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设施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管制和引导交通,因此它是道路交通系统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①道路交通安全与控制设施。道路交通安全与控制设施主要是为道路交通管理服务的设施,主要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警察的指挥、行人过街设施、分隔带、分隔岛等。道路交通服务设施是直接为车辆运行和停驻提供服务的设施。......
2023-08-10
1.道路
1)道路的概念及组成。
①道路的概念。道路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的空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道路的范围包括了供公共通行的整个路面: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隔离带等整个路面。
②道路的分类及道路的组成。我国的道路分为城市道路和公路两大部分。
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停车场、隔离带、立交桥、过街天桥、过街地下通道、跨河桥及隧道等建筑物和已经征用的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道路建设用地。
公路是位于城市、县镇、大城市远郊以及其他独立的工矿区以外,连接相邻市县或工矿区的道路。
道路(除高架专用干路外)通常由路面设施和地下设施两大部分组成。路面设施通常由车行道、人行道、交叉路口、广场、道路车辆停放点、公共交通车辆和其他车辆停靠站、交通管理设施、绿化带、沿街的地上设施、排水系统和人行过街天桥及立交桥组成。地下设施主要由人行过街地道和地下管线组成。
城市道路一般由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绿化带等部分组成。
公路道路一般由车行道、分车带、路肩等组成。
车行道的大型车道的宽度为3.75m,小型车道的宽度为3.5m,公共汽车停站或路口渠化车道宽度分别为3~3.2m。分车带是道路行车道上纵向分隔不同类型、不同车速或不同行驶方向车辆的设施。路肩是位于车行道外缘至路基边缘,具有一定宽度的带状部分。根据有关规定,二三级公路路肩宽度不小于0.75m,四级公路路肩宽度不小于0.5m。路肩可以起到保护路面的作用,也可以停放发生故障的车辆。在混合交通的情况下,路肩还可以供行人、自行车、畜力车通行使用。
2)道路的等级标准。
①公路。根据我国现行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公路按使用任务、功能和适应的交通量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5个等级:
a)高速公路为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应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四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5000~55000辆。六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45000~80000辆。八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60000~100000辆。
b)一级公路为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可根据需要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四车道一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15000~30000辆。六车道一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5000~55000辆。
c)二级公路为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公路。一般能适应每昼夜3000~7500辆中型载货汽车交通量。
d)三级公路为主要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公路。一般能适应每昼夜1000~4000辆中型载货汽车交通量。
e)四级公路为主要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或单车道公路。双车道四级公路能适应每昼夜中型载货汽车交通量1500辆以下。单车道四级公路能适应每昼夜中型载货汽车交通量200辆以下。
技术标准低于四级的公路不列入等级公路之内,称为等外公路。我国目前还存在着大量的等外公路。
②城市道路。城市道路一般分为以下几类:
a)快速干道。用中央分隔带将上下行车辆分离,供较长距离行驶的车辆快速行驶,其标准高于城市其他道路。快速干道与高速公路、快速干道、主干道相交时采用立体交叉,与次干道相交时可采用平面交叉,但要有严格的交通管制。快速干道沿线不允许设置吸引人流、车流的大型公共建筑物出入口。在过路行人特别集中的地段,设有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
b)主干道。主干道是城市道路的骨架,是连接城市各主要部分的交通干道。在主干道路段上,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采取分流形式,除与快速干道采用立体交叉外,与主干道、次干道或支路相交以灯控为主,特殊情况也有立体交叉。主干道两侧不宜修建过多的行人和车辆出入口。
c)次干道。次干道是城市市区的一般交通道路,兼有服务功能,并配合主干道组成道路网。它承担分散主干道交通负荷或区域性的交通运输任务,一般均有公共交通线路通过。次干道两侧允许布置有较多人流的公共建筑物。
d)支路。支路是区域次干道,是城市市区内主要道路的联络线;解决地区的局部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
2.道路交通设施管理
1)道路交通设施的分类及作用。道路交通设施是设置在道路或路旁边,用于帮助车辆和行人正确使用道路,保证道路安全、畅通和低公害的各种设施。道路交通设施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管制和引导交通,因此它是道路交通系统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道路交通设施种类多,数量大,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和隔离设施等管制和引导交通的其他设施。
道路交通设施按其功能不同可分为交通安全与控制设施和交通服务设施。
①道路交通安全与控制设施。道路交通安全与控制设施主要是为道路交通管理服务的设施,主要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警察的指挥、行人过街设施、分隔带、分隔岛等。
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
②道路交通服务设施。道路交通服务设施是直接为车辆运行和停驻提供服务的设施。具体包括停车场、加油站、修车场和洗车场。
停车场(库)是指在路面以外专门开辟较大面积,供给社会车辆长时间停放的场地或库房。停车场(库)可以分为城市出入口、大型宾馆、饭店、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医院、机场、车站、码头、仓库及大型公用建筑物前等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和机关自用专用停车场(库)两大类。停车场(库)有地面式、地下式、多层式和屋顶式等。停车场(库)由停车坪、车辆出入门、通道、停车管理设施及其他的附属设施组成。
③道路照明设施。道路照明设施既属于公用设施,也属于安全设施,而且还具有交通控制能力。
2)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置和保护。
①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置。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及其功能上的需要。此外,道路交通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根据通行需要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设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宣传。
②道路交通设施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和损毁道路交通设施,种植植物、设置广告牌和管线等应当与道路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信号灯等道路交通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
3.道路通行原则
道路通行原则是所有道路交通参与者都必须严格遵循的行为准则,也是道路通行规范制定的依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我国的道路交通通行原则主要包括右侧通行原则、各行其道原则、遵守交通信号原则和优先通行原则4个方面。
1)右侧通行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原则。右侧通行原则是指驾驶车辆上道路通行时,除有特殊规定的外,一律靠道路的右侧通行。汽车方向盘安装在车座的左边位置,便于驾驶人在行驶中目测安全间距,安全会车和超车。
车辆同向行驶时,车辆通行实行低速置右原则,即在道路通行带的划分上,按照不同交通主体的车速从右向左由低到高依次排列。《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一般情况是,道路以路面中心线为界划分为两个相反的方向,同一方向行驶的道路通行带中最左侧为机动车道路,向右依次为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
机动车超车时,应从左侧超车,被超车辆降低速度、靠右让路。
车辆在会车让行时,应该靠右行驶。前车让后车超越时靠右让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非机动车右侧通行原则。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也就是说对于行人通行并不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
2)各行其道原则。各行其道原则是指车辆、行人按照道路通行带的划分,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准许通行的各自相应的区域、道路或道路的某一部位上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具体包括:
①车辆、行人各行其道。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②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
③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行人在人行道或其他行人通行设施内行走。
④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3)遵守交通信号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因此,交通警察指挥的效力高于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信号的效力。没有信号的情况下,安全、畅通是通行的基本原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其中交通信号灯包括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及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交通标志包括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及辅助标志;道路交通标线包括指示标线、警告标线和禁止标线;交通警察的指挥包括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
4)优先通行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了优先通行原则。优先通行原则是指当行人与车辆、车辆与车辆在道路的同一部分内相遇时谁拥有优先权,可以先行通过的规定。优先通行原则的内容比较广泛,其总的要求是:
①转弯的车辆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②右转弯的车辆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③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车辆让已在路口内的车辆先行。
④有障碍一方的车辆让无障碍一方的车辆先行。
⑤下坡的车辆让上坡的车辆先行。
⑥一般车辆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先行。
①机动车的优先通行原则。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公共汽车在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内,可以优先通行。
机动车在路口通行。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优先通行权规定为: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②非机动车的优先通行原则。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③特种车辆的优先通行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上述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4.机动车通行规范
机动车辆行驶,不同于人的行走,机动车在行驶时都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和对外界的威胁性。这种危险性和威胁性常常产生于某一瞬间,因此必须对机动车辆的行驶作出严格的通行规范,以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1)行驶车道的规定。机动车应按照各行其道的规定,分道行驶。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当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需要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
2)行驶速度的规定。
①最高时速。一般情况下,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
a)如果道路上没有限速标志、标线,也没有道路中心线,规定城市道路最高行驶速度为30km/h,公路最高行驶速度为40km/h。
b)对于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则机动车的最高行驶速度限定为城市道路50km/h,公路70km/h。
c)机动车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m以内,掉头、转弯、下陡坡,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或者行驶中发生故障等几种情况下,最高行驶速度均不得超过30km/h,其中拖拉机、电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15km/h。
在有限速标志的单位院内或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避让行人,按照不超过限速标志所标速度的车速行驶。
②减速行驶。
a)机动车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b)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也应当减速行驶。
c)当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减速慢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时,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3)机动车的超车与会车的规定。
①超车的规定。
a)超车与被超车。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l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b)禁止超车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ⅰ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ⅱ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ⅲ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ⅳ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②会车的规定。会车是指相对方向行驶的车辆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通过的交通现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b)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c)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d)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e)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m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4)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人行横道、铁路道口和渡口的规定。
①通过交叉路口。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a)灯控交叉路口。灯控交叉路口是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机动车通过这样的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ⅰ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ⅱ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ⅲ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ⅳ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ⅴ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ⅵ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ⅶ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b)非灯控交叉路口。非灯控交叉路口是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机动车通过这样的交叉路口时,如果有交通警察的指挥,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如果既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机动车通行时应当遵守: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等规定。此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ⅰ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ⅱ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ⅲ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ⅳ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当机动车在这种既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②行经人行横道。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③行经铁路道口。铁路道口是铁路与公路的交叉路口。由于行驶的列车速度快,难以停车和减速,因此,铁路道口是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地方。而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多是重、特大事故。为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及时间通过。
④渡口。渡口是车辆上下渡船的地方,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5)掉头、倒车、交通阻塞的规定。
①机动车掉头的规定。
a)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b)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②倒车的规定。倒车是车辆的倒行。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③交通阻塞的行驶。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过。
6)灯光、喇叭的规定。
①灯光。机动车的灯光装置是车辆安全装置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规定使用灯光装置,对防止自身车辆与其他车辆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着重要作用。
a)机动车的灯光装置。
ⅰ转向灯。安装于车头和车尾两侧,车辆转向时表示所转方向,以及表示停车、起步的灯光装置。
ⅱ前照灯。安装于车头两侧,用于车辆行驶时照明道路。前照灯有远光灯和近光灯之分,近光灯必须符合防眩光要求。
ⅲ雾灯。雾天行车时使用。
ⅳ后位灯。安装于车尾两侧,夜间或雾天、阴天行车时使用,其作用是向后车表明自己的位置。
ⅴ示宽灯。表示车辆的宽度。
ⅵ制动灯。安装于车尾两侧,车辆制动时使用,其作用是向后车表明自己已制动。
ⅶ牌照灯。安装在后牌照上下位置,夜间行驶时使用,用以照明后牌照。
ⅷ仪表灯。安装于驾驶室,夜间行车时使用,便于驾驶人观察驾驶室内的各种仪表。
ⅸ挂车标志灯。表示拖带挂车的灯光装置,夜间行车时使用,提醒其他车辆注意。
b)转向灯的使用。机动车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c)远光灯、近光灯的使用。机动车夜间行驶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m以外熄灭远光灯,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
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d)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使用。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e)危险报警闪光灯、雾灯和示警灯。机动车雾天行驶、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夜间作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时都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雾天行驶应当同时开启雾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夜间作业应当同时开启示警灯。白天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时应当同时在车后50~100m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时,则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牵引故障机动车时,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②喇叭。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但是严禁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7)机动车故障的处理。
①发生故障。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②故障车牵引。机动车在行驶中难免会发生一些故障,有的故障也是事前难以发现和预防的。车辆发生故障后,有的难以及时修复排除,有的则不能及时排除。这就需要用别的车辆牵引行驶,将其送到指定地点。有的甚至还需要装在别的车上运走。
为了确保安全,机动车发生故障需要被牵引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b)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c)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m小于10m。
d)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e)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③牵引挂车。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b)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kg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c)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8)机动车装载的规定。
①货车装载。
a)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m,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m;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m。
b)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c)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同时,严禁尚处于实习期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d)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m,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m。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m;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e)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f)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②客车装载的规定。
a)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m,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m。
b)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c)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9)作业车和特种车行驶的规定。
①作业车行驶的规定。作业车主要是指洒水车、清扫车、道路维修车等。为适应作业车作业的需要,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对作业车作出了放宽性的规定: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②特种车行驶的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是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作出了以下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但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同时,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10)临时停车和车辆停放的规定。
①临时停车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对临时停车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保障临时停车的车辆安全,保障交通的畅通,车辆在停车场外的其他地点临时停车,除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外,同时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b)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m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m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c)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m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d)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e)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f)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②车辆停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除了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并规定使用时间的停车泊位外,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11)学习驾驶的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不允许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12)禁止性行为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②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③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④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⑤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⑥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⑦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h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min。
⑧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5.高速公路通行规范
1)车辆的进入与拦截检查。
①车辆进入的禁止性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km/h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速度不得超过120km/h。
②车辆的检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除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
2)车辆行驶的规定。
①车辆驶入驶出高速公路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②前后车距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100km/h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m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100km/h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m。
③低能见度行驶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能见度小于200m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60km/h,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m以上的距离。
②能见度小于100m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40km/h,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m以上的距离。
③能见度小于50m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20km/h,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规定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
④禁止性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a)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b)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c)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d)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e)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此外,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
3)速度限制。
①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120km/h,最低车速不得低于60km/h。
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120km/h,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100km/h,摩托车不得超过80km/h。
③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100km/h;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110km/h,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90km/h。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
4)高速公路交通管制。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这种交通管制常常应用于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机动车驾驶人遇到高速公路交通管制时,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寻找合适路径。
5)发生故障和救援。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m以外设置警告标志以扩大示警距离,同时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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