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车险责任与保险条款说明

车险责任与保险条款说明

【摘要】:《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对此予以了明确,即交强险只承保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在境外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本条第一款与《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相比,《条款》第八条的规定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1.交强险只承保境内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上两条分别明确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条例》适用的主体范围,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交通活动的单位与个人。但前述规定没有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与个人在境外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处理。

《条款》对此予以了明确,即交强险只承保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在境外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条款》作出这一规定还是很有实际意义的,因为在目前我国的广东、深圳等地,有一些挂所谓粤港两地牌照的机动车,申请粤港两地车牌需要符合一定的投资要求,但目前数量也不少。这些车由于要在内地上牌照,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条例》的前述规定,需要办理交强险。对于这些车辆在境内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毫无疑问需要进行赔偿,但对于在境外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果不在条款中予以明确,将来就有可能产生纠纷。

2.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是被保险人

如前所述,《条例》第二十一条与《道交法》第七十六条一样,存在着赔偿对象不明的问题。但是,《条款》对此予以了明确,即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赔偿,可见,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是被保险人。当然,在特殊情况下,保险人也可以向受害人进行赔偿。

各项费用的内涵应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一致。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2)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3)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此项费用无明确多少规定。

4)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5)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6)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7)交通费:一是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二是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

8)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9)住宿费:有两个部分,一是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住宿费,二是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费。

10)误工费:一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是受害人死亡的,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损失的合理费用。

11)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①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②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③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一般不宜超过5万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与受害人是否死亡或伤残无关。

12)医疗费、康复费、后继治疗费、整容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应特别注意。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13)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14)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