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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及终止的七个要点

【摘要】: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协商,变更保险标的的保险范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条款的变更。保险合同的解除分为投保人解除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是合意合同,因此保险合同只要不是《保险法》规定的不得解除合同的险种,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可

1.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投保人保险人在意思表示一致时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就保险事件达成的协议,在协议中分别载明了自己的义务和权利。保险合同在订立时,首先投保人必须有投保意愿,并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即合同要约。然后保险人表示承担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即承约。所以保险合同必须经过投保人的要约和保险人的承约两个阶段才能订立。

1)要约阶段。绝大多数保险合同是要约式合同,要约阶段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的意思表示。投保人的要约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须和首要程序,投保人的要约是书面要约形式,即投保单。投保单是保险人事先制定的,其内容包括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和承保的项目,投保人按照投保单所列举的内容逐一填写。投保人在填写保险单时,必须如实填写。《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规定的内容,如果填写不实,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也可以据此解除保险合同或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2)承约阶段。承约阶段是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保险人认可和接受了投保人在投保单上提出的所有条件,并同意在双方合意的条件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承约可以由保险人自己作出,也可以由保险代理人作出。

保险合同在订立过程中,一般来说,投保人是要约人,保险人是承约人。从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到保险人出具保险单就完成了合同订立的一个要约与承诺的过程,即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因此保险合同就成立了。但有的时候,保险人在同意承保的同时,又向投保人提出一些附加条件,这种附加条件称为新的要约。投保人只有接受这种新要约,保险合同方可成立。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一般来说,合同成立即生效。但是保险合同多为附条件合同,以交纳保险费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同时,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实行“零点起保”,所以,保险合同是在合同成立后的某一时间生效。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一经成立就发生法律效力。

2.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协商,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变更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1)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

①保险人变更。一般情况下,保险人变更是不可能的。但当出现保险人破产、被责令停业、被撤销经营保险业许可等情况时,会导致保险人变更。为了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利,各国保险法都规定原保险人必须将持有的有效保险合同转移给其他保险人,这样保险人变更了,但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没变。我国《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对保险人的变更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另外保险公司的合并或分立,也可能导致保险人的变更。

②被保险人的变更。被保险人的变更通常出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如保险标的因继承或转让等导致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转移时,原被保险人已失去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此时被保险人变更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者了。此外,被保险企业的合并或分立、被保险家庭的分家等,都可能导致被保险人的变更。

③投保人的变更。投保人的变更一般出现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因为人身保险合同保险的期限长,还可分期付款,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可能出现投保人死亡或投保人因婚变而不愿接续缴费等情况,为使保险合同接续有效,就要变更投保人;此外,以债务人为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合同,债权人即投保人将债权转移他人后,只要被保险人同意,债权的受让人将接替原债权人为投保人。

④受益人的变更。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为受益人,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同意下也可变更受益人,被保险人变更为受益人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无须经保险人认可或同意,但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

2)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协商,变更保险标的的保险范围。必须指出的是,保险标的是客体,而客体是不可能变更的,所以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是在保险标的不发生更换的前提下,保险标的的范围发生部分变更。如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出现种类变化、数量增减、用途改变、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价值明显增加或减少等情况时,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保险合同客体变更的申请。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寿命,所以一般不可能出现被保险人变更的情况,只有少数险种,如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如果被保险人职业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客体的变更。

3)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条款的变更。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增加或减少保险费、改变保险费的支付方式、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范围和条件、扩大或缩小责任免除范围和条件、延长或缩短保险期限等要求时,会导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客体变更时,也往往引起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4)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变更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保险人审核变更请求后,作出相应决定,如需增加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规定补缴,如应减少保费的,保险人须返还。保险人签发批单,保险合同变更生效。

3.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方依法或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保险合同的解除分为投保人解除和保险人解除。

1)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合意合同,因此保险合同只要不是《保险法》规定的不得解除合同的险种,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如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为保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利,《保险法》有明确的规定,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只有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违约或违法行为时,保险人才能解除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主要有如下几种。

①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这条规定说明,只要投保人存在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事实,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有可能导致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第十六条还规定了保险人对故意不履行和过失不履行两种情形不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方法。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指人寿保险),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保。《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这条规定了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两个条件,一是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二是提出了索赔。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③投保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条规定明确指出,只要投保方有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事实,不管其是否进一步提出索赔请求,保险人即可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第四十三条其实是专指人寿保险。

④投保方不履行安全责任。《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障保险标的的安全有明确的责任条款的,如果不履行这些责任条款,保险人当然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甚至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⑤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这条规定说明,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事实及时通知了保险人,保险人也要视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大小,决定以后的行为,如果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不大,可以默认或提出增加保险费,如果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太大,即风险太大,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3)保险合同解除的程序。先由解约方向对方发出解约通知书,然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如果协商不一致,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4.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取消保险合同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当合同终止后,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终止了,当事人双方失去其享有的权利,当然也不用履行其应承担的责任。保险合同的终止可分为以下几种。

1)自然终止。保险合同的自然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即刻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最普遍、最基本的方式。保险期间未发生任何保险事故,期满后保险合同自然终止。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但不是全部保险金额,合同将继续有效,这种情况在机动车辆保险中最常见,直至保险期满而自然终止。

2)义务履行而终止。义务履行而终止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履行了赔付保险金的全部责任,导致合同终止。这里的全部责任,是指发生了保险人应当按约定的保险金额全部赔付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了保险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因此因保险人履行了全部义务而导致合同终止。

3)当事人行使终止权而终止。当事人行使终止权是指保险标的发生部分受损,在保险人赔偿后,双方当事人都可以终止合同的情况。如果是投保人终止合同,必须在保险人赔偿后30天内提出。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但应当提前15天通知被保险人,并将保险标的未损部分的保费,在扣除已经给予保障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给投保人。

4)解除合同而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除就是提前终止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失去保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