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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中的责任认定原则与因果关系,路权与安全原则的作用

【摘要】:责任认定所分析的因果关系,就是作为事故原因的违章行为与造成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根本原则,起主导作用,当因违反路权原则的违章行为与违反安全原则的违章行为而发生事故时,前者应负主要以上责任。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1.依法定责的原则

认定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其中主要是右侧通行原则、各行其道原则、先后通行原则和安全原则等。

2.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客观事实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基础。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事实就是交通事故发生的真实过程,造成事故的主、客观原因,人、车、路、环境等因素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客观事实是通过现场查勘得到的,是认定责任的依据,其中包括客观的直接证据和主观的间接证据。

3.分析因果关系的原则

因果关系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但可以被人们认识和掌握。责任认定所分析的因果关系,就是作为事故原因的违章行为与造成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要分析与事故发生有直接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的违章行为。简单地运用“违章是肇事的前因,肇事是违章的后果”这种逻辑关系,往往会把责任认定搞错。

4.全面分析、综合评断的原则

所谓全面分析就是分析交通事故诸原因中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影响,防止片面性,从而找出决定发生事故的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因素;综合评断就是综合评断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进而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因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并不与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成正比。

在交通事故中,违章作用的大小主要是根据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来确定的。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根本原则,起主导作用,当因违反路权原则的违章行为与违反安全原则的违章行为而发生事故时,前者应负主要以上责任。

对于路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第三十七条规定,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上述法律条文明确指出车辆、行人根据道路的划分,按交通法规规定属于谁的路就由谁走,这就是交通参与者所享有的法定通行道路的权利。

路权的种类:

1)按通行方式分。可分为在道路一侧或单向路上,同一方向通行路权;在划分上下行路上的对向通行路权;不按车种、只按方向分道行驶的导向路权;在某一区域准许通行的区域通行路权。

2)若按主次分。可分为本道通行权和借道通行权。借道通行权与本道通行权发生矛盾时,以本道通行权为主优先通行。借道通行的含义,按公安部的行政解释规定:“是指行人在没有划人行横道的路上通过车行道,车辆在转弯、会车、超车、掉头、停车时驶入其他道路,包括机动车变更车道,驶入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或人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