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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国家规定和免征范围

【摘要】:车辆购置附加费由交通部门负责征收工作。图2-26 车辆购置税凭证图2-26 车辆购置税凭证(续)按照国家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和免征范围如下。

车辆购置税是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的,国务院于1985年4月2日发文,决定对所有购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和单位一律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其目的是切实解决发展公路运输事业与国家财力紧张的突出矛盾,将车辆购置附加费作为我国公路建设的一项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车辆购置附加费由交通部门负责征收工作。2000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附加费改成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资金的使用由交通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安排使用,车辆购置税的征收标准,是按车辆计税价的10%计征。在取消消费税后,它是购买汽车后最大的一项费用。车辆购置税凭证如图2-26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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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6 车辆购置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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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6 车辆购置税凭证(续)

按照国家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和免征范围如下。

1.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

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征收范围依照《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执行。

2.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