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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查勘与定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责任认定

【摘要】: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时,有权要求交通事故办案人员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责任认定的依据和理由。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民事损害赔偿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交通事故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①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2.责任认定与推定

1)责任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①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②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③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确定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交有关事故当事人。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时,有权要求交通事故办案人员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责任认定的依据和理由。所谓有关证据,主要是指现场图、现场照片和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包括痕迹鉴定、车速鉴定、车辆安全运行技术鉴定、酒精鉴定等。上述证据均应让当事人阅看。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民事损害赔偿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交通事故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2)责任推定。

①《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3)常见轻微交通事故形态。

①甲车追尾撞击前车尾部,乙车无过错的,甲车负全责,如图6-1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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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12 追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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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13 不按规定导向标线行驶

②甲车不按规定导向标线行驶,乙车无过错的,甲车负全责,如图6-13所示。

③甲车不按规定导向标志行驶,乙车无过错的,甲车负全责,如图6-14所示。

④甲车违反灯控信号、闯红灯,乙车无过错的,甲车负全责,如图6-1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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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14 不按规定导向标志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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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15 违反灯控信号

⑤甲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时,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乙车无过错的,甲车负全责,如图6-16所示。

⑥右转弯的甲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乙车无过错的,甲车负全责,如图6-17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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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16 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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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17 右转弯车辆未让直行车辆先行

⑦左转弯的甲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乙车无过错的,甲车负全责,如图6-18所示。

⑧甲车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乙车无过错的,甲车负全责,如图6-19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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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18 左转弯车辆未让直行车辆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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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19 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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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20 变道时未让所变道路车辆先行

⑨甲车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优先通行,乙车无过错的,甲车负全责,如图6-20所示。

⑩甲车借道通行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乙车无过错的,甲车负全责,如图6-21所示。

⑪甲车右转弯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时,未让左转弯机动车先行,乙车无过错的,甲车负全责,如图6-22所示。

⑫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甲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乙车无过错的,甲车负全责,如图6-23所示。

⑬甲车逆向行驶,乙车无过错的,甲车负全责,如图6-2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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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21 借道通行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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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22 右转弯车辆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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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23 未让无障碍一方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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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24 逆向行驶

⑭甲车违反规定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乙车无过错的,甲车负全责,如图6-25所示。

⑮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在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乙车无过错的,甲车负全责,如图6-26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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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25 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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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26 未规定优先通行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