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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税制在中国政局变迁中的财政规划

【摘要】:民国初建时期的财政规划情况及税政改革历程,与政局的稳定与否密切相关。政局动荡之中,仍然有一些政府官员试图为新的政权规划可资长治的财政体系,周学熙及熊希龄即是其中要角。熊希龄及周学熙二人在袁世凯主政期间,轮流担任财政总长,负责规划财政,然而,在袁的强势统治之下,财政总长能够发挥的空间,事实上受到极大限制。

民国初建时期的财政规划情况及税政改革历程,与政局的稳定与否密切相关。从1912年清廷易鼎至1928年东北易帜,只有袁世凯掌政时政局相对安定,财政部根据“划税设厅”政策的指导,在各省设置国税厅,统一财政权,企图将清代由地方解款的模式,逐渐改变成为中央直接征税的近代财政体系。[1]同时,袁世凯时期主持财政者如熊希龄及周学熙二人,亟思透过整理税制,走出财政的新格局。在1913年出炉的《国家税与地方税法》草案中,以中央集权为骨干,虽被时人曾以其有碍地方自治发达而表达反对的意见,而且该项草案也因袁世凯解散国会而未获通过,但1913年的预算编制业已以此为准则。[2]袁氏帝制活动失败身亡,民国进入军阀各立山头的北洋政府时期,政权纷扰不安,影响所及,作为国家施政基础的财政体系,由于决策者的快速更迭,始终无法形成一套可资依循的制度,整理税制的主张成为空想。

政局动荡之中,仍然有一些政府官员试图为新的政权规划可资长治的财政体系,周学熙及熊希龄即是其中要角。熊希龄及周学熙二人在袁世凯主政期间,轮流担任财政总长,负责规划财政,然而,在袁的强势统治之下,财政总长能够发挥的空间,事实上受到极大限制。1912年9月,周学熙出席临时参议院报告整理财政方针,被视为是政权转移之后首度的政策宣示,但周在次年5月间,即因大借款案而辞职,政策未及付诸实施。1913年9月11日,熊希龄组阁并兼任财政总长,任内勤于议事,发布各项政策、方针与条例,亦因无法落实,遭时人讥称为“条例内阁”。[3]不过,从民国初年提出的理财言论,仍然则呈现出对于清代旧制的检讨,以及对新政权的期许,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代表了部分政府菁英对于国家财政的理想,而这些理想,日后在国民政府主政之后亦被多所取用。为阐明近代中国主政者在财政理念上的延续及变化,在此仍有叙述的必要。

1912年初,周学熙以财政首长身分出席临时参议院,并提出施政报告。他主张划分国家与地方税源,国家税的标准是“税源普及于全国,或有国际之关系,而性质确实可靠,能得巨额之收入者”;相对而言,地方税则是“税源多囿于一定之区域,不含有国际之关系,其性质虽亦确实,而收入额比较的稍少者”[4]。参议院会议召开期间,各地议员竞相提出议案,交付讨论及议决后,提出法案,形成政府的施政目标。政权更迭之后,秉持清末社会革命理想者颇不乏人,部分具有革命色彩的地方军政大员,为了表达其对利益攸关的财源问题的关心,也纷纷向国务院递送咨函。一时之间,代表不同立场的言论众相纷陈,会后国务院汇整这些具有革新气象的建言,编集为《各方条陈整理财政吏政等意见书》,以提供研拟政策时的参考之用。

这些记录大多集中于如何改良税制和筹集税收的实务层次,即一方面开创直接税,一方面设法裁厘加税,为其主要讨论焦点。主事部会及一般国人均深切了解,裁厘加税必须国际交涉,外交折冲旷日废时,不一定能够为财政困窘迫在眉睫的中国带来立即加税的挹注,故务实的做法还是要借调整国内的税政项目,以达到增加岁入的目标。

以吉林都督陈昭常提出的意见书,说明国人在民国初建时期所能设想的各种国内新税目。选取此份意见书的原因,在于他的意见是众多陈议之中铺陈得最清楚,所提方案也是看来最具有可行性者。陈昭常指出,民国草创,库储如洗,国家建设千头万绪,为尽速取得巨款以应新政,许多军政要员承袭前清经验而有举借外债的主张,但借债可暂不可常,根本之计仍须整理财政。接着,他反驳一般人认为中国已经民穷财尽,纵然整理财政亦无济于事的论调,理由是中国人民固然普遍贫困,却仍有部分的富人拥有雄厚纳税实力而未被课征,若能采用使富者负担重而贫者负担轻的税收政策,不但可使国库增加巨额收入,同时可达到调和贫富悬殊的作用,如此方符合共和体制之下,全国人民享受同等权利,亦承担公平义务的时代精神

陈昭常根据西方税制先例,列举了九种可能的新税目,包括:戒奢税(如宴筵税、马车税、珠玉器皿税)、去毒税(如酒税、烟税、吗啡税)、警惰税(如俱乐部税)、玩物税(如骨牌税、球台击税)、征富税(如财产税、资本利息税、遗产税)、意外利益税(如德国和英国的地价差增税)、独占产业税(对经营铁路、矿山、森林、电报、电话、电灯、电车、自来水者课征)、经持人道税(对使用婢仆者课征)、恩及禽兽税(如畜犬税、养莺税)。他主张在这些税目实施累进税率,使大部分租税归于巨富者负担以调剂盈虚。上述新税目,无一不是针对富有赀财者而设,特别是直接定名为“征富税”者,其税目意蕴时提出显示,此税是直接对于坐拥丰厚财产资本而具有纳税实力者进行征课。陈氏强调,这些对富者征税的内容与一般间接税不同,在世界各国早已实施,符合世界税政潮流,适用国家理财之需。[5]当然,从事后的结果看来,陈昭常的建议并未获用性,民初政府以借外债为财政支柱,整理国内税务亦成为空言。

从1912年底至1913年11月间,中国经历了国会选举、宋教仁被刺案、大借款案、二次革命、袁世凯当选总统、国会制定宪法、袁世凯解散国民党,以及国会最终因不足法定人数而无形消散等重大政治事件。在这一年间,财政及税务亦因政局动荡而难有作为,这可以从1913年10月份的工作报告之中略知梗概。财政部的这份报告分为两大部分:一是裁厘加税问题的工作进度,一是订定国家新税制。在裁厘加税部分,外交部根据财政部税务司提出的意见,把裁厘加税与修改税则(要求实施值百抽五的税率),划分成为独立进行的两件事,提议先修改税则,后再进行裁厘加税交涉。国外舆论对于裁厘加税问题并没有太大的反对声浪,但此事须经过外交协商,进行相当迟滞。在订定国家税制部分,财政部将国务院交办的十余种新税目起草税法,送交国会,建议选择“无弊而易办”者先行筹办,待国会议决之后即可推行,其中要目如通行税、营业税和宅用地税。[6]两大理财要政,依然停留于纸上作业阶段,尚未能有具体成效可言。

1915年周学熙再度担任财政总长,主持制订《整理财政总计划书》,厘订财政制度,学界公认,嗣后国民政府进行的税政体制改革理念均源于此。[7]然而,此时袁世凯的帝制活动汇聚了世界的目光,国内军政人员相继卷进赞成帝制或捍卫共和的政治斗争,国家施政的相关议题,在帝制风暴之下相形失色。至1916年4月,周学熙以辞职表示反对帝制,宏大的整理财政计划延宕了12年之后,才由南京国民政府逐步付诸实施。因此,要说明贯穿整个民国时期的税政改革理念,势必要从周学熙的整理财政计划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