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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体系概述及相关名词释义

【摘要】:中国的法律体系由七个法律门类构成: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③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的法律。④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法律。它是规范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法律规则是指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行政法规处在低于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的地位。

1.法律

广义上法律是行为规则的总和。狭义上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律体系

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中国的法律体系由七个法律门类构成: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法律:

①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

②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

③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的法律。

④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法律。

2)民法商法。它是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平等地位而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可以称为横向关系。

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民法是一个传统的法律门类,它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商法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活动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

3)行政法。它是规范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可以称为纵向关系。在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纵向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依法作出,不需要双方平等协商。因此,为了正确处理二者关系,保持行政权力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利的平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公正公开、有效监督。

4)经济法。它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是在国家干预市场活动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一方面与行政法的联系很密切,另一方面又与民法商法的联系很密切,往往在同一个经济法中包括两种不同性质法律规范,既有调整纵向法律关系的,又有调整横向法律关系的,因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5)社会法。它是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关系的总和。社会法是在国家干预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所调整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部分之间的法律关系。

6)刑法。它是规范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是一个传统的法律门类,与其他法律门类相比,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最广泛;二是强制性最严厉。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它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的诉讼制度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解决经济纠纷,除通过民事诉讼制度“打官司”外,还可以通过仲裁和调解这两种非诉讼的“便民”途径。

3.法制体系

是指法制运行机制和运行环节的全系统。它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

4.法的效力

即在适用对象、时间、空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法的对人效力是指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效;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的地域范围;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颁布后对其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

5.法的要素

是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的基本元素,主要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等要素。

1)法律规则是指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2)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3)法律概念是指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术语。

6.根本法、普通法

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分为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其他法)。

7.行政法规

是由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法制定修改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事项的规范性法规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处在低于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的地位。行政法规须根据法律规定来制定,不得与其相抵触;而地方性法规则不得与行政法规相抵触,否则无效。行政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规定的事项,远比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规定的事项广泛、具体,例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法》制定的《交强险条例》;依据《公路法》制定的《道路运输条例》等。

8.行政规章

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具体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两种。例如,公安部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

9.地方性法规

是由特定地方人大依法制定和修改、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作为地方执法或司法依据之一、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性法规是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但又具有不可或缺作用的基础性法的形式。

10.公民

是指中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11.法人

主要包括:①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②各种企事业单位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③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12.法律关系

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13.行为能力

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按人的属性分为自然人行为能力和法人行为能力。《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①完全行为能力;②限制行为能力;③无行为能力。

14.法律规范

是指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

15.法律事实

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它可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1)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2)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范规定、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16.法律责任

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17.法律溯及力

即是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简言之,就是新的法律施行后,对它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新法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不具有溯及力。我国的法律几乎都不具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