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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0
1.术语
1)方位照相:从远距离采用俯视角度拍摄交通事故发生地周围环境特征和现场所处位置的照相方式。视角应覆盖整个现场范围;一张照片无法包括的,可以使用回转连续拍摄法或者平行连续拍摄法拍照,如图6-8所示。
2)概览照相:从中远距离采用平视角度拍摄交通事故现场有关车辆、尸体、物体的位置及相互间关系的照相方式。以现场中心物体为基点,沿现场道路走向的相对两向位或者多向位分别拍摄。各向位拍摄的概览照相,其成像中各物体间的相对位置应当基本一致,上一个视角的结束部分与下一个视角的开始部分应有联系,如图6-9所示。
3)中心照相:在较近距离拍摄交通事故现场中心、重要局部、痕迹的位置及有关物体之间的联系的照相方式,如图6-10所示。
4)细目照相:采用近距或微距拍摄交通事故现场路面、车辆、人体上的痕迹及有关物体特征的照相方式。照相机镜头主光轴与被摄痕迹面相垂直。视角应当覆盖整个痕迹,一张照片无法覆盖的,可以分段拍摄,如图6-11所示。
2.勘验照相的一般要求
1)能够提供第一现场,要求拍摄第一现场的全景照片、痕迹照片、物证照片和特写照片。
2)要求拍摄能够反映车牌号码与损失部分的全景照片。
图6-9 概览照相
3)要求拍摄能够反映局部损失的特写照片。
4)勘验照相是固定、记录交通事故有关证据材料的重要手段,照相内容应当与交通事故勘查笔录的有关记载一致。勘验现场时,可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拍摄项目。
图6-10 中心照相
5)交通事故勘验照相应当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被摄对象。
6)勘验照相不得有艺术夸张,应影像清晰、反差适中、层次分明。
7)现场照相应尽量使用标准镜头,以防成像变形。
8)拍摄痕迹时,应当在被摄物体一侧同一平面放置比例尺。比例标尺的长度一般为50mm。当痕迹、物体面积的长度大于50cm时,可用卷尺作为比例标尺。
3.勘验照相的具体要求
1)现场环境照相。
①按照现场勘查的要求,运用方位照相、概览照相方式,拍摄交通事故视场环境、现场位置和现场概貌。
②拍摄交通事故发生周围的地形、道路走向和现场所处位置。
③拍摄交通事故的状态,事故现场有关车辆、尸体、物体的位置、状态。
2)痕迹勘验照相。
①尽量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标准规定的勘验内容和要求,运用中心照相、细目照相方式,拍摄现场中心和物体分离痕迹、物体表面痕迹、路面痕迹、人体衣着痕迹以及现场遗留物等。
②拍摄事故现场中心部位或重要局部。
③拍摄车辆与其他车辆、人员、物体的接触部位以及在路面的痕迹。
④拍摄事故现场路面、车辆、人体或物体上的各种有关痕迹。
⑤拍摄与事故有关并且具有证据作用的物体的形状、大小、特征及颜色。
⑥进行近距或微距照相时,被摄物体为深色的,应加白底黑字比例标尺:被摄物体为浅色的,应加黑底白字比例标尺。
⑦物体分离痕迹。
a)拍摄分离端面的痕迹特征。
b)拍摄分离物在原物体中的具体位置。
c)拍摄原物体的基本状况及内部结构特征。
⑧物体表面痕迹。
a)拍摄痕迹的形状、大小、深浅、受力方向颜色、质感。
b)拍摄痕迹在物体上的具体位置。
c)有必要进行拍摄检验认定的细微痕迹,可按所需比例直接放大照相。
⑨路面痕迹。
a)拍摄痕迹在路面上的特定位置和起止距离。
b)拍摄痕迹形态、深浅、受力方向。
c)拍摄路面痕迹的造型客体及其与痕迹的相互位置。
⑩人体衣着痕迹。
图6-11 细目照相
a)拍摄人体衣着表面上痕迹的形状、大小、受力方向、颜色。
b)拍摄痕迹在衣着上的具体位置。
c)每个痕迹拍摄一张照片;同一部位多层衣着和体表都有痕迹的,应根据需要分别拍摄。
⑪遗留物。
a)拍摄遗留物的形状、体积特征,并充分反映物品的质地。
b)拍摄遗留物品在现场中的原始位置。
c)需要反映物品的立体形状时,拍摄不得少于两个侧面。
⑫必要时,应拍摄人体手迹、足迹提取照片。
⑬需要鉴定的,应拍摄本物体与原形照片。
3)车辆检验照相。
①根据检验鉴定交通事故车辆的需要,运用中心照相和细目照相方式,拍摄事故车辆的号牌、车型、部件、零件等。
②分解检验的车辆及其部件、零件,应当拍摄完整的被检验车辆的损坏情况、形态、号牌、部件、零件及其所属部位。
③对分解的部件、零件可根据需要由表及里拍摄分解的各层次,表现出发生故障和损坏的情况。
④对直接造成交通事故的故障和损坏的机件,可根据需要拍摄该机件的完好与损坏的对比照。
⑤根据车辆检验鉴定书提列,拍摄有关照片。
a)碰撞痕迹。这种痕迹一般在外形上表现为凹陷、隆起、变形、断裂、穿孔、破碎等特征,一般只要选择合适的拍摄角度即可表现出来。凹陷痕迹特别是较小、较浅的凹陷痕迹较难拍摄,拍摄这种痕迹时,用光是关键,一般可采用侧光,也可利用反光板、闪光灯进行拍摄。
b)刮擦痕迹。这种痕迹一般表现为被刮擦的双方表皮剥脱、互相粘挂,如接触点有对方车辆的漆皮或者被刮伤者的衣服纤维,人的皮肉、毛发等。如刮擦痕迹为对方物体的表面漆皮等有颜色物体,可选择相应的滤色镜拍摄,突出被粘挂物。
c)机件断裂痕迹:一般都有明显的陈旧裂痕,能在现场照相,应立即拍摄,如不便拍摄,可拆下后进行拍摄。
4)人体照相。
①根据检验鉴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死亡或受伤原因的需要,运用中心照相、细目照相方式,拍摄人体的伤痕;为辨认需要,拍摄有关人员的辨认照片。
②人体伤痕。
a)拍摄痕迹的形状、大小、特征,应尽量表现出创伤程度;有擦、挫伤痕迹和创口的,应放置比例尺。
b)拍摄伤痕在人体上的具体位置。
c)拍摄伤员伤痕,应在不影响救护工作的前提下,尽可能拍摄伤痕的原始状况。
d)尸体头部有伤痕的,应剪去局部毛发,显现伤痕后再拍摄。
③尸体。
a)拍摄遗留在现场的尸体原始位置。
b)拍摄单独尸体原始着装侧面全身照片和正面半身照片。
c)多人死亡事故,可拍摄群尸排列场面。
d)死者脸部严重受损无法辨认的,应拍摄该死者有关证件的照片。
e)无名尸体还应当拍摄尸体生理、病理特征照片和整容后的正面半身照片。
f)尸体检验时,应拍摄正面或侧面全身裸体照片。
g)尸体解剖检验时,应根据法医鉴定需要拍摄有关照片。
④肇事者。根据案情需要拍摄造成重、特大事故无身份证明的肇事者全身或半身辨认照片。拍摄时,可将肇事者安置在肇事车辆的车牌或车门旁。
4.现场照相中的一般技术常识
现场照相中常存在如下一些技术问题,如现场照相取景、接片技术在现场照相中的运用,滤色镜的使用,事故现场常见痕迹的照相等。
1)现场照相的取景。所谓取景,就是根据照相的目的和要求,确定照相范围、照相重点,选择照相角度、距离的过程。简单地说,就是选择和确定能最充分地反映照相目的和要求,能突出主体物的照相。有以下要点:
①照相距离:照相距离是指照相立足点和被照相的物体之间的距离。照相距离远则照相范围大,但物体影像小,宜于表现大场面。根据照相点的距离不同,所拍图像分别称为远景、中景、近景和特写,在现场照相中远景、中景用来表现现场概貌,而近景和特写用来表现景物的局部较小物体及某些痕迹等。
②照相角度:照相角度是指照相立足点与被拍物体的上下和左右关系。上下关系分俯拍、平拍、仰拍;左右关系分正面照相、侧面照相。
③光照方向及角度:光照方向就是指光线与相机拍摄方向的关系,所谓光照角度是指光线与被照射物体的上下左右关系,有顺光、侧光和逆光之分。
2)接片技术在现场照相中的应用。由于受到拍摄距离和相机视角的限制,一次照相不能全部摄入被拍物,可采用把被拍摄物体分为几段,几次拍摄,然后把印好的照片拼接在一起,组成一幅照片,表现所需拍摄的景物,就叫做接片。其方法有回转连续照相法和平行直线连续拍摄法等。
5.照片管理
1)照相地点:照相位置的正式名称。
2)摄影人:执行照相的人员姓名。
3)摄影时间:照相的年、月、日、时、分,并与照片组合。
4)照片尺寸规格。
5)一般应按照现场环境照片、痕迹勘验照片、车辆检验照片、肇事者照片的顺序编排。也可根据需要按照案卷材料分类编排。
6)照片标示。
①直线标示:用直线划在照片上,顶端为所示物,下端伸出照片下沿5mm,由左向右依次编号,再按编号分别加文字或数据注释。
②框形标示:在局部照片处围划框形线,用箭头指向整体照片中的具体位置,框形线距局部照片边缘2mm。
③箭头标示:在照片具体部位用箭头表示人或车的行进方向或道路走向及其他需要标明、认定的物体。
④符号标示:在各种符号表明照片中的具体物品的位置,另加文字或数据注释。
⑤线条、符号标示使用红色,线条粗不超过1.5mm
⑥文字说明要简练,使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楚。
6.照相机选择
现代照相机有数码照相机和光学照相机,对于现场查勘建议有条件用时采用两种照相机。数码照相机拍摄的照片便于计算机管理,便于网上传输,成像快,缺点是易被修改、伪造,光学照相机正好相反。
现场查勘人员应当十分注重通过摄影记录损失情况,因为,照片不仅是赔款案件的第一手资料,而且是查勘报告具有形象性的旁证材料,也是对文字报告的一个必要补充,应予以充分的重视,防止出现技术失误。
车险查勘人员的理想照相机要求光学变焦范围(相当于35mm相机)不小于28~112,镜头或CCD有旋转功能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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