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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查勘:调查取证技术、重点和费用

【摘要】:现场勘查的重点是搜集和提取能够判明事故发生原因和责任的痕迹、物证。调查取证下列内容。一般情况下,应依据公安、消防部门的证明来认定出险原因。目的是核查在高速公路上出险的车辆的驾驶人的驾驶证是否在实习期。施救费用是指当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等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进行施救,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支出的费用。但在抢救时,抢救人员个人物品的丢失,不予赔偿。

现场勘查的基本方法、步骤。

1)范围较小的现场,肇事车辆和痕迹相对集中的现场,可以肇事车辆和痕迹集中的地点为中心,采取由内向外勘查的方法。

2)范围较大的现场,肇事车辆和痕迹物证相对分散,为防止远处的痕迹被破坏,可以从现场外围向中心,即由外向内勘查。

3)对车辆痕迹比较分散的重大事故现场,可以从事故发生的起点向终点分段推进勘查,或从痕迹、物证容易受到破坏的路段开始勘查。现场勘查的重点是搜集和提取能够判明事故发生原因和责任的痕迹、物证。如现场上的各种擦划痕迹、制动痕迹、事故发生的第一接触点,肇事车辆和物体上的痕迹、附着物等物证,也包括事故发生后,车辆及尸体的状态、姿势及抛出的物品。对上述痕迹、物证,应首先拍照固定,然后进行必要的测量,其中重要的痕迹、物证,在拍照时,应加放比例尺,然后小心提取以备日后进行技术检验分析。

调查取证下列内容。

1.出险时间

出险时间的确定非常重要,它关系到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尤其接近保险期限起讫时间的案件。必须仔细核对公安部门的证明与当事人陈述的时间是否一致,对有疑问的案件,要详细了解车辆启程或返回的时间、行驶路线、运单、伤者住院治疗时间,及时去公安部门核实和向当地的群众了解情况。

2.出险地点

1)出险地点是否超出保单所列明的行驶区域。

2)出险地点是否是保单所列明的责任免除地点,如营业性修理场所。

3.出险原因

出险原因必须是近因,近因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近因为保险责任则是保险事故,反之,则不是保险事故。是保险事故,出险原因就按保险责任列明,如碰撞、倾覆、火灾等。一般情况下,应依据公安、消防部门的证明来认定出险原因。

4.标的车驾驶人情况

1)驾驶证的真伪的核查方法同行驶证

2)核查驾驶人姓名、证号主要目的。

①确定是否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②确定是否是保单上约定的驾驶人,以保证准确理算。

③确定是否与公安部门的证明一致。

④通过姓名和证号查阅驾驶证的真实情况。

3)驾驶人准驾车型。主要目的是确认准驾车型与标的车车型是否相符。

4)驾驶人性别、年龄、驾龄。目的主要是为保险公司做好各类驾驶人出险率的统计工作,为保险公司重新修订费率提供原始数据。

5)驾驶人初次领证时间。目的是核查在高速公路上出险的车辆的驾驶人的驾驶证是否在实习期

5.出险经过与原因

出险的原因及经过,原则上要求当事驾驶人自己填写,驾驶人不能填写,要求被保险人或相关当事人填写,将出险经过、原因与公安交通主管部门的事故证明(如责任认定书)作对比,应基本一致,或主要关键内容一致。所谓主要关键内容,即与保险责任相关的内容,主要关键内容有误的,应找当事人和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核实不一致的原因,如果当事人填写的出险经过和原因与事实不符,原则上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公安部的证明为依据。

6.处理机关

为核对事故证明提供原始凭证,特别是非道路交通事故,一定要注明。

7.财产损失情况

1)车损情况。图6-5为某凯越车的碰撞所谓的现场照片,报案人称本人倒车撞墙图6-6为车损照片。

如果是倒车撞墙,由于撞击的过程车的运动前部会下移,由于后保险杠被墙挤着,墙会将保险杠向上托起,造成保险杠上翘。如果被保险杠高度差不多的车追尾,则被追尾的车保险杠由于受到追尾车保险杠向下的拉力,会造成保险杠向下弯曲,与自己撞墙正好相反(此案经查实为被追尾车,也正好证实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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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5 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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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6 车损照片

会同被保险人详细记录、确认标的车损失情况,注意列明非标的车原车设备,如轮眉、附加音响、出租车计价器、防护网等外观装饰物,对于投保附加设备险的车辆将附加险设备损失单独列明,该栏主要填写车辆损失部位。损失清单、修理方式附车辆损失情况核定表见表6-2。

表6-2 车辆损失情况现场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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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者车损情况:会同被保险人与第三者,详细记录、确认车辆损失情况,这里主要填写损失部位。损失清单、修理方式在下面单独说明。

3)标的车车上物质损失:投保车上货物责任险的案件,记录受损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发运地点、发票、运单、货单、生产厂家、厂址,对于损失较小的案件,车险现场查勘人员可直接评定损失。对于损失较大的案件,建议转给财产定损人员处理。

4)第三者物损分为第三者车上物损和固定物损。车上物损的查勘与标的车上物损相同,固定物损失,损失较小的如交通设施、行道树,各级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都有赔偿标准,记录下受损物品、规格、型号、数量;对于非上述物品,损失较大的,建议转财产定损人员评定。

8.人员伤亡情况

1)首先明确伤亡人员的关系,哪些属于本车人员,他们的姓名、性别、年龄,他们与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关系、受伤人员的受伤程度。

2)其次,哪些人员属于对方人员,他们的姓名、性别、年龄、受伤人的受伤程度。为医疗核损人员提供查勘核损的原始依据。

9.施救情况

对事故尚未控制或保险车辆及人员尚处在危险之中的,应采取积极的施救、保护措施。

施救费用是指当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等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进行施救,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支出的费用。

施救费用的确定要严格按照条款规定事项,并注意以下几点:

1)被保险人使用他人(非专业消防单位)的消防设备,施救保险车辆所消耗的费用及设备损失可以赔偿。

2)保险车辆出险后,雇用吊车和其他车辆进行抢救的费用,以及将出险车辆拖运到修理厂的运输费用,按当地物价部门颁布的收费标准予以赔偿。

3)在抢救过程中,因抢救而损坏他人的财产,如果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可酌情予以赔偿。但在抢救时,抢救人员个人物品的丢失,不予赔偿。

4)抢救车辆在拖运受损保险车辆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支出,如果该抢救车辆是被保险人自己或他人义务派来抢救的,应予赔偿;如果该抢救车辆是有偿的,则不予赔偿。

5)保险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赶赴肇事现场处理所支出的费用,不予赔偿。

6)公司只对保险车辆的救护费用负责。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涉及两车以上的,应按责分摊施救费用。受损保险车辆与其所装货物(或其拖带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挂车)同时被施救,其救货(或救护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挂车)的费用应予剔除。如果它们之间的施救费用分不清楚,则应按保险车辆与货物(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挂车)的实际价值进行比例分摊赔偿。

图6-7为某货车倾覆事故,其中案件的查勘重点之一就是关于施救费的问题。

查勘重点如下:

①车辆装载情况。

②车上货物投保情况。

③根据施救费的分摊规定,查勘中需要确定车辆实际价值和车上货物价值。

查勘技巧如下:

①车辆装载情况的取证与确认技巧。

②车辆实际价值评估方法。

③车上货物价值的取证方法与技巧。

④向当事人说明施救费收费标准等。

将以上工作做好后,为理算时的施救费用确认和分摊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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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7 某货车倾覆事故

7)保险车辆为进口车或特种车,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当地确实不能修理的,经公司同意去外地修理的移送费,可予赔偿。但护送车辆者的工资和差旅费,不予赔偿。

8)施救、保护费用与修理费用应分别理算。当施救、保护费用与修理费用相加,估计已达到或超过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时,则可推定全损予以赔偿。

9)车辆损失险的施救费是一个单独的保险金额,但第三者责任险的施救费用不是一个单独的责任限额。第三者责任险的施救费用与第三者损失金额相加不得超过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

10)施救费应根据事故责任、相对应险种的有关规定扣减相应的免赔率。

了解施救的工具,如拖车吨位的大小、行驶里程,吊车吨位大小、施救是否恰当,都有哪些车、物被施救,施救是有偿还是无偿,施救过程有无扩大损失,为尚未施救的车物提供合理有效的施救措施,为施救费的理算提供凭证。

10.事故调查笔录

1)询问和访问的准备工作。做好询问访问前的准备工作是保证询问和访问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准备工作主要有以下两点:

①勘查人员应首先熟悉现场的基本情况,并对询问和访问的内容作出全面的考虑,如在访问中可能遇到什么问题,应采取什么方法,注意哪些问题等。

②对于比较复杂的重大事故,应首先研究制定访问提纲,明确访问的重点、步骤和方法,必要时应了解被询问人的社会经历、文化程度、性格等。

2)询问的方法和重点问题。发生重大肇事事故的当事人,一般在思想上顾虑重重,在介绍事故经过时,常常掩盖事实真相,不吐实情,在询问前,应告知被询问人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事实和编造假情况。询问人应根据需要审查的问题,逐一问清楚,尤其是关键性的问题不能一带而过,一定要深追细问,直到把问题查清为止。询问时应重点询问以下问题: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乘车人数及载物名称、数量。

②发生事故时道路的交通状况。

③双方车辆(人)在道路上各自行驶(行走)的方向、位置及速度。

④发生事故前当事各方发现自己与对方和关系方的距离,发现险情后采取的措施。

⑤当事人自述发生事故的经过。

⑥车、人碰撞、碾压部位,车、人损失情况。

⑦在行车中是否发觉车辆机件有异常现象。

⑧当事人陈述发生事故的具体原因及其对事故的看法。

⑨走访证人时,应详细询问发生事故前后听见或看见的情况。

有条件查一查是否有重复保险、是否存在道德风险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或有疑问的案件,尤其应注意通过对当事人双方的询问,证实事情的真实情况。询问记录应注明询问日期和被询问人地址,并由被询问人过目签字。

以盗抢险为例,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a)盗抢险实为保险人就盗窃和抢劫风险而制定的保险条款保险合同中盗窃与抢劫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都不尽相同,车辆盗窃过程中造成的部分损失是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而抢劫过程中造成的部分损失多数是由于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的积极施救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合同约定此种情况保险人是赔偿的。

b)从大量的机动车被抢劫的案件中我们发现,几乎所有的机动车被抢劫案都发生在营运性车辆上,这就提醒了查勘人员一旦非营运性机动车被抢劫,查勘人员首先要查明标的车辆是否在从事营业运输,家庭自用车从事出租被抢劫的案件屡屡发生不能不提醒查勘人员对此进行认真而细致的工作。

c)由于现在经济活动频繁,经济活动中的债权债务纠纷也在所难免,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抢劫、抢夺时有发生,然而这种“被抢劫、被抢夺”正是盗抢险保险人免责条款所约定的情形之一,所以被保险机动车“被抢劫、被抢夺”是否是因为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也是查勘的重点。

11.现场物证

1)术语。

①地面轮胎痕迹:车辆轮胎相对于地面作滚动、滑移等运动时,留在地面上的印迹。

a)滚印:车辆轮胎相对于地面作纯滚动运动时,留在地面上的痕迹。可显示出胎面花纹。

b)压印:车辆轮胎受制动力作用,沿行进方向相对于地面作滚动、滑移的复合运动时,留在地面上的痕迹。特征为胎面花纹痕迹在车辆行进方向有所延长。

c)拖印;车辆轮胎受制动力作用,沿行进方向相对于地面滑移运动时,留在地面上的痕迹。特征为带状,不显示胎面花纹。通过拖印与路面情况可推断出事故前的车速,可通过汽车制动距离与车速对照表(表6-3)查出当时的车速。

表6-3 汽车制动距离与车速对照表(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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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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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机动车前部痕迹一般反映在前保险杠、前照灯、散热器、风窗玻璃和翼子板等处;侧面痕迹重点是在翼子板外侧、后视镜、车门、轮胎侧面、挡泥板等处;底盘痕迹重点是在转向横竖拉杆、前后轴、曲轴箱外壳、排气管等处。对肇事车辆进行勘查时,应重点勘查上述部位有无新鲜擦蹭痕迹,勘查中应进行细目拍照,并详细记录痕迹的部位、形态、面积、距地面的高度。对于条状痕迹应记录其长度和宽度、起始部位,以便认定肇事瞬间,双方接触位置、运动方向。对车辆驾驶室内的勘查,应重点记录车辆档位、车钥匙位置、灯光开关档位及是否有效、制动气压表的刻度,必要时应对肇事车进行全面的检测,检验其安全性能是否合格。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种类繁多,形式各种各样,除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为最常见以外,机动车因操作不当、路况不好、机件失灵引发的独立撞损事故或者线路故障引起的车辆自燃烧毁事故也经常可以遇到。对此类事故,勘查人员应该认真研究分析现场及车辆的有关痕迹、物证,同时注意听取、分析驾驶人、目击者的陈述和证言。通过认真地勘查、检验鉴定,查清事故真相。勘查此类事故现场,除应详细记录现场及车辆的有关痕迹、物证,还要同时与现场环境、被撞击物上的痕迹相互对应,对车辆有关机件的安全性也应同时进行检查、记录。勘查被烧毁的车辆时,应重点勘查车辆底盘油管、油箱有无被撞击痕迹;行车路线上有无石块等妨碍安全行车的凸起物,车辆上的起火点和火势蔓延方向;同时注意检查记录事故车辆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以便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车辆。

应尽可能在第一现场进行初次检验工作,到达现场后,对事故尚未控制住或保险车辆及人员尚处在危险之中的,应采取积极的施救、保护措施。如果第一现场已经清理,必须进行第二现场检验的,应注意调查了解车辆转移有关情况,尽可能还原事故现场情况。对于第二现场情况存有疑问的,可以到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调查和事故第一现场的情况进行核实。

d)侧滑印:车辆轮胎受制动力作用,在车速、车辆装载、制动系、轮胎、道路及路面等因素的影响下,偏离原行进方向相对于地面作斜向滑移运动时,留在地面上的痕迹。特征为印迹宽度一般大于轮胎胎面宽度,不显示胎面花纹。

②车体痕迹:车辆在交通事故中与其他车辆、人体、物体相接触,留在车辆上的印迹。

③人体痕迹:人员在交通事故中与车辆、道路、物体接触,留在伤亡人员衣着和体表上的印迹。

2)各类痕迹、物证勘验的具体要求。

①地面痕迹。

a)勘验地面轮胎痕迹。勘验地面轮胎痕迹的种类、形状、方向、长度、宽度,痕迹中的附着情况,以及轮胎的规格、花纹等。逃逸事故现场应勘验肇事逃逸车辆两侧轮胎痕迹的间距和前后轮胎痕迹止点的间距,判明肇事逃逸车辆的类型的行进方向。勘验滚印、压印、拖印、侧滑印分段点外侧相对路面边缘的垂直距离,痕迹与道路中心线的夹角,痕迹的滑移、旋转方向、度数。滚印、压印、拖印、侧滑印迹及痕迹突变点应分别勘验,弧形痕迹应分段勘验,轮胎跳动引起的间断痕迹应作为连续痕迹勘验,根据需要记录间断痕迹之间的距离。

b)勘验人体倒卧位置。

c)勘验车辆、鞋底或其他物体留在地面上的挫伤,沟槽痕迹的长度、宽度、深度,痕迹中心或起止点距离,确定痕迹的造型客体。

d)勘验与交通事故有关的地面散落物、血迹、类人体组织等的种类、形状、颜色及其分布位置,确定主要散落物第一次着地点和着地方向。

e)水泥、沥青、块石路面上的痕迹被尘土、散落物覆盖时,在不妨碍其他项目勘验的前提下,可照相后清除覆盖物再勘验。

f)根据需要制作痕迹模型,提取地面的橡胶粉末、轮胎的橡胶片、轮胎胎面上的附着物等,进行检验、鉴定。

②车体痕迹。

a)勘验车体上各种痕迹产生的原因。勘验车辆与其他车辆、人员、物体第一次接触的部位和受力方向,确定另一方相应的接触部位。

b)勘验车体上各种痕迹的长度、宽度、凹陷程度,痕迹上、下边缘距离地面的高度,痕迹与车体相关一侧的距离。

c)勘验车辆部件损坏、断裂、变形情况。车辆起火燃烧的,应确定火源起点。

d)与车辆照明系统有关的交通事故,应提取车辆的破碎灯泡和灯丝。

e)车辆与人员发生的交通事故,要特别注意勘验,提取车体上的纤维、毛发、血迹、类人体组织、漆片等附着物。

f)需要确定车辆驾驶人员的,应提取方向盘、变速杆、驾驶室门和踏脚板等处的手、足痕迹。

③人体痕迹。

a)人体痕迹勘验应从外到里进行,先衣着后体表。

b)勘验衣着痕迹。勘验衣着上有无勾挂、撕裂、开缝、脱扣等痕迹,有无油漆、油污等附着物,鞋底有无挫划痕迹。勘验衣着上痕迹和附着物的位置、形状、特征,造成痕迹的作用力方向,痕迹中心距足跟的距离。根据需要勘验衣着的名称、产地、颜色、新旧程度等特征及穿着顺序;提取必要的衣着物证。

c)勘验体表痕迹。交通事故死者的体表痕迹由勘验人员或法医勘验;伤者的体表痕迹一般由医院诊断检查,必要时可由法医检查或由勘验人员在医务人员协助下检查。

勘验交通事故死者的体表损伤和尸斑、尸僵形成情况,确定死亡原因、时间。

检查性别、体长、体型等体表特征。

勘验体表损伤的部位、类型、形状尺寸,造成损伤的作用力方向,损伤部位距足跟的距离,损伤部位的附着情况。

勘验各主要骨骼有无骨折,肢体有无断离现象,体内组织有无外溢。

根据需要提取伤、亡人员的衣着、血液、组织液、毛发、体表上的附着物等,进行检查、鉴定。

④其他痕迹、物证。

a)勘验行道树、防护桩、桥栏等固定物上痕迹的长度、宽度、深度及距离地面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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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8 方位照相

b)根据需要提取有关部件碎片,拼复原形,留作物证。

c)逃逸事故现场应提取现场遗留的所有与交通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

现场物证是证明保险事故发生的最客观的依据,收取物证是查勘第一现场最核心的工作,多种查勘方法和手段均为收取物证服务,如散落车灯、玻璃碎片、保险杠碎片、各种油料痕迹、轮胎痕迹等,作好物证的收取是确定事故的重要依据,同时是确定是否是保险责任的依据。

查勘结束后,检验人员按规定据实详细填写现场查勘记录,并将检验的情况与被保险人和修理人交流,必要时可以要求被保险人对于检验的初步结果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