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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评定原则:要点

【摘要】: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是指在损伤后一定时间内受损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对受伤人的生活和工作所受影响程度进行的评定,这种影响是长时间的或者永久的,过渡性功能障碍则不在劳动能力丧失评定的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中国公民在年老、患病及丧失劳动力时有享受物质保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精神宗旨,侵犯公民生命健康的,应按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予以赔偿。因此,对伤者损伤后致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评定极为关键,因为损伤后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评定结果不仅仅影响致受伤者的经济赔偿,而且也关系到国家财产是否受到损害。

劳动能力的丧失是指损伤或疾病所致原有劳动能力的下降或完全丧失。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的时间可分为暂时劳动能力丧失和永久劳动能力丧失。暂时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损伤或疾病致使机体功能障碍,经一段时间的治疗痊愈后其劳动力可以恢复;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损伤造成的劳动能力下降或丧失,经相当长的时间治疗仍不能恢复或仅能部分恢复。

2006年,国家发布《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GB/T 16180—2006),依据伤病者于医疗期满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标准共分10级,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分级原则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劳动能力是人工作能力的总和,通常可分为一般劳动能力(日常生活、家务劳动等)、职业劳动能力(指本人从事各种职业及工作等)、专长劳动能力(专门从事一定工作的能力)。因此,劳动能力是实际生活表现在各种结合中的很复杂的现象。如一位失去手指的一般工人,丧失了一般劳动力但保留着职业劳动能力,而且也保留有专长劳动能力。而同样的损伤对于一位乐器演奏家来说,不仅丧失了一般劳动能力,也同时丧失了专长劳动的能力,但保留有职业劳动能力。脑外伤后呈植物状态的伤者则全部三种劳动能力均告丧失。

在对损伤造成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评定中,作为评定者必须首先判明受检查者是否真正存在劳动能力丧失,这种劳动能力丧失是过渡性的还是永久性的,是何类型的劳动能力丧失,然后再进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评定。

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是指在损伤后一定时间内受损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对受伤人的生活和工作所受影响程度进行的评定,这种影响是长时间的或者永久的,过渡性功能障碍则不在劳动能力丧失评定的范围内。因此,在对一种损伤是否造成劳动能力丧失及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进行评定时,必须在原损伤经过积极的治疗,经过一定时间的功能锻炼后,其功能障碍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无好转,以损伤所造成的后果进行评定,而不能按照损伤当时情况进行评定,要综合分析,作出公正科学的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