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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动车分类-车险理赔查勘定损

【摘要】:2012年7月31日《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第1号修改单又对机动车使用性质进行了修改,在“非营运”对应的“分类”和“说明”中,删除“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其他校车”三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对机动车规格术语作如表2-4所示的规定。

为了便于机动车辆技术检验、核发牌证以及进行专门管理,公安机关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制定了《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2012年11月30日公安部公交管〔2012〕333号文件),《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安部令第124号)将机动车类型分类和使用性质分别分类如下:

1.机动车类型分类

见表2-2。

表2-2 机动车类型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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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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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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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使用性质分类表

见表2-3。

表2-3 按使用性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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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非营运机动车没有对应细类的,使用性质确定为非营运。

2012年7月31日《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GA802—2008)第1号修改单又对机动车使用性质进行了修改,在“非营运”对应的“分类”和“说明”中,删除“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其他校车”三行。其实此修改单是在特殊的社会背景下,为了发展校车所作的政策调整,校车为非营业车也是阶段性的产物。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GA802—2008)对机动车规格术语作如表2-4所示的规定。

表2-4 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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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对《公告》记载的乘坐人数为区间的载客汽车(包括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以上限确定其规格术语。乘坐人数包括驾驶人。

②不适用于设计和技术特性上需由拖拉机牵引的挂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