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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查勘与定损:垫付抢救费用与追偿规定

【摘要】: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基于这种情况,《条款》第九条明确规定,垫付抢救费用适用于医疗费用责任限额,被保险人无过错的,适用于无责任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条款》第九条同时明确,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而《条例》第二十二条仅规定,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没有明确适用哪个责任限额。但是,抢救费用本身属于医疗费用,应当适用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基于这种情况,《条款》第九条明确规定,垫付抢救费用适用于医疗费用责任限额,被保险人无过错的,适用于无责任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但是,需要保险人垫付抢救费用的情况,往往是交通事故发生后不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于受害人受伤,所需的事故责任认定依据不足,一般还没有作出事故责任的认定。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如果要适用无责任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确实无过错。

《条款》第九条同时明确,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而《条例》第二十二条仅规定,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条款》上述规定界定的范围比《条例》更宽,除财产损失外,还包括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赔偿费用和抢救费用之外的其他医疗费用。实际上,《条例》的上述规定是立法上的疏漏,《条款》的规定更符合立法原意。保险人垫付抢救费用的四种情形,都属于明显违反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甚至犯罪的行为,是保险人不予承保的风险,在传统的商业保险中属于除外责任。《条例》之所以要求保险人垫付抢救费用,目的是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避免出现因抢救费用不足致使受害人死亡或病情加重的情况,实现“以人为本”的立法目的。即使如此,《条例》仍然赋予保险人追偿权,以便弥补垫付抢救费用损失。这也从侧面说明,这些情形导致的损失不属于保险人的责任范围。

《条款》第九条的规定补充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立法漏洞,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