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和违约责任

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和违约责任

【摘要】: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所指的对象。因此,保险人并不对保险标的的所有风险承担责任,而仅对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项目承担责任。保险价值是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实际价值。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保险合同的约定,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投保人方和保险人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用条款的方式写在保险合同中,当保险合同生效后,双方都必须遵守保险合同中的内容。保险的内容又分为基本内容和约定内容。

1.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是《保险法》规定必须列入的基本条款,是任何种类的保险合同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也是制定保险合同条款和安排保险合同格式的法律依据。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如下。

1)保险合同主体的名称和住所。保险合同的主体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包括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名称是代表单位或个人主体的符号,住所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的生活住所或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保险合同主体的名称和住所是当事人在遵守或履行保险合同内容的必要条件。

2)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所指的对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是财产及相关利益;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保险标的不但是判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无保险利益、保险标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本依据,而且还是确定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以及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

3)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必须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风险项目。保险责任通常由保险人制定,保险人根据不同的险种和相应的风险制定出保险责任条款并载明于保险合同中。因此,保险人并不对保险标的的所有风险承担责任,而仅对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项目承担责任。险种和风险不同,保险责任也不同。

4)责任免除。责任免除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风险项目,责任免除又称除外责任或责任除外。责任免除的风险通常包括:损失巨大而且无法计算或预见的风险项目,如地震战争风险就是责任免除的项目;还有道德风险,如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故意谋杀被保险人,这也是责任免除的。由于责任免除涉及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责任免除条款必须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同时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人必须对投保人说明责任免除条款。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间是保险合同所持续的有效时间,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必须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条款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保险期间的确定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保险合同上约定的时间期限就是保险期间,它可以按自然日期计算,如某年某月某日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到某年某月某日保险合同结束,这一段时间内保险人必须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这段时间称为保险期间。另一种是按保险事件从开始到终止的时间来确定,这种保险期间可以是一个运行期,也可以是一个工程期,还可以是一个生长期。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的开始时刻,一般是以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表示,如保险合同约定2003年12月28日开始生效,按惯例这份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2003年12月28日零点。

6)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是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实际价值。保险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保险价值的大小一般以投保时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为基本依据,并随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变化,比如汽车的保险价值就是如此。当保险标的无市场参考价格时,保险人和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共同商定其价值,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人的价值是无价的,所以人身保险不存在保险价值问题。

保险金额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的金额,也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对于财产保险合同,有市场参考价格的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不得超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若保险金额超出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保险人在理赔时只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赔偿,超出部分无效。对于人身保险,因为人是无价的,所以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可根据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实际需要和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保险金额是计算保险费的基础,也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有明确的约定。

7)保险费。保险费是投保人为使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而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是建立保险基金的资金的来源。保险费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即基本保险费、附加保险费以及异常风险附加保险费。基本保险费是保险人准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金部分,保险人必须把这部分保险费储存起来,随时准备承担赔付责任,所以这部分保险费又称为责任准备金。附加保险费是保险人经营保险业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从业人员工资、场地租金、税收利润等。异常风险附加保险费是保险人为了应付危险事故超常发生时所需要增加的费用,也就是在基本保险费的基础上再加上一个安全系数。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费是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出来的,即保险费等于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根据不同的险种确定的,保险费率等于保险费除以保险金额。保险费可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由投保人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期付清。一般来说在汽车保险中绝大多数保险合同,只有在支付了保险费保险合同才有效。

8)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称为保险金赔偿,而在人身保险中的保险金称为保险金给付。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条件具备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才有权请求保险人依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当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赔付时,保险人应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及时赔付保险金;保险人拒不赔付或延迟赔付,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保险金的赔付办法和保险金的多少,应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约定赔付,如果没有约定,则按法律规定进行赔付。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保险合同的约定,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保险合同中已约定了违约责任的,就按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在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的,须依照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办理。保险合同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违约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保险合同法律效力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保险合同正常履行的基本条件。

争议处理是指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一般争议处理的解决方法主要有协商、仲裁或诉讼。通常当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可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仲裁;不服行政仲裁,则向法院提出诉讼。保险合同应当对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加以约定。

10)订立保险合同的时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时间是指保险人同意承保后,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的同时所注明的时间。保险合同的订立时间对于认定保险合同的订立日、判断保险利益的存在、保险危险的发生先后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保险合同的约定内容

当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不能完全表达当事人双方的意愿时,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约定的内容或条款,称为保险合同的约定内容。保险合同的约定内容是《保险法》所允许的,在订立保险合同的约定内容时,保险合同的约定内容不得与其他法律、法规相抵触,也不得违背最大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