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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洋税制在中国的发展历程

【摘要】:此项交涉成败与否,不仅攸关直接税是否能够顺利于全国境内推行,更是现代国家执行完整租税主权的表征,故不论朝野均极重视此关键问题。财政部虽已表示将秉持最大决心及坚决意志,行使完整的租税主权,但各国未予正面响应。因此,与直接税相关的各项税目,从印花税、营业税到所得税,实施历程均受到外力的强烈掣肘,政府虽然努力进行交涉,租税主权的争取总是以失败告终。

国民政府虽然有心推展直接税制度,在清代形成的不平等条约的束缚下,必须与外国势力进行交涉。此项交涉成败与否,不仅攸关直接税是否能够顺利于全国境内推行,更是现代国家执行完整租税主权的表征,故不论朝野均极重视此关键问题。

涉外税务的课题,在1930年实施裁厘改税时广受讨论,当时的焦点是要求洋商依法缴纳营业税。在治外法权未收回的现实环境中,外人公司及洋行不在中国政府注册,中国政府无法要求征课税捐。营业税正式开征以后,洋商纷纷拒绝缴纳,这个打击令稍后开办的所得税也面临相同的挑战。民间批评国府:租界与在华外国银行成为中国富者托庇之处,逃避应有纳税义务,政府若不努力交涉,贸然开征的结果是富者逃避纳税义务,同时促成资金外流,国家发展更为不利。[86]

国人对于华洋不平等的纳税待遇大声疾呼改善,部分在华外人也承认,外国人因为拥有治外法权的保护而得以免纳许多税捐,对于那些必须立即缴付地方税和附加税的中国人来说是极为不利的事情。[87]国外报道指出,《所得税暂行条例》公布后,外侨对于国府要求旅华外人纳税的问题,引起不少论辩。外侨在华享有根据不平等条约的特殊权益,涉及治外法权与国际关系,中国报端虽有外侨愿自动遵守中国法令纳税的传闻,外侨方面却公开否认,中国政府须由法规与外交协商不断努力,以求解决问题。[88]

面对洋商继拒缴营业税后,又拒缴所得税的局势,学界援引英美各国实施所得税时,其境内外国人士亦须纳税的先例,要求政府向外国交涉。依据各国通例,外侨皆应纳所得税,学理方面亦承认租税应取属地主义而不采属人主义,外侨纳税原无问题;但在中国因为租界和所谓领事裁判权,使新式租税的援引出现若干障碍。英美各国,无论公司或是个人,只要所得是发生在其国内,不论其身分是本国人、外侨、居留民或非居留民,均须缴纳所得税,外商公司当然也在课征之列。中国实施所得税能否成功的关键,即在于租税主权是否能够充分行使于领土以内,也就是视外侨是否缴纳所得税,作为判准。财政部虽已表示将秉持最大决心及坚决意志,行使完整的租税主权,但各国未予正面响应。英美等国抱持观望态度,不予回复,法国则表示不肯纳税,仅有少数国家,如挪威、瑞典、荷兰表示认可。[89]

此一问题的症结点在于国民政府是否能在被视为非领土的租界地区行使其租税主权(Steuerhoheit)。所谓租税主权,是财政主权(Finanzhoheit)的一部分,意指某一公共团体(包括国家或社团)拥有可以独立处理财政,不受外力牵制的最高主权,包括从立法到征收的权限,也就是有权颁布租税法令、依法征收租税,以及自由支配税收[90]

抗战前夕,各通商大埠租界仍存的现实情境下,中国显然并未具备足以顺利行使租税主权的条件。因此,与直接税相关的各项税目,从印花税、营业税到所得税,实施历程均受到外力的强烈掣肘,政府虽然努力进行交涉,租税主权的争取总是以失败告终。此一困境,随着抗战的战局演变,中国因为加入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联盟,在1940年代陆续解除外国势力对租税主权的束缚,直接税的发展亦在战争过程迈向另一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