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周学熙整理的财政计划与税政理念对近代中国税制发展的影响

周学熙整理的财政计划与税政理念对近代中国税制发展的影响

【摘要】:1915年,财政部在周学熙主持之下,先后提出《整理财政各项法规意见书》及《整理财政总计划书》。[8]其中,《整理财政各项法规意见书》偏向于学理上的阐释,《整理财政总计划书》则是实际的税务项目。现即根据此二份文书,整理其中与租税制度相关的部分内容,借以说明周学熙的税政理念。

1915年,财政部在周学熙主持之下,先后提出《整理财政各项法规意见书》及《整理财政总计划书》。[8]其中,《整理财政各项法规意见书》偏向于学理上的阐释,《整理财政总计划书》则是实际的税务项目。现即根据此二份文书,整理其中与租税制度相关的部分内容,借以说明周学熙的税政理念。

周学熙在《整理财政各项法规意见书》中首先指出,传统中国租税体制有“素鲜专章,名目纷繁”之弊,现在民国建立,为求一新气象,应摒除积习,依据国情,统合租税组织,务使人民负担咸得其平而又有益于国。周氏总结清末租税理念的论述,将纷繁的租税名目有系统地统合组织起来,提出税制大体上可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两大类,同时还有行为税可以作为两大税类的补充。直接税是对人民财产的收入与承继的赋课,负担偏于富者;间接税是对人民财产消费的赋课,普及于齐民;行为税则是在人民财政转移时赋课,可补直接税、间接税之不足,大半为富者所负担。三种租税征收标准及纳税主体不同,应该在三者并行之中,根据轻重缓急适当运用,才能达到普及租税负担的作用与良好的财政效果。

周氏认为,从历史演进与外国经验看来,中国应兼重间接税与直接税。世界各国因国用浩繁,往往因间接税征收手续方便,不断增加税目与税率以益国库收入,间接税的收入占国家岁入的比例极大,但是先进国家理财家均认为,间接税负担及于一般平民,国家税额愈增则小民负担愈重。为了达到税负均衡目标,各国逐渐运用增收直接税,例如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等作为补助,推行渐广,并以行为税介于二者之间为之调剂。世界潮流既以直接税与间接税相辅而行,中国亦应兼重间接税与直接税。

落实在执行层面上,周氏根据对国外税制的了解,提出世界各国的直接税项目以所得税及收益税(包括田赋、家产、宅地、营业、利息所得等税)两项最为重要,二者均取自人民收入,税源稳定。其次为财产税、遗产税及特许税,这三项为特定时期取得的税目,税源不稳定。中国如欲从外国借取税务经验,首先应了解各国税政实施现况与效果,再作评估。例如,同样实行直接税制度,英国主要实施者为所得税,普鲁士以收益税与财产税为主,至于法国、俄国、奥地利、意大利及日本等国,则以收益税为主。

对于各国税政概况,周氏评断:所得税系对人赋课,收益税系对物赋课。就税政理念上,所得税固然优于收益税,然仍须视国情而定。推行所得税成绩最好的英国与德国等国,均是人民富力充盈,征收机关完备,故能行之无弊,俄国则尚未能施行;至于奥地利、意大利和日本等国则以收益税为大宗,近时渐采所得税,但尚未有明显的成效可言。其次,周氏分析世界各国的间接税现况,认为此项税目不应过多,否则将有碍民生,此以而在国内备受批评的厘金正是其中为害至大者。最后,周氏再就行为税方面,说明此项税目可以分为不动产移转税、动产移转税、土地增价税数种,其征收方法有印花、登录、交易所建筑地等税目类税目在运用上具有直接税和间接税的补助性质,纳税范围不宜过广,赋课税率不宜过高,以免发生阻碍交易之弊。

历述世界各国税政概况之后,周学熙指出,传统中国的直接税以田赋为主,间接税以盐款为主;清代中叶以后,关税、厘金及各种消费税相继增加,至民国建立时财政已形成间接税收入超过直接税两倍之多的现象。周氏主张,政府将来改革租税制度时,应分别从四个方向来进行改革。首先,中国现行的税制设计,间接税过重而又普及于一般消费品,人民负担税额与能力不成比例,贫者过重,富者反轻,有失租税公平原则。今后应整理间接税税目,去除中饱,酌加直接税比例,期使税则平均。其次,直接税负担只限于地主收入,房主与资本家均无赋课,与各国先例不合。当工商渐次发达,应筹划增设家屋税、营业税及利息税,以免错失重大财源。所得税因行政机关尚未成立,一时难以推广,且若同时征课田赋与所得税,恐过于烦苛,不妨采用奥地利与意大利等国先例,以“特种所得税”项目来征课官吏、议员、医生、律师、教员、店员、工人等职业所得,再求渐次推广。遗产税在西欧各国为收入大宗,中国巨富较少,即有遗产又采诸子均分制度,难以骤增税额,只要施行而不扰民,可望稍资挹注。再次,间接税之中,关税部分税目品类过滥,税率过轻,不但无法畅旺收入,亦无法保护本国产业。盐税几经整理之后,成绩颇着,虽非良税,因人民纳税习惯已成,不妨沿用。至于货物税、正杂各税及正杂各捐这三项目,各省税则不同,税制极为混乱,应该缩小征税范围,制定统一征收方法,以求逐步废除现行厘金制度。最后,在行为税部分,契税为不动产移转税,印花税为动产移转税,契税因税率重而施行时久,收额甚多,印花税甫经创设,责成各省认额包收,收额尚微。动产移转税税率甚轻,不动产移转税税率甚重,应酌增其率以剂其平。

周学熙提出上述四项改革税制要点之后,乐观地评估,只要渐次实施,要达到税政革新目标并非难事。他将改革税制要点送交国务院,国务院支持周氏的理念,研拟各项税目筹办原则,包括筹办所得税及遗产税,整顿印花税。其中,所得税以办理一般所得税为目标,以符公平原则;遗产税采取最轻累进法,以利推行,谋求可观收入;整顿印花税方面,则以此税仿办未久,商民尚多隐漏,故须参酌各省情形,于重要都市设立印花税专处,督促实行贴用,令商绅倡导税法,辅以巡警检查,以期畅旺。然而,上述税政改革的筹划原则,不久也随着周学熙的去职而束诸高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