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府强调直接税制度具有开创合理税制的作用,经由广泛实施直接税,将可顺利解决传统赋税负担不公的现象,成为国府争取民众支持进行税政改革的重要依据。由于当时所得税是直接税的唯一代表,孔祥熙也据此类推,确信直接税制度具备了赋税制度所有的优点。直接税在抗战期间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虽颇有大幅成长,却受限于后方经济条件不足,以致无法取代长期备受倚重的间接税。......
2023-08-10
第一章已叙述自清末至民国时期,先后引介各项直接税制度的情形。本章将说明,让直接税得到迅速成长的发展关键,源于国民政府为抵御日本发动侵华战事,对财政引发巨大冲击,遂令直接税成为政府尝试纾缓财政压力的对象。
直接税制度在内忧外患交织的1930年代中国,受到财经主政者的重视,并在抗战时期获得巨幅成长的空间,首要原因是国府认为直接税可以筹措未来财源,成为战时财政的先决条件。1934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国府提出实行直接税制度为主轴的税政改革计划。1937年初,中国已有对日应战的心理准备。国府为应战局之需,预作战时财政规划,在战争尚未发生前的准备时期,以改良税制作为确立战时租税政策基础。此项工作重点包括进行以直接税为中心的税制改革,整理国内公债以巩固信用,以及改善财务行政、统一币制和调整金融结构等要目。其中,关于战时租税政策的具体作法,包括推行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遗产税。所得税方面,原先国府颁布的《所得税暂行条例》,课税对象仅包括营利所得、薪给报酬所得、证券存款所得三项,逐渐扩大将地主农业所得、城市房主租赁所得及国外所得均须纳入征收之列,缔造普遍纳税的环境。此外,提高奢侈性质的消费税或筵席捐,将一部分税收解归国库,以及提高印花税、邮费等项目,也是可以考虑的做法。[1]从这些规划看来,国人在战争前夕对直接税制度寄予相当的厚望。
全面抗战爆发之后,为凝聚全国对于战时政策的共识,中国国民党于1938年3月召开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其中,关于战时财政的因应措施,决议必须“推行战时税制”,具体内容包括:提高所得税税率及开征范围、即刻举办遗产税、筹备开征战时利得税。[2]
此时直接税制度尚处于草创阶段,税收额度极低,无法立即承担现实战费需要,使得国府仍须同时加强以货物交易为目标的间接税,作为主要理财手段。1938年,全面抗战爆发后的10个月内,财政部的主要租税措施,集中于扩大转口税的征收范围,加征统税和烟酒税,提高一倍印花税的税率和扩充课税范围。其中,转口税即国内关税或货物通过税,其性质与厘金相类似。至于直接税部分,税收虽稍有成长,成果并不明显。基本上,直接税尚未取得如同宣传上或理论上所应有的重视与地位。[3]
作为国府交战对手的日本,立即注意到国府进行的直接税活动。1938年底,日方的一份报告指出,中国当局企图统一与整理中央与地方的收支事务,达到缓和财政危机的作用。国府的计划是以增税来增加财政收入,但是,原规划对固有的关税、盐税及统税为主体的税制作大幅变更,以及加强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直接税源的征课,二者均有困难,无法期待能有显著的效果。于是,国府决定增加开征印花税税率与课税范围,预定在1939年开始征收遗产税,同时对于运到香港的货物征收统税,在内地各省征收战时利得税,以弥补日本军占领地域内统税收入的损失。[4]
上述这份来自敌方的报告,已经相当完整地勾勒出国府运用直接税来因应战局的全盘规划。国府日后也正是依据此一进程,逐步落实调整税政的工作。在抗战前期执行税制改革的阶段,国府先后于1938年7月27日公布《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条例》,同年10月6日公布《遗产税条例》,以及在1939年12月20日公布《遗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40年6月1日,财政部正式成立直接税处专职机关,除原有的所得税与利得税外,又接办印花税,同年7月1日开办遗产税,直接税处统辖所得、利得、遗产、印花四税的开征业务。1941年3月,中国国民党第五届八中全会议决“扩大直接税体系”,同年10月召开九中全会,决议“本普遍及公平之原则,推进并扩充直接税,以充实国税之主要体系”,自1942年起重行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系统,将原属于地方税系统的营业税重新划归中央,交由直接税处负责经办征收业务。1943年初,国府决定加办财产租赁与出卖所得税,同时将直接税处升格为直接税署,直到抗战结束。据此,国府在抗战时期所推动的直接税项目,包括所得、利得、营业、遗产、印花五项税目。[5]开战之初的计划,此时全部照章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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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0
第二项盐税,财政部以维持民食及充裕税收的双重目的,提出由公家统制办理与盐业相关的生产销售各项事宜。在举办新税方面,财政部提出举办战时消费税和战时利得税的构想。在遗产税方面,拟自1939年度起,筹办举办此税应预先进行的事项,例如调查财产、划一户名,以及办理人口登记等事务。抗战以来,人民荡析离居,税收日形短绌,财政部于是制订整理税制计划,预计在未来一年半之内继续整顿旧税,逐步举办新税。......
2023-08-10
在众多西洋税制之中,最早被介绍到中国的税目为印花税。[8]为了筹款,陈璧在奏文中提到《马关条约》对中国财政的巨大冲击,建议仿行西洋的“印税”。施行此税之法为政府下令民间购买由国家统一印制的印花票,粘贴于各项契券字据,作为纳税凭证。各国明文规定,凡契券或字据不粘印花者皆不具法律效力,官府不但有权议罚,在遇到行政诉讼时,更可不受理未贴印花的案件。......
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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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0
由于各项税收均未能及时征解,又受到物价波动的削弱,失去约束通货膨胀的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49年10月,于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继于次月召开全国税务会议,以统一税目为目标,把税法有关工商业税者,修改合并为营业税和所得税,后又以两税的纳税人都是工商业者,定名为工商业税。从1950年至1955年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修改税则的方式,保留国府时期征收工商业税的做法,沿用了部分直接税的税目。......
2023-08-10
中国国民经济研究所编:《中外经济年报》,台北:文海出版社,1990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江苏省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编写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一辑综合类》,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章伯锋、庄建平主编:《抗日战争》,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7年。......
2023-08-10
为此,国府决定再度召开财政会议,商议改良税务对策。[33]1934年5月21日至27日,国府在南京召开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此次会议既是因地方税务问题而起,关于整理营业税及改良税制与税率的问题,成为会议的讨论重心。[38]第二次财政会议的主要诉求是废除苛杂及减轻附加,必须整理旧税与创办新税双管齐下,同时以省县并重的原则调整地方预算。......
2023-08-10
据此,本书撷取近代中国财税发展的两项运动——直接税运动与裁厘运动,透过探讨二者的个别活动与相互影响,呈现近代中国进行税政改革的趋势。执政者运用西洋税制参与中国本土的裁厘运动,俾以改良税政体质,尤其是在国民政府主政时期,上述以“直接税”为名的各项西洋税制,不断成为其推展简化税目改革的工具,并且借以达到收缩地方财税权力的目标。......
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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