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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的起源及其重要性

【摘要】:由于惜赔,保险理赔纠纷案急增,此时保险业的惜赔问题成为了社会问题,为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有识之士一致认为,应由第三方独立处理保险理赔工作,保险公估人应运而生。保险公估产生的近因是保险理赔纠纷。1867年,该委员会又进一步提出保险公司在支付赔款时,必须委托独立人士提供关于火灾原因的调查报告,使调查结果免受双方利害关系人的左右,具有客观公正性。

1666年的伦敦大火之后,财产保险业内出现了两个极为突出的问题:

1)大面积火灾造成大量的保险标的同时出险,并且损失严重,经营火灾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的理赔查勘定损人员面临人手不够和专业水平不够的问题。两个问题中尤以后者极为突出。

2)大面积火灾造成大量的保险标的同时出险,并且损失严重,经营火灾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普遍出现惜赔现象。由于惜赔,保险理赔纠纷案急增,此时保险业的惜赔问题成为了社会问题,为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有识之士一致认为,应由第三方独立处理保险理赔工作,保险公估人应运而生。

保险公估产生的近因是保险理赔纠纷。

保险公估业的雏形大约始于18世纪。在英国,保险理赔工作的高技术含量就已使保险公司内部专门从事理赔工作的人员难于应付。当时的理赔工作仅仅是由公司内部雇员进行现场查勘,查勘工作不但需要丰富的经验,更要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对保险标的发生损害的原区、程度、保险责任划分作出正确合理的判断,提出进一步赔偿建议,并在必要时运用法律手段协助保险人处理赔案。这种复杂的要求对于保险公司,特别是一些新成立、规模较小的公司而言是一项难题。理赔工作的成败轻者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短期利润,重者会败坏公司信誉,降低其偿付能力,导致公司破产、倒闭,进而威胁保险行业、整个社会的稳定。此时,权宜之计就是将与保险理赔内容相关的各行各业的工程技术人员纳入保险理赔环节,协助保险人开展理赔业务。这些人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向保险公司提供有关赔偿的建议,他们只与保险人相关联,相当于保险人的雇员或代理人。到了19世纪初,大多数开展火灾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都采用雇佣独立的专门技术人员作为其代理人,这类人就被称为“估价人”。可以算是保险公估人的雏形。估价人涉及建筑、测量、估价、买卖、商业及法律各个行业,并由此逐渐发展出财产估价公司。

随着火灾保险业务的进一步开展和赔案的增多,保险公司因依赖本身雇员及建筑商、测量师等各类代理人处理赔案而导致的串谋骗赔事件屡见不鲜,给保险业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损害。货运保险公司亲自赶到现场,查勘货物损失情况极为不便且不现实,到了19世纪中叶,英国防火保险委员会在研讨保险人处理各种灾难赔案时,基于上述原因和诸多考虑,认为由保险公司草率赔款实属不当,于是提出应由独立的并且具有相应法律地位的代理人即估价人负责赔案损失的调查。1867年,该委员会又进一步提出保险公司在支付赔款时,必须委托独立人士提供关于火灾原因的调查报告,使调查结果免受双方利害关系人的左右,具有客观公正性。英国防火保险委员会同时又批准并通过了一张“估价人”名单,名单列有估价人自行说明的专业技能,保险公司则必须在此名单目录中挑选,以备赔案时聘请之用。从此,雇佣独立公估人作为一种行业习惯被各保险公司接受并沿袭下来,保险公估业也开始崭新的历程。

1941年,英国保险公估人成立了自己的专业协会——公估师协会。

旧中国保险公估机构称为“公证行”,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仍沿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