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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的遗产税与印花税征收

【摘要】:1915年间,北洋政府时期即曾倡办遗产税,时任财政次长的章宗元举行财政讨论会议时,研拟《遗产税征收条例草案》12条,为本税最初的法源。国府随即规划筹备开征遗产税的工作,学界也适时出现大批讨论遗产税的论著。在国府召集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期间,朝野各界对印花税的讨论,仅限于如何改进征收技术及加强中央掌握税收权力。其后,国府召开第二次财政会议,又决议提拨四成印花税收入给地方政府,作为废除苛捐杂税的补助款。

1915年间,北洋政府时期即曾倡办遗产税,时任财政次长的章宗元举行财政讨论会议时,研拟《遗产税征收条例草案》12条,为本税最初的法源。章氏主张,中国无时不有争夺继承财产的案件发生,若政府在受理时即开征遗产税,可获不少收入,可以提供国家政费支用,是一项具有开源作用的良税。为适应中国国情,政府只须征课无子者的继承行为,自然继承者则应予免除。此议后因军阀割据,政令不行,议订条例亦未实施。[70]

国府奠都南京后,因有“节制私人资本”的总理遗教,相当重视遗产税的地位与作用。贾士毅在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中提出《实施所得税遗产税计划案》,洋洋洒洒地在提案中写道:

按先总理民生主义第一讲谓,社会之所以有进化,是由于社会上大多数的经济利益相调和,经济利益相调和就是为大多数谋利益,大多数有利益,社会才有进步。又谓,多征资本家的所得税遗产税,发达全国的运输和交通事业,以及改良工人的生活和工厂的工作,社会便极有进化,大多数便得享幸福。窃意所得税与遗产税,均依累进法征收,确有调和社会经济之可能性,故东西列强早公认为世界最良好之税,以其均平而不偏,普遍而不隘,我国果仿而行之,适合先总理节制资本之精义,微特裨益财政也。[71]

贾氏的提案以总理遗教作为后盾,自然获得大会的通过。国府随即规划筹备开征遗产税的工作,学界也适时出现大批讨论遗产税的论著。

国人颇期望政府立即开征遗产税,提供各项开办业务的经费。例如,1928年南京举行的全国教育会议,与会代表主张除了原有编列的教育专款之外,未来实施的遗产及所得税应作为教育专税,借以平均国民对教育上的负担。[72]1930年代出现关于遗产税的论述中,有的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认为遗产税是“保证赋税平等与实现纳税能力原则的惟一工具”;有的则以财政收入着眼,以遗产税是近代西洋新税源之中,除了所得税之外的第二大税源,称许其为岁收大宗。西方各国征收遗产税的情况相当良好,国人也乐观评估,中国一旦实施遗产税,不但可立即获得巨额岁入,长久实施之后,国家还能够掌握社会上大批的产业,实现资本社会化的计划。[73]也有人认为,遗产税的征税行政作业,因为需要缴纳遗产税的人民占中国全体国民的少数,中国又以土地为主要的遗产项目,容易调查,征收经费也不多,故此税征收作业在理论上应较他国容易,也比所得税来得简单易行,建议政府尽早实施。[74]

由各界言论看来,国人对遗产税可说是相当寄予厚望的。但是,这股乐观情绪,在甘末尔来华论定“中国现在不宜实行遗产税”后顿形消散。甘末尔认为,西方国家的财产继承方式与中国不同:西欧各国征收遗产税的理由是,个人因继承而骤增产业;中国则多为家族继承制,产业以堂号承继使用,故某人对财产的依赖程度,或是对财产的管理使用,并未因其亲逝世而产生变动,也就缺乏课税的依据。[75]国府接受甘末尔意见,暂停规划遗产税的活动,直到抗战时期才提出讨论。

国府掌政期间,对于北洋政府时期已经顺利开办的另一项直接税印花税,因为课税的项目明确,加上印花税的课征成本极低,主要是印刷费及定期检查的支出,符合所谓的租税经济原则,故仍然维持其“国税”的地位,继续推广实施。

在国府召集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期间,朝野各界对印花税的讨论,仅限于如何改进征收技术及加强中央掌握税收权力。同时,鉴于北洋时期中央政府浮滥增发印花税票,各省亦自行印制印花以筹取税源的现象,要求加强整顿。[76]会后,国府在1928年8月4日由中央政治会议第119次会议议决《国民政府财政部印花税暂行条例》9条,统核各省各自为政的印花税,于是年11月以财政部名义通令各省继续开征印花税。其后,国府召开第二次财政会议,又决议提拨四成印花税收入给地方政府,作为废除苛捐杂税的补助款。国府先后在1935年及1936年两次修正法规,命令地方不得招商包征或勒征印花税,试图矫正过去摊派之风。[77]国府虽将本税的部分收入转给地方,但此税的位阶仍然是“国税”而不是地方税,其开征作法基本上亦延续北洋时期的法规模式,并没有作太大幅度的修改。[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