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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查勘定损案件详解

【摘要】:在《司法解释》第十七条中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体现了完全赔偿的原则,是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总纲领。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在我国,交通事故导致人伤,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引发其他疾病,或因某种因素的介入导致更严重损害后果的案件时有发生。

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受害人,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要求行为人承担因受伤、致残、死亡等所需的正当费用,就是交通伤残或死亡的赔偿费。赔偿费由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组成。

在赔偿费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是直接经济损失费用,依据实际支出给予赔偿;误工费是可得利益的损失,伤残者生活补助费、死亡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是被害人由于人身伤亡而产生的或给其家庭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是间接损失费用。如因受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者,按受伤致残之前的实际收入全额赔偿。因受伤致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者,按受伤致残前的实际收入差额赔偿。对死亡者,按死者生前的综合收入水平所计算的收入损失赔偿,这些都是对间接损失的赔偿。在具体赔偿时,以赔偿直接的经济损失为主,间接经济损失按照实际情况及结合交通事故的责任大小酌情予以考虑。

在赔偿过程中确定赔偿费时,常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医疗终结时间(见第十章第四节)

2.赔偿项目范围

人伤案件费用审核主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和保险合同规定的项目,可以分为三大类: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在《司法解释》第十七条中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体现了完全赔偿的原则,是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总纲领。《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确立了积极损害、消极损害全面赔偿原则,差额赔偿与定性化赔偿相结合以及主观计算(具体计算)与客观计算(抽象计算)相结合三项原则。

3.赔偿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各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其中与赔偿适用标准相关的主要有:

1)受害者是适用于城镇赔偿标准还是农村赔偿标准。例如,《司法解释》中对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予以计算的。2011年上海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230元/年,而同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5644元,因此伤者的不同身份会导致赔付结果的不同。此类“同命不同价”的情况已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部分地区已在司法层面取消了城镇农村赔偿标准的差异。

2)受害者是否因事故导致了收入的减少。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部分受害者虽然因伤接受治疗,但其间并没有工资收入的减少,因此其并不存在误工损失,也就不能获得误工费赔偿。

3)受害者的有抚养关系的亲属状况。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在涉及受害者有抚养义务的情况下,我们需要了解受害者的被抚养人与其抚养关系。例如,受害者人父亲有3个子女,因此受害人仅需承担其1/3的抚养义务。: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4)损伤与疾病同时存在的赔偿,即关于伤与病关系的赔偿。在我国,交通事故导致人伤,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引发其他疾病,或因某种因素的介入导致更严重损害后果的案件时有发生。产生损失的原因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多个的。在这种多因一果的情况下,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需应用保险法的近因原则。近因不是指时间上的接近,真正的近因是指效果上的接近,是导致损失的真正有效的原因。在单一原因造成损失时,此致损原因即为近因,保险人的责任较易确定。在多个原因情况下,如果它们各自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区分,则保险人只负责由承保近因所造成的损失;在不可分时,需要作外伤参与度或交通事故参与度鉴定予以专业支持。在经济和医学较发达的地区,外伤参与度鉴定已经日趋成熟,并且普遍得到了法院和当事人的认可,成了与伤残鉴定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据。比较典型的对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产生影响的因素有:受害人基础疾病、医疗事故、受害人自动出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