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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流程及要求

【摘要】: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此外,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通过相应车型的驾驶考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上记载有持证人准驾车型代号。

1.机动车

1)机动车的定义和分类。

①机动车的定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②机动车的分类。根据不同标准,机动车的分类方法很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我国将机动车分为6类:汽车摩托车电车、轮式自行机械、拖拉机和挂车

另外,根据车辆的用途不同,可将汽车分为载货机动车和载客机动车。

2)机动车登记制度的种类。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我国机动车登记分为以下几类:

①注册登记。又称行驶资格登记,是机动车的“出生”登记。经过注册登记之后,机动车正式成为道路交通的一个活动主体,从而正式纳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管理范围。

②转移登记。即所有权转移登记,是指因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所作的登记。包括过户登记和所有权转移的转入登记。

③变更登记。已注册的机动车,在发生法定情形的变更时,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需要变更;登记的具体情形包括:

a)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b)更换发动机的。

c)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d)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e)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f)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④抵押登记。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时,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⑤注销登记。机动车在报废或者灭失场合,需要办理的登记。

3)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程序。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主要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这里的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一般是指所有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如果其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可以将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登记管理,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机构所行使的关于机动车登记的管理职权。

4)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项目。车辆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①机动车登记编号、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

②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③机动车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

④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

⑤机动车的使用性质。

⑥机动车获得方式。

⑦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⑧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证明的名称、编号。

⑨机动车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⑩机动车照片记录的机动车外形。

⑪注册登记的日期。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的其他事项。

5)机动车注册登记的申请。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①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②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③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④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另外,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检验制度和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机动车检验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依法对机动车进行的检测、查验和技术鉴定等工作。我国机动车检验制度规定的基本方法有5种:初次检验、定期检验、临时检验、特殊检验与技术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是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必须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主要是指由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机动车的整车及其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传动系、行驶系、照明和信号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技术标准。

从2004年5月1日起全国正式实施的《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的行业标准》,统一了车辆的检验项目、程序、方法。车辆技术标准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对于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性车辆,还应当执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

7)特种车辆的规定。特种车辆是指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这四类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这主要指的是:一是必须在执行任务时,才享有相应的特权;二是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才享有相应的特权。特权的内容包括: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不准穿插或超越。但这种特权也不是绝对的,如果遇到交通警察出示停车示意牌时,特种车辆也必须停车接受检查。

此外,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8)法定保险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即现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机动车驾驶人

1)驾驶许可和准驾车型。

①驾驶许可。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②准驾车型。由于不同类型的机动车,如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机动车等,在操作方法、保养使用知识和紧急情况处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要求不同的驾驶技术和操作规范,因此,机动车驾驶考试根据不同的车型,设置不同的考试内容。通过相应车型的驾驶考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上记载有持证人准驾车型代号。准驾车型代号表示一种或者几种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辆种类。机动车驾驶人可以驾驶该代号表示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辆种类。机动车驾驶人可驾驶该代号代表的一种或几种机动车。取得准驾大型机动车资格的,可以驾驶小型机动车;取得准驾小型机动车资格的,需要增加驾驶车型时,应经考试合格后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2)驾驶证的申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驾驶证。

①积极条件(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a)年龄条件。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年龄条件:

ⅰ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ⅱ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ⅲ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ⅳ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ⅴ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b)身体条件。

ⅰ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ⅲ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ⅴ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ⅵ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档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档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ⅶ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②消极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a)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症、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b)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c)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

d)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e)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驾驶证变更和补发、换发驾驶证。

①驾驶证变更的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的变更是机动车驾驶证登记的姓名、住所、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等内容发生变更,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证明和申请材料,申请变更机动车驾驶证。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根据变更情况更改机动车驾驶证档案,使机动车驾驶证档案与机动车驾驶证登记内容保持一致,便于机动车管理。

②驾驶证补发的规定。机动车驾驶证是证明驾驶人具有驾驶资格的法定证件。驾驶机动车时,驾驶人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③驾驶证换发的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有效3种。机动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一般有效期为6年。在6年的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对于已经取得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不需要经过初次申领驾驶证的程序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直接申请换发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4)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实行累积记分制度。机动车驾驶人的累积记分制度,是指主管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累积不同的分数,当累积记分达到规定的分数时,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并要求其重新考试,对于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记分重新计算的管理制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这是我国第—次以法律的形式对累积记分制度所作的规定。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这里的一年,是指记分周期所规定的一个年度,即从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向后计算的一个年度。

5)驾驶资格的丧失。机动车驾驶人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这种驾驶资格的丧失是临时性的丧失,待驾驶人的身体条件恢复后,仍可继续驾驶。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体状况,是保证安全驾驶的重要条件之一。如果患有足以影响观察、判断事物能力和控制行为能力的疾病,直接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在疾病未治愈前,将不得驾驶机动车。

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另外,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非机动车

1)非机动车的定义。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2)非机动车的分类。纳入非机动车管理的非机动车一般有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人力车、畜力车、电动自行车。

3)非机动车行驶的规定。所有非机动车都应分类进行登记和注册,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km/h。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