氏帝制与反帝制军事活动的非常状态,裁厘改革随之无形停顿。[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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