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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人生活费申请条件及计算方法

【摘要】:凡请求养子女及养父母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均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登记证书。因为人伤司法解释已经规定对死亡受害人赔偿的是余命的赔偿,对伤残受害人赔偿的是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那么赔偿了残疾赔偿金,就已经包含了受害人伤残前负担对被抚养人的抚养费了,在受害人伤残的情况下,再予以赔偿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就是重复赔偿。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时,需乘以伤残等级比例,一级伤残乘100%,二级乘90%,其他的依此类推。

人伤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核定要点:

1)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

2)被抚养人为成年人的,“丧失劳动能力”与“无其他生活来源”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3)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可视为无劳动能力。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的成年人,如主张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应有充分的证据。

4)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于受到损害时尚未出生的胎儿,如果出生后死亡的,不予认可。凡请求养子女及养父母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均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登记证书。

5)赔偿此项费用仅限于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和份额:

①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

②受害人作为父母,对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承担抚养义务;受害人作为子女,对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承担抚养义务。

③受害人作为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抚养义务,必须以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作为条件;受害人作为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抚养义务,必须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作为条件。

④受害人作为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承担抚养义务,必须以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作为条件;受害人作为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承担抚养义务,必须以受害人由兄、姐抚养长大作为条件。

6)以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的时间作为判断受害人依法是否应承担抚养义务的时点。

7)以受害人定残之日(或死亡之日)作为被抚养人年龄的计算起点。

8)受害人无劳动能力且无劳动收入的,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不予赔偿。

9)仅应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赔偿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在受害人伤残的情况下,不予赔偿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因为人伤司法解释已经规定对死亡受害人赔偿的是余命的赔偿,对伤残受害人赔偿的是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那么赔偿了残疾赔偿金,就已经包含了受害人伤残前负担对被抚养人的抚养费了,在受害人伤残的情况下,再予以赔偿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就是重复赔偿。

10)对于在受害人伤残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必须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地区,如果受害人没有作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可选择用伤残等级作为计算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时,需乘以伤残等级比例,一级伤残乘100%,二级乘90%,其他的依此类推。伤残不等于劳动能力丧失,如面部瘢痕可致残,但一般不影响劳动能力。如果受害人请求受害人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可先对受害人劳动力进行评估,必要时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再根据鉴定结果确定是否赔付及赔付的比例。

11)被抚养人有数人且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按各自的身份状况分别适用城镇和农村的标准。

12)受害人定残后,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的,如果受害人的死亡与伤害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不再赔偿残疾赔偿金,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就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13)原则上不赔付配偶父母的生活费。如果受害人生前及残疾前承担了其配偶父母的主要抚养义务,在提供相应的能证明其尽到主要抚养义务的证据后,可以赔付其配偶父母的生活费。

14)涉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分摊,特别是成年被抚养人生活费分摊时,虚假证明较多(现在的派出所证明多数情况下也仅仅是证明目前的家庭情况,不能证明家庭分立的情况),建议提前调查取证。

15)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