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车险理赔查勘与定损相关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须知!

车险理赔查勘与定损相关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须知!

【摘要】:第十二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第十四条 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第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本条第一款是交强险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本条第二款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通常总是保险人在标的出险后通过查勘才知道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通常也是通过从赔款中扣除来实现的。

第十三条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本条款是交强险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本条款是交强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此条款源自《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是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及以何种费率承保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人还依合同约定条件承保,则对保险人实属不公。因此,《条款》第十五条约定了在被保险机动车出现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有权核定保险费计收。必须注意的是,《条例》对于保险人的解除权以及保险责任作了严格规定,保险人无权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此项义务,因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同样不能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保险责任。也不能按风险增加前后比例赔付,通常也是通过从赔款中扣除应交保险费,再做批单来实现的。

第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施救义务源自《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即“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被保险人能够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则不仅被保险人减少了损失,而且保险人可减少保险赔偿,对社会而言更是减少了社会财富的损失。因此,从立法角度而言,应对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防止或减少损失义务的行为予以鼓励,对被保险人不予施救的行为予以否定。基于此,各国保险法大多规定了施救义务,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要积极予以施救。在交强险中,如果被保险人为了防止受害人财产损失扩大而实施施救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出险通知义务源自《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法律之所以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负有出险通知义务,是为了使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介入,一方面可以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减少损失;另一方面可以保全证据、勘查事故,确定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从而可以准确地处理理赔案件。对于“及时”的具体界定,一般认为应当根据出险时的实际状况以及被保险人的通信能力等因素来确定。与商业保险中24小时或48小时报案的规定不同。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本条第一款在交强险条例中虽未明示,但从保险原理上看也是被保险人应尽义务。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于绝大多数被保险人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处理相应的法律法规不了解。这也便于保险人服务于被保险人。当要注意根据本条款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人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