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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主体: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组成

【摘要】:保险合同的主体是由投保人一方和保险人一方共同组成的。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必须与保险代理人签订代理合同或授权书确定其代理权限,保险代理人在进行业务活动时,即推销保险产品,是以保险人的名义办理保险业务,保险人必须对其代理权限范围内的业务或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所有与保险合同有关系的人称为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是由投保人一方和保险人一方共同组成的。

1.投保人一方

1)投保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既可以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经营户;但不管投保人属于哪类人,都必须对其投保的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即使与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也不产生法律效力。

2)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是在保险事件发生时实际受损的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对被保险人一般没有特殊的资格限制,基本上与对投保人的要求一致,因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往往是同一个人,只是在合同订立时与履行时由于其权利与地位不同而产生的不同称呼。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于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和寿命,所以被保险人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但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被保险人,只有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时,可以不受上述规定限制。通常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投保人为本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保险合同一经成立,投保人即被保险人;另一种是投保人为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属两人。

3)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由于领受保险金的一般是被保险人自己,所以没有受益人的规定。只有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才会出现受益人,受益人没有任何资格限制,自然人、自然人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的人、法人及其他合法经济组织都可以被指定为受益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可以为受益人。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特有的主体,他在保险事件中几乎不承担什么义务,只有在保险事件发生时必须及时通知保险人或索赔时提供单证。一般来说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拥有优先受益权,也就是说只要被保险人活着,被保险人就是保险金的请求权人,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受益人才享有受益权。受益人获得受益权的唯一方式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保险法》规定了指定及变更受益人的方式和程序,受益人的受益权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人或组织不得侵害其受益权。

2.保险人一方

1)保险人。《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享有从投保人那里收取保险费的权利,一旦保险事件发生,必须承担赔偿保险金的义务和责任。保险人不是任何人或组织都可以的,在我国它必须是合法取得经营保险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2)保险代理人。《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保险人必须与保险代理人签订代理合同或授权书确定其代理权限,保险代理人在进行业务活动时,即推销保险产品,是以保险人的名义办理保险业务,保险人必须对其代理权限范围内的业务或活动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来说,个人保险代理人只能代理人身保险,其他保险业务则由单位保险代理人代理。保险合同的主体除了上述主体之外,还有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