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交通事故发生后,应该及时快速的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交管部门扣留车辆的处理、事后报警、检验鉴定、作出事故认定书等规定了严格的处理时限。......
2024-02-01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规定
1)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
①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不仅是由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
②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4个方面:客观要件(车辆要件和道路要件)、主观要件(过错或意外)、损害后果要件、过错或意外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要件。任何一起交通事故都必须包括以下这4个要件,否则就不能构成一起交通事故。
a)客观要件(车辆要件和道路要件)。交通事故必须是涉及车辆的事件,即交通事故当事人至少有一方是车辆,不涉及车辆的事件不能称为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辆及其形态作了专门规定。交通事故必须是发生在道路上的事件,不发生在道路上的事件不能称为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1995)对道路的内涵、外延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b)主观要件。交通事故必须是由于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事件。
ⅰ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仍然积极地追求或者放任该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某种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预见后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后果的心理态度。对于交通事故而言,交通事故的当事人经常故意违反交通安全法规,但他们并不希望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后果。如果他们对事故的发生持有故意的主观心态,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诈骗等犯罪。
ⅱ意外。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即使交通意外事件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也要作为交通事故对待。《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意外引入交通事故的概念中,使得交通事故的范畴比以往扩大了许多。
ⅲ损害后果。交通事故必须有损害后果,即交通事故必须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后果。人身损害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为依据。财产损失以交通事故现场的直接财产损失为依据。如果客观上没有损害后果的发生,则该事件不属于交通事故。
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过错或意外是交通事故损害后果出现的原因,交通事故损害后果是当事人的过错或意外事件的结果,二者之间构成因果关系。若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2)道路交通事故的主管和管辖。
①道路交通事故的主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道路交通安全法》以授权的形式明确了公安部是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主管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主管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各类道路交通安全活动和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的管理,来行使其法定权力,履行其法定职责。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又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②道路交通事故的管辖。道路交通事故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上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区域或者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为公安部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常分为三级,即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公安厅(局)交通警察总队(交通管理局),地(市)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③道路交通事故管辖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可以分为职能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a)职能管辖。职能管辖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划分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分工。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b)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行政区域划分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管辖权限。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所在的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c)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先期处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案情复杂、影响重大或者涉及公安机关人员、车辆的交通事故,可以申请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4h内,作出移送或者由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继续处理的决定。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d)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某一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确定由某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指定管辖一般用于管辖权限有争议的案件,还包括需回避的事故由上级指定管辖的案件。管辖权限有争议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首先由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4h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
对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④有关非交通事故的管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以外的事故也有管辖权。
3)道路交通事故的形态和种类。
①交通事故的形态是指交通事故的外部表现形式,分为碰撞、刮擦、碾压、翻车、坠车、失火、撞固定物、撞静止车辆等。
②交通事故种类。根据交通事故分析的角度、方法不同,交通事故的分类亦有所不同。通常可以将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几种:
a)根据交通事故损害后果,可将交通事故分为死亡事故、伤人事故、财产损失事故。
b)按交通事故形态分类,可将交通事故分为撞车事故、翻车事故、撞人事故、失火事故等。
c)按交通事故性质分类,可将交通事故分为责任事故、机械事故、意外事故等。
d)按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分类,可将交通事故分为机动车驾驶人事故、非机动车事故、行人事故等。
e)按交通事故车主系统分类,可将交通事故分为专业运输车辆事故、公共电汽车事故、机关企业事业车辆事故、军车事故、个体车辆事故等。
f)按交通事故地点分类,可将交通事故分为路段事故、交叉口事故、弯道事故、坡道事故等。
g)按交通事故区域分类,可将交通事故分为市区事故、公路事故、村镇事故等。
h)按交通事故时间分类,可将交通事故分为凌晨事故、白天事故、傍晚事故、夜间事故等。
i)按人身伤害分类,可将交通事故分为死亡事故、重伤事故、轻伤事故、致残事故等。
此外,还可以按照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年龄、性别、驾驶经历、职业等进行分类。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回避。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回避,是指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如果出现同交通事故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交通事故案件公正处理的有关人员,不得参与交通事故处理或者参与该交通事故有关其他活动的制度。
①交通事故处理回避适用人员。交通事故处理回避的人员包括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参与交通事故处理的交通警察、交通事故检验人员、交通事故鉴定人员和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翻译人员。
②交通事故处理回避的理由。依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回避:
a)交通事故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当事人是指正在接受交通事故案件调查处理的行政相对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这些人员参与案件处理会影响到交通事故案件的公正处理;即使不会产生偏袒,其他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自然也会产生疑虑,从而影响到案件的处理。
b)本人或者其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c)本案的证人、检验人、鉴定人或者翻译人员。
d)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③交通事故处理回避的种类。交通事故处理回避有三种: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a)自行回避是指具有法定回避理由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参与交通事故处理的交通警察、交通事故检验人员、交通事故鉴定人员和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翻译人员在已经或者将要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现本人或者自己的近亲属与道路交通事故有牵连或者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主动提出回避。
b)申请回避是指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参与交通事故处理的交通警察、交通事故检验人员、交通事故鉴定人员和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翻译人员具有法定回避理由而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c)指令回避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参与交通事故处理的交通警察、交通事故检验人员、交通事故鉴定人员和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翻译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有权决定他们回避的公安机关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可以指令他们回避。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概念和特点。
①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概念。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地点及与交通事故有关范围内的空间场所,包括事故的车辆、物体、人、畜以及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所在的空间。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由时间、空间、车辆、人员、物体5个要素构成,其实质就是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与特定的时间、空间以及人、物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反映。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是分析交通事故的基础。
②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特点。道路交通事故绝大多数是在露天的道路上发生的,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具有暴露性、整体性的特点。从道路交通事故的内在关系看,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又具有客观性、隐蔽性、共同性和特殊性的特点。
a)现场存在的客观性和现场状况的可变性。任何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必然形成一个事故现场,而且现场元素的原始分布形式和状况符合事故发生规律,能够客观反映事故发生的情况。即使当事人故意改变或毁灭事故现场,也只能改变事故的某些表象。掩盖不了事实的本质。现场存在的客观性,为我们分析处理事故提供了重要的客观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状况又具有易变性,原始状况容易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现场暴露在露天,车多人多,极易使现场受到破坏和变动。另外,现场元素自身的性质也决定了其易变性。
b)现场的暴露性和因果关系的隐蔽性。暴露性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必然呈现一定的外观形态,具有直观性。现场是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结果,无论事故现场的各种交通元素本身,还是它们的状态特征和事故的损害后果,都明显直观地暴露在外,容易被人们的感官所感知和认识。即使是一些细微的痕迹、物证,只要仔细勘查,也是可以发现的。现场现象的暴露性,使勘查人员能够认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存在,为揭示事故发生的原因提供客观依据。
因果关系的隐蔽性,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与事故有关的各种元素的关系,现场现象中所包含的事故发展过程的本质联系,即前因后果的关系,不是直观的、表面化的,而是复杂的,需要通过分析判断才能揭示,才能认识。
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各种交通元素的相互关系,各种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特别是违法行为与事故后果的因果关系,以及事故发生的过程常常是复杂隐蔽的。因果关系的隐蔽性,决定了认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艰巨性。现场勘查人员的任务就是要通过现场调查,全面掌握现场的客观情况,科学分析判断,透过各种表面现象,揭示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
c)现场的整体性和形成过程的阶段性。每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都有一个现场,呈现在调查人员面前的是一个现场整体。虽然道路交通事故的持续时间并不长,但事故现场要经过事故的一系列过程才能最终形成,是—系列事故过程演变的终结表现,体现着整个事故演变过程的整体性。现场勘查是由终结回溯其演变过程,再现整个事故发生发展和最终形成的过程。阶段性是指作为一个整体的事故现场,是随事故的发生演变过程逐步形成的,现场不仅从整体上反映事故的状况,还在阶段上反映事故发生的过程。
道路交通事故的每一个发展阶段都会留下相应特征的现场表象,各个阶段形成的表象的总和就构成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整体。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是时间性和空间性要素的综合。空间要素是直观的,时间要素则是通过空间要素间接地反映出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全过程的动态情况都会通过现场元素具体形态的前后连续性和联系性表现出来。现场的阶段性为认识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提供了重要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演变大致可分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前各方当事人的动态、事故发生时各有关事故元素的变化、事故发生后的状态这样三个阶段。
d)现场的共性和每一具体现场的特殊性。道路交通事故尽管各种各样,千差万别,但是,所有的道路交通事故都具有共同特征。例如,都存在车辆碰撞、刮擦、碾压等痕迹。而且这些都是交通事故所特有的痕迹,尤其是同类交通事故具有的相同特征更多。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共性为发现、鉴别及利用痕迹物证判断事故性质提供了一定的规律性。
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又是千变万化的,绝对没有完全雷同的两个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每一个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都有自身的特殊性。正是这种特殊性,才将不同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相互区别开来。
在实际工作中,现场勘查人员就是要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共性的指导下对现场进行勘查,对事故进行分析。同时,现场勘查人员又必须注意在共性的指导下,识别每一具体现场的特殊性,运用不同的方法对现场进行勘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针对不同的道路交通事故特点进行分析和处理。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交通事故处理及相关活动的内容、顺序、时限的总称。根据交通事故的情形不同,交通事故处理可适用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①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a)交通事故报警、受理。发生交通事故后,有关人员应将交通事故的发生情况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警后,应当登记备案,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对于不属于交通事故的案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并应当告知报案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报案。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具体来说,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现场处理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ⅰ立即停车。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首先采取制动措施停车,切不可将车辆缓慢地靠向道路一边或向前缓慢停车,或者向后倒车再停,更不能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而驶离现场。这些行为将对现场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使事故损害进一步扩大。驾驶人停车后应按有关规定操作:拉紧驻车制动,切断电源,开启危险信号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后位灯。同时下车察看现场,确认事故是否发生,受害人和有关物品的损害情况,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还应注意将可能造成事故扩大的危险因素消除,如装载的危险品外溢、燃油流出等。这些危险因素如果不及时消除,将可能引发二次事故,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因此,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事故进一步扩大的隐患。
ⅱ抢救伤员。抢救伤员与保护现场应当同步进行。对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如立即止血,防止流血过多,同时要及时拦截过往车辆,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在紧急情况下,事故车辆也可以直接将伤员送往医院。对抢救受伤人员需要移动现场物品、人体躺卧位置,或者需要使用事故车辆运送受伤人员等而变动现场的,应当采取措施,明显、准确、有效地标明原物品、人体、车辆等的位置和相互关系。如果受害者已经死亡,则不应当搬动,要保护现场,等待交通警察来处理。
ⅲ保护现场。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要注意保护现场,以便查明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和分清双方责任。现场的范围通常是指机动车采取制动措施时的地域至停车的地域,以及受害人行进、终止的位置。在实践中,简单保护现场的方法包括在事故区域周围放上小石头或者其他物体;有条件的用绳索围拦等。当然,保护现场,要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和现场的交通情况灵活处理。
ⅳ及时报案。车辆驾驶人在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的同时,应当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及伤亡情况,用电话向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在交通警察到来之前不得离开现场。车辆驾驶人可以自己向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也可以委托现场目击者、车上乘客、同乘人员、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等向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b)出警及现场调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的类型、损害情况等及时出警。对于一般交通事故,应派出两名或者两名以上交通警察处理。对于发生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到场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和调查取证工作:对于一次死亡3人以上及其他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到场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和调查取证工作;对于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交通事故,省级交警部队要派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调并指导当地的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ⅰ现场调查。交通警察到达现场调查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全面、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具体包括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装载情况、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或者意外情况、与交通事故有关的道路情况、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事实。
ⅱ现场勘查、照相、摄像、绘制现场图。交通警察应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应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应当进行现场摄像。现场图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ⅲ交通事故询问、讯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肇事人、其他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或进行讯问。询问或者讯问时,应当根据需要问明交通方式、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机动车驾驶证号、准驾车型、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日期、驾驶经历、驾驶前活动、休息、餐饮情况、驾驶时身体状况,所驾车辆状况、保险情况,行驶路线、驾驶时间、行驶速度,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临危采取的措施及主观心态等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情况。询问或讯问之后应当制作笔录,让被询问(讯问)人确认无误后签字。
ⅳ事故的检验、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ⅴ检验、鉴定的时限。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ⅵ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当事人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ⅶ尸体的处理。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的同意。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采集其他相关信息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报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的,通知其亲属或者单位认领并处理交通事故。经核查无法确认身份的,应当在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10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ⅷ车辆的扣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10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ⅸ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通过对现场的勘查、技术分析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所出具的法律文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同时,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②交通事故处理的简易程序。
a)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ⅰ发生交通事故,但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ⅱ发生交通事故,但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ⅲ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b)简易程序处理的步骤。此类交通事故无需进行现场勘查,根据实际情况,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两类:
一类是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处理步骤:
ⅰ现场调查,对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情况进行记录。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ⅱ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ⅲ确定当事人责任,制作事故认定书。当事人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另一类是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报警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步骤:
ⅰ当事人提供交通事故文字材料。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报警的,应当向交通警察提供有当事人签名的道路交通事故文字记录材料。
ⅱ交通警察予以记录,由当事人签名。
ⅲ确定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警察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③未造成人身伤亡,基本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处置。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因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选择即行撤离现场、自主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
a)道路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身伤亡,如果造成人身伤亡,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及时报警,不得撤离、破坏现场。
b)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和事故的形成原因没有争议。
c)当事人自愿协商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事宜。
d)当事人必须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才可以撤离现场。
④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处置。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发生事故的车辆、车辆驾驶人、损坏部位等均明确的,当事人必须首先撤离现场,离开道路或者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这一义务,将承担由此引起不良后果的法律责任。
3)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抢救。
①医疗机构的抢救责任。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是所有医疗机构的责任,拒绝、放弃、拖延抢救治疗均要承担法律责任。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因抢救而产生的费用采取以下方式解决:一是当事人自己支付,包括受害人自己预先支付和肇事者先行支付;二是保险公司支付;三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②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责任。肇事车辆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支付抢救治疗费用的时间,应当在发生事故接到报案并确定损害发生或者得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后立即支付,不得拖延,影响救治。保险公司支付抢救治疗费用的数额,应当根据伤情和抢救治疗必需的费用,一次性或者分步骤及时支付,以责任限额内支付为限。
③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问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是指对抢救费用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交通事故,其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之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再向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追偿先行垫付的抢救治疗费用。保险公司支付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道路交通事故抢救治疗费用的接受单位,应当是医疗机构。这些费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发生事故的处理。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主要是指在工厂、油田、农场、林场的专用道路、农村机耕道路、渡口、机关、学校、单位大院、车站、机场、港口、铁道道口、渡口、货场内以及住宅楼群之间不供公众通行的地方发生的事故。由于在道路以外的其他场所,没有交通规则的标准,对车和行人的行为很难进行违法行为认定和过错判断。对于道路以外的场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其损害赔偿事宜,原则上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原则上也应当接受。
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责任后,依照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作出的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是事故处理工作的核心,事故处理人员对事故现场勘查、讯问当事人、收集证人证言、检查、鉴定所获取的证据,其目的都是为了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准确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交通行为与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关系及其应承担义务的一种确认。
交通事故责任不能直接等同于法律责任。它是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多大程度的因果关系的问题。构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必须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具有交通活动能力的人才可能成为责任主体。责任主体与民事赔偿主体有时是一个,在有些情况下,两者可能是分离的。
二是有一定的交通行为存在。引起交通事故的交通行为可能是违法行为,也可能是意外事故。对于前一种情况,法律要求交通事故的主体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违法行为可能是事故中某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也可能是事故中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对于意外导致的交通事故,法律并没有要求有违法行为存在的要求。
三是交通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章行为或意外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就是由于一定的原因,必然引起一定的后果的联系。但是,并非所有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都必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的交通行为,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关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构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决定性条件。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虽有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构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
①依法定责原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这包括行为必须是明确的法律依据,程序必须严格按法定的程序,否则就是违法或不产生行政法效果的行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定责。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依据不仅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还包括《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②因果关系原则。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规律,并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但是可以被人们认识和接受。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因果关系,就是作为事故原因与引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
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千变万化,原因错综复杂,每起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也是多种多样的。基于对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构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决定性要件的认识。分析出与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内在的、必然的、主要的关系的违法行为,而不是那些间接的、外在的、偶然的和次要的关系的违法行为。
2)责任的分类和承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程,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的责任主要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①全部责任和无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②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交通事故主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行为及过错造成,其中一方的行为及过错对交通事故的影响最大,已超过其他各方共同的影响之和,则对交通事故影响最大的一方当事人的责任为主要责任。其他各方责任为次要责任。
③同等责任。交通事故主要由两方的行为及过错造成,且影响相当或者相同,这两方当事人的责任也相当,即同等责任。
3)《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与送达。
①《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鉴定后制作的载明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的一种结论性法律文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当事人不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它仅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及刑事责任的一个证据。
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a)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b)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c)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d)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的原因。
③《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验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④《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送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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