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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查勘与定损:误工费的计算和赔付标准

【摘要】:人伤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受害人无劳动能力且无劳动收入的,不予赔偿误工费。6)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时间明显不合理的,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误工时间。8)受害人未满16周岁的不予赔偿误工费,满16周岁不到18周岁,如果凭自己的劳动养活自己的,可以赔付误工费。

人伤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误工时间还应严格执行《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 521—2004)的规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核定要点:

1)定残后无需再支付误工费,只需支付残疾赔偿金。

2)受害人无劳动能力且无劳动收入的,不予赔偿误工费。

3)只赔偿受害人本人的误工费,对护理人员的误工费不予赔偿。对护理人员只赔偿护理费

4)只承担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而不是受害人的固定收入。有些受害者受伤后,单位并不扣发或者只是部分扣发收入,特别是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的情况下。应到受害人单位调查取证。在受害人属于工伤,受害人是军人、公务员的情况之下,大多数受害人的工资不会因交通事故而全部扣减。如保险车辆驾驶人因操作不慎将在路中指挥交通的交警撞伤,造成交警骨折休息三月,事故调解时赔付误工费用近1万元,分析伤者为执行公务时间,收入不应减少,后经调查核实未要求赔付误工费用。

5)受害人申报实际减少的固定收入的,不仅要求受害人提供劳动合同及工资领取证明(超过个人所得税始征起点的,还应提供完税证明),或合法经营的登记文件及纳税证明,而且要求受害人提供收入减少的相关证明。

6)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时间明显不合理的,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误工时间。

7)受害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与实际收入相差较大,可向税务机关或者社保局调查取证。

8)受害人未满16周岁的不予赔偿误工费,满16周岁不到18周岁,如果凭自己的劳动养活自己的,可以赔付误工费。

9)受害人为退休人员的,如果不能提供收入减少证明,不予赔偿误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