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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车险理赔与货物保险承担责任

【摘要】: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货物因未投保,则不赔。

1.近因原则的含义

保险的基本职能就是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进行充分而及时的补偿,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损失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保险关系上的近因,并非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由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有时很复杂,如果有多个原因同时起作用,近因就是导致损失结果的决定性的原因。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保险事故中近因的判定

根据保险实践,产生事故损失的原因可分为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多种原因相关联造成的损失和原因不明的损失三种类型。

1)判定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的近因。单一原因是指事故的近因只有一个,不是属于保险责任,就是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只负责赔偿由于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如某汽车投保了盗抢险,汽车丢失的近因是被盗窃,因此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2)判定多种原因相关联造成损失的近因。在保险业务中常常会遇到某一事故损失是由几种原因同时造成的,其中有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责任,有除外责任,也有未列明的其他原因。如果能分清各种原因对损失的影响程度,保险人就可以对其应负担的损失给予赔偿。但有时分不清主次原因,应该按照下列规定判定损失近因:

保险合同上未列明的其他原因导致所造成的损失,一般属于保险责任,应给予赔偿。

②由除外责任导致保险责任发生所造成的损失,一般不属于保险责任,不予赔偿。

③由保险责任导致的除外责任所造成的损失,一般应给予赔偿。

3)判定原因不明损失的近因。这一般要根据客观事实进行推断。首先,要广泛收集造成损失的各种资料,为判定近因作准备;然后,根据所掌握的资料,科学地分析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从而正确确定近因。

3.判定保险事故近因的原则

保险实践表明,保险责任近因的判定,应从事故的起因对事件的作用大小来考虑,而不是从时间的先后顺序上考虑,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如果事故是由保险责任和其他未指明的原因同时导致的,保险责任为近因。

2)如果事故是由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同时导致的,除外责任为近因。

3)如果事件有连续性,最初的事件为近因。

4)如果发生损失的各因素可以分开,保险人仅负责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及保险责任以外的风险不予负责;如果发生损失的各因素不能区分开,保险人负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案例1-10:

2001年2月18日17时,某市运输公司甲、乙两台吊车在火车站货运处共同吊装一件水库发电设备。甲吊车吊装吨位为25t,乙吊车为16t,被吊设备重约30t。当货物被吊离地面约60cm时,乙吊车的吊绳突然崩断,货物失去平衡,造成甲吊车负重侧翻。甲吊车及货物俱受损。甲、乙吊车均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一是,是否构成倾覆责任。从事故的发生状况来看,甲吊车的损失已构成车损险的倾覆责任。货物因未投保,则不赔。但仔细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倾覆并不是事故发生和造成损失的直接、有效原因。该起事故是由乙车吊绳崩断导致货物失衡。由于货物失衡导致甲车超负荷,由于甲车超负荷导致甲车倾覆,由于甲车倾覆导致货物坠落。这一连串发生的事件,就像多米诺骨牌。风险由乙车逐步转移到甲车。甲车发生倾覆是事故的结果而不是起因。根据近因原则,如前因不属保险责任,后因属于保险责任,但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倾覆由吊绳断裂所致,虽然倾覆属于车损险承保风险,但造成损失的近因是乙车吊绳断裂,这种意外事故属不属于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明列的保险责任范围是判断是否属于保险事故的最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