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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责任免除与赔偿范围解析

【摘要】:(二)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条除外责任涉及的“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是《条款》对《条例》规定的补充。对于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之外的人所有的财产,《条例》并没有明确,通过《条款》加以明确,以减少纠纷。(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也不负责垫付。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一)与《条例》第二十一条一致。

(二)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条除外责任涉及的“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是《条款》对《条例》规定的补充。被保险人机动车上的财产既包括被保险人的财产,也包括车上人员所有的财产,还可能包括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之外的人所有的财产。对于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之外的人所有的财产,《条例》并没有明确,通过《条款》加以明确,以减少纠纷。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免责,这些损失依法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这类风险未能通过交强险而转移。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也不负责垫付。规定该条除外责任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交强险的各项赔偿限额都比较低,如承担此类费用,将挤占限额空间,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障;二是从交强险制度的创设目的看,是倾向于减少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纠纷,且交强险对绝大多数类型的事故损失都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不应鼓励事故当事人就交强险项下的损害赔偿问题形成诉讼。但要注意因索赔纠纷造成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保险人应按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关于仲裁费和诉讼费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