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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查勘与定损:道路交通事故伤亡特点

【摘要】:道路交通事故创伤中,驾驶人与前排乘坐人员受伤发生率较后排人员为高。在道路交通事故创伤中,行人的受伤多是由机动车辆撞伤,其受伤的作用力一是撞击力,二是摔伤或碾压。造成人员伤亡是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后果,但是不同的车辆及车辆的不同状态造成伤亡的特点是不尽相同的。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体损伤绝大多数属于机械性损伤范畴。

1.道路交通事故创伤发生的特点

1)发生率高,在临床医学上属常见病、多发病。

2)伤情复杂。往往是多发伤、复合伤并存,表现为多个部位损伤,或多种因素的损伤。

3)发病突然,病情凶险,变化快,休克、昏迷等早期并发症发生率高。

4)现场急救至关重要,往往影响着临床救治时机和创伤的转归。

5)致残率高。

这些都要求现场急救人员、事故处理人员、医务人员等有关工作人员尽最大努力争取时间,抢救伤员生命,避免或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人员创伤是特殊类型的损伤,由运动的车辆和人之间交互作用而形成,机制复杂,伤情多变,其中最多见的和最典型的是撞击伤。就撞击伤而言,由于受伤者所处的具体条件的不同,伤情可有很大差异。有关统计资料表明,受伤部位发生率较高的是头部和下肢,其次为体表和上肢。重伤的发生率较高,约占创伤的40%,多为多发伤。创伤的性质以挫伤、撕裂伤、碾压伤和闭合性骨折最为多见。

2.不同受伤人员的伤情特点

1)机动车内人员伤情特点。道路交通事故创伤中,驾驶人与前排乘坐人员受伤发生率较后排人员为高。

机动车内人员受伤的基本机理是惯性作用所致,在车辆被撞击的瞬间,由于车辆的突然减速,驾乘人员受惯性作用撞向车前部,甚至经前窗抛出而受伤。就受伤部位而言,驾驶人较多发生头面部、上肢,其次是胸部、脊柱和股部的损伤;乘客较多发生锁骨和肱骨的损伤。

翻车事故时,乘客可被抛出致摔伤、减速伤、创伤性窒息、砸伤等;发生车辆追尾事故时,乘客可受挥鞭伤,出现颈髓、颅内损伤等;困在车内的乘客经多次抛投、撞击、挤压,造成严重多发伤。

2)摩托车驾驶人的伤情特点。摩托车驾驶人在驾车行驶时,上半身基本上没有保护,易受伤。在乘客座位上的人员,多数是在撞击时被抛出而致摔伤。摩托车创伤致死者中80%的摩托车驾驶人和90%的摩托车搭乘人员死于头颈部创伤。

3)骑自行车人的伤情特点。一般说,自行车车速较慢,冲击力不大,因自身因素发生的创伤多较轻。当机动车与其相撞而发生创伤时,骑自行车人被撞倒,如头部先着地,则造成颅脑伤,其次是上肢和下肢损伤。或继发碾压伤,或在受第二次撞击造成腹部内脏损伤。

4)行人的伤情特点。在道路交通事故创伤中,行人的受伤多是由机动车辆撞伤,其受伤的作用力一是撞击力,二是摔伤或碾压。再者,行人因受撞击时所处的位置不同和车辆类型不同,伤情特点各异。小车正面撞击行人,直接碰撞行人的下肢或腰部,行人常被弹至车体上方,碰撞到风窗玻璃、车顶而致伤,继而摔至地面,可发生头颅或软组织损伤,又可遭受碾压;若侧面撞击,先被抛出,后遭另外车辆碾压。大型车辆撞击,多撞击行人的头部或胸腹部,易造成两手、两膝和头面部损伤。

造成人员伤亡是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后果,但是不同的车辆及车辆的不同状态造成伤亡的特点是不尽相同的。在同样的条件下,车速快、质量大的车辆造成的人体损伤要比车速慢、质量小的车辆严重,非机动车辆对人体的损伤要比机动车辆轻。

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体损伤绝大多数属于机械性损伤范畴。机械性损伤是指人体遭受机械性冲击力作用,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的损坏、移位或者功能障碍。机械性损伤的程度和特征由致伤物、作用力和受伤的部位三方面因素决定。同一致伤物作用人体的不同部位,可以造成不同的损伤,直接作用力和间接作用力对人体造成的损伤也不尽相同。交通事故中的致伤物主要是机动车及其车辆的不同部位,它可以直接作用人体,如撞击、碾压、挤压等,也可以间接作用人体,如拖、擦等。无论何种车辆以何种方式造成人身伤亡,其损伤的特征主要包括软组织损伤、骨骼损伤、颅脑损伤、胸腹部损伤。下面对这几种损伤分别加以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