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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伤残十级分类法划分原则与车险理赔查勘定损

【摘要】:ICF已经正式由WHO颁布,在世界各地运用。道路伤残十级分类法将道路交通事故中损伤所致受伤人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程度分成十个级别来进行评定,对受损组织器官引起功能障碍程度的划分是依据受伤人在受损伤后组织器官的功能障碍的程度导致受伤人在日常生活中是否需要其他人进行帮助、生命的维持质量、意识障碍的程度、各种活动的受限程度及受伤者今后的社交能力障碍程度等综合因素来进行分类和区别的。

伤残等级是赔偿伤残人员生活补助费的重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的受伤人员伤残等级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进行。

1980年,WHO(世界卫生组织)制订并公布第1版《国际残损、残疾和残障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Impairment,Disability and Handicap,简称ICIDH),它是一种对疾病所造成的健康结果进行分类的分类体系。1996年,WHO又根据当代世界各国卫生事业发展的状况开始制定了新的残疾分类体系《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disability and health,简称ICF)。在2001年5月第54届世界卫生大会上,各成员国通过了将《国际损伤、残疾和障碍分类》(第2版)改名为《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的决议,并鼓励各成员国考虑其具体情况,在研究、监测和报告中应用ICF。ICF已经正式由WHO颁布,在世界各地运用。

ICF的理论模式是建立在一种残疾性的社会模式基础上,它从残疾人融入社会的角度出发,将残疾性作为一种社会性问题,残疾性不再仅仅是个人的特性,而且也是由社会环境形成的一种复合状态,如图10-1所示。ICF为综合分析身体、心理、社会和环境因素提供了一个有效的系统性工具。它广泛应用于保健、保险社会保障就业、人权、科学研究、制订计划和政策、教育和训练以及经济和人类发展等各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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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1 ICF理论模式图

我国对赔偿医学的研究还刚刚起步,通常把伤残看成就是形态障碍,对能力低下和社会的不利后果考虑不足,这就是我国赔偿医学的现状。明确伤残等级可以为确定伤残者生活补助费提供科学依据。

道路伤残十级分类法将道路交通事故中损伤所致受伤人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程度分成十个级别来进行评定,对受损组织器官引起功能障碍程度的划分是依据受伤人在受损伤后组织器官的功能障碍的程度导致受伤人在日常生活中是否需要其他人进行帮助、生命的维持质量、意识障碍的程度、各种活动的受限程度及受伤者今后的社交能力障碍程度等综合因素来进行分类和区别的。因此在伤残评定时,损伤后造成上述各种能力障碍程度大的则其致残程度也大,而损伤后造成上述各种能力影响较小则其致残程度也较小,不影响上述各种能力的损伤则不构成伤残。伤残划分依据:

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需随时有其他人帮助。

2)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要常有人监护。

2)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仅限于居住范围内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仅限于就近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4)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有关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活动受限。

3)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4)社会交往受约束。

9.Ⅸ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