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抗战时期税政规划及西洋税制在近代中国的发展

抗战时期税政规划及西洋税制在近代中国的发展

【摘要】:国府为应战局之需,预作战时财政规划,在战争尚未发生前的准备时期,以改良税制作为确立战时租税政策基础。在抗战前期执行税制改革的阶段,国府先后于1938年7月27日公布《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条例》,同年10月6日公布《遗产税条例》,以及在1939年12月20日公布《遗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据此,国府在抗战时期所推动的直接税项目,包括所得、利得、营业、遗产、印花五项税目。

第一章已叙述自清末至民国时期,先后引介各项直接税制度的情形。本章将说明,让直接税得到迅速成长的发展关键,源于国民政府为抵御日本发动侵华战事,对财政引发巨大冲击,遂令直接税成为政府尝试纾缓财政压力的对象。

直接税制度在内忧外患交织的1930年代中国,受到财经主政者的重视,并在抗战时期获得巨幅成长的空间,首要原因是国府认为直接税可以筹措未来财源,成为战时财政的先决条件。1934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国府提出实行直接税制度为主轴的税政改革计划。1937年初,中国已有对日应战的心理准备。国府为应战局之需,预作战时财政规划,在战争尚未发生前的准备时期,以改良税制作为确立战时租税政策基础。此项工作重点包括进行以直接税为中心的税制改革,整理国内公债以巩固信用,以及改善财务行政、统一币制和调整金融结构等要目。其中,关于战时租税政策的具体作法,包括推行所得税、土地增值税遗产税。所得税方面,原先国府颁布的《所得税暂行条例》,课税对象仅包括营利所得、薪给报酬所得、证券存款所得三项,逐渐扩大将地主农业所得、城市房主租赁所得及国外所得均须纳入征收之列,缔造普遍纳税环境。此外,提高奢侈性质的消费税或筵席捐,将一部分税收解归国库,以及提高印花税、邮费等项目,也是可以考虑的做法。[1]从这些规划看来,国人在战争前夕对直接税制度寄予相当的厚望。

全面抗战爆发之后,为凝聚全国对于战时政策的共识,中国国民党于1938年3月召开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其中,关于战时财政的因应措施,决议必须“推行战时税制”,具体内容包括:提高所得税税率及开征范围、即刻举办遗产税、筹备开征战时利得税。[2]

此时直接税制度尚处于草创阶段,税收额度极低,无法立即承担现实战费需要,使得国府仍须同时加强以货物交易为目标的间接税,作为主要理财手段。1938年,全面抗战爆发后的10个月内,财政部的主要租税措施,集中于扩大转口税的征收范围,加征统税和烟酒税,提高一倍印花税的税率和扩充课税范围。其中,转口税即国内关税或货物通过税,其性质与厘金相类似。至于直接税部分,税收虽稍有成长,成果并不明显。基本上,直接税尚未取得如同宣传上或理论上所应有的重视与地位。[3]

作为国府交战对手的日本,立即注意到国府进行的直接税活动。1938年底,日方的一份报告指出,中国当局企图统一与整理中央与地方的收支事务,达到缓和财政危机的作用。国府的计划是以增税来增加财政收入,但是,原规划对固有的关税、盐税及统税为主体的税制作大幅变更,以及加强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直接税源的征课,二者均有困难,无法期待能有显著的效果。于是,国府决定增加开征印花税税率与课税范围,预定在1939年开始征收遗产税,同时对于运到香港的货物征收统税,在内地各省征收战时利得税,以弥补日本军占领地域内统税收入的损失。[4]

上述这份来自敌方的报告,已经相当完整地勾勒出国府运用直接税来因应战局的全盘规划。国府日后也正是依据此一进程,逐步落实调整税政的工作。在抗战前期执行税制改革的阶段,国府先后于1938年7月27日公布《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条例》,同年10月6日公布《遗产税条例》,以及在1939年12月20日公布《遗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40年6月1日,财政部正式成立直接税处专职机关,除原有的所得税与利得税外,又接办印花税,同年7月1日开办遗产税,直接税处统辖所得、利得、遗产、印花四税的开征业务。1941年3月,中国国民党第五届八中全会议决“扩大直接税体系”,同年10月召开九中全会,决议“本普遍及公平之原则,推进并扩充直接税,以充实国税之主要体系”,自1942年起重行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系统,将原属于地方税系统的营业税重新划归中央,交由直接税处负责经办征收业务。1943年初,国府决定加办财产租赁与出卖所得税,同时将直接税处升格为直接税署,直到抗战结束。据此,国府在抗战时期所推动的直接税项目,包括所得、利得、营业、遗产、印花五项税目。[5]开战之初的计划,此时全部照章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