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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相关程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流程

【摘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程序是指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过程中,事故处理机关及人员必须遵循的工作流程行为准则。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程序是指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过程中,事故处理机关及人员必须遵循的工作流程行为准则。

一般程序分为审核材料、分析起因、上报审批、宣布认定和受理复查。

1)审核材料:是指对全部事故证据材料逐一审查。一是看证据是否收集齐全;二是看证据文书是否已按规定形成。

2)分析起因:是指根据收集得到的证据,分析造成事故的各种原因及其内在的因果关系,由经办人根据分析研究的结果,载入《交通事故成因报告表》。

3)上报审批:是指经集体研究分析交通事故原因,提出认定意见后,由经办人填写《审批报告表》,附上交通事故的全部档案材料,按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收集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