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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分类及定义-车险理赔查勘与定损

【摘要】:又如,有的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规定汽车发生保险事故以修为主,而有的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规定汽车发生保险事故以换为主,非保险公估人是不论保险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均按本行业规定评估与鉴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就立即通知保险公估人进行查勘与定损。

1.公估人与保险公估人的区别

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笔者理解这里的评估机构和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应理解为公估人,所作的评估和鉴定是保险事故损失评估和鉴定,即损失是多少。而保险公估人不仅要对保险事故损失评估和鉴定,还要对保险责任进行认定,即该不该赔,该按多少比例赔。这是公估人与保险公估人的根本区别。

从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恢复保险业,到21世纪初这20年左右,我国有公估而几乎没有保险公估,我国的商检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船检部门、资产评估公司、价格认证中心等各类机构都在直接或间接从事公估,但这些机构在保险事故损失评估和鉴定上有时与保险公估人也有差异,因为有时评估和鉴定标准不一样。例如,某汽车实际价值为10万元,由于保险事故造成损失需要修理,经评估修理费用需6万元,这时保险公估人认为可以修理,其原因是保险合同约定,只有修理费用达到或超过80%才能按推定全损处理(即值得修理),而价格认证部门按照达到或超过50%就可按推定全损的标准认为该车不值得修理。又如,有的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规定汽车发生保险事故以修为主,而有的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规定汽车发生保险事故以换为主,非保险公估人是不论保险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均按本行业规定评估与鉴定。

根据我国《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第二条,保险公估人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照本规定设立,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据此向保险当事人合理收取费用的公司。

所以,公估人不能再替代保险公估人。

2.保险公估人的分类

1)主要接受保险人委托的保险公估人。主要接受保险人委托的保险公估人,其实他应该叫查勘、检验代理人。严格意义上说,他们不是保险公估人,他们的佣金来自于保险人,在遵守《合同法》《保险法》《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尊重保险合同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维护保险人利益是他们的职责。我国现有的保险公估公司多数属于这一类。占我国保险公估市场的90%以上。

2)主要接受被保险人委托的保险公估人。与前面相反,这类保险公估人只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其实他应该叫索赔代理人。严格意义上说,他们也不是保险公估人,他们的佣金来自于被保险人,在遵守《合同法》《保险法》《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尊重保险合同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维护被保险人利益是他们的职责。我国现有的保险公估公司属于这一类的相对较少,但是,近几年出现明显上升之势,从占我国保险公估市场的1%左右急速上升至5%左右。

3)主要接受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共同委托的保险公估人。这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公估人,他们公平、公正、专业,社会影响较大,常为保险监管机关推荐的保险公估人,通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被保险双方约定为保险合同的查勘、检验和理算人。有时甚至合同中约定了查勘、检验和理算费用的确定及支付方法。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就立即通知保险公估人进行查勘与定损。我国有一些投资人,在投资成立保险经纪公司的同时,同时投资成立这样一类保险公估公司,但为数不多,并且业务规模较小。在保险发达国家,这类保险公估人相对较多。

4)独立公估人。在一些西方保险业发达的国家,有一些资深公估师,他们是某一领域专家,他们不受雇于一家公估机构,而常作为多家保险公估机构、保险人的顾问,以另一种方式从事保险公估活动。

以上四类保险公估人都是商业保险公估人。

5)只接受监管机关或司法机构委托的保险公估人。只接受司法委托的保险公估人,通常是保险监管机关、保险协会或同业公会设立的仲裁机构。他们通常不属于商业保险公估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公司行为,不是我国《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所指的保险公估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