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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禁止论:关于解禁的基本结论

【摘要】:结婚禁止的调适途径是结婚禁止制度发展演变的基本路径之一,主要有面向社会变革、顺应科学发展、坚持法律多元、关注婚姻走势,适当进行结婚禁止制度的调适、变革。它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和不同社会背景下往往呈现不同的变动态势,体现了“法律也允许人们根据积累的经验,修订或补充现行各种规章,以求日臻完备”[178]的基本精神。

结婚禁止的调适途径是结婚禁止制度发展演变的基本路径之一,主要有面向社会变革、顺应科学发展、坚持法律多元、关注婚姻走势,适当进行结婚禁止制度的调适、变革。它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和不同社会背景下往往呈现不同的变动态势,体现了“法律也允许人们根据积累的经验,修订或补充现行各种规章,以求日臻完备”[178]的基本精神。

【注释】

[1][德]李凯尔特.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M].涂纪亮,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76.

[2]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0.

[3]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8.

[4][美]布雷多克.婚床——世界婚俗[M].王秋海,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86:230.

[5][美]摩尔根.古代社会[M].杨东莼,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3.

[6][保]瓦西列夫.情爱论[M].赵永穆,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84:18.

[7][古希腊]柏拉图.认识你自己[M].王晓朝,译.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2014:35.

[8]《唐律疏议》。

[9]《礼记·曲礼》。

[10]《明会典》。

[1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序2.

[12][美]布雷多克.婚床——世界婚俗[M].王秋海,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86:6.

[13][法]卢梭.卢梭文集1: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M].李常山,译.北京:红旗出版社,1997:90.

[14][清]俞正燮:《节妇说》。

[15][英]边沁.政府片论[M].沈叔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119.

[16][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382.

[17][英]培根.培根随笔集[M].王义国,译.北京:中国画报出版社,2015:178.

[18][法]帕斯卡尔.思想录[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31.

[19]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372.

[20][奥]弗洛伊德.文明及其缺憾[M].傅雅芳,郝冬瑾,译.合肥:安徽文艺出版社,1987:49.

[21][古希腊]柏拉图.认识你自己[M].王晓朝,译.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2014:9.

[22][英]贝尔纳.科学的社会功能[M].陈体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514.

[23][美]赫特尔.变动中的家庭——跨文化的透视[M].宋践,等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4.

[24][美]妮娜·奥尼尔,乔治·奥尼尔.开放的婚姻——一种新型的夫妇关系[M].关山,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7:10.

[25][英]霭理士.性心理学[M].潘光旦,译.北京:三联书店,1987:182.

[26][英]罗素.婚姻革命[M].靳建国,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88:157.

[27][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瞿菊农,叶启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96.

[28][德]李凯尔特.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M].涂纪亮,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30.

[29][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244.

[30][德]李凯尔特.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M].涂纪亮,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101.

[31][德]尼采.权力意志:上卷[M].孙周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59.

[32][英]斯通.英国的家庭、性与婚姻1500—1800[M].刁筱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183.

[33][英]贝尔纳.科学的社会功能[M].陈体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513.

[34][英]贝尔纳.科学的社会功能[M].陈体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542.

[35][英]贝尔纳.科学的社会功能[M].陈体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511.

[36]何勤华,洪永红.非洲法律发达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37.

[37][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卷[M].许明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363.

[38][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申林,编译.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117.

[39][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申林,编译.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1.

[40]熊文钊.民族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393.

[41][法]卢梭.卢梭文集2: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68.

[42][法]帕斯卡尔.思想录[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46.

[4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388.

[4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卷[M].许明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154.

[45]张景发.婚姻工作手册[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9:516.

[46][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63.

[47][英]约翰·穆勒.论自由[M].孟凡礼,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96.

[48][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申林,编译.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151.

[49][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申林,编译.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6.

[50]周枬,吴文翰,谢邦宇.罗马法[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100.

[5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卷[M].许明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10.

[52][德]尼采.权力意志:上卷[M].孙周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123.

[53][法]卢梭.卢梭文集1: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M].李常山,译.北京:红旗出版社,1997:110.

[54][保]瓦西列夫.情爱论[M].赵永穆,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84:122.

[55][法]勒鲁.论平等[M].王允道.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5.

[56][德]叔本华.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M].任立,孟庆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78.

[57][英]罗素.西方哲学史[M].张作成,编译.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77.

[58][英]柏克.自由与传统[M].蒋庆,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57.

[59][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17.

[60][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272.

[61][古罗马]奥勒留.沉思录[M].何怀宏,译.长沙:湖南文艺出版社,2008:61.

[62]卫兴华,赵家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68.

[63][古罗马]乌尔比安:《学说汇纂》。

[64][法]德日进.人的现象[M].范一,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4:184.

[65][英]罗素.西方哲学史[M].张作成,编译.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58.

[66][德]李凯尔特.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M].涂纪亮,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30.

[67][德]李凯尔特.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M].涂纪亮,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30.

[68][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申林,编译.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37.

[69][英]罗素.婚姻革命[M].靳建国,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88:80.

[70][古罗马]奥勒留.沉思录[M].何怀宏,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98.

[71][英]葛德文.政治正义论[M].何慕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54.

[72][英]罗素.罗素道德哲学[M].李国山,等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04:204.

[73]卫兴华,赵家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68.

[74]魏钦公.马克思主义哲学简明教程[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76.

[75]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42.

[76][美]布雷多克.婚床——世界婚俗[M].王秋海,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86:6.

[77]《孟子·告子上》。

[78][英]罗素.西方哲学史[M].何兆武,译.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4:174.

[79]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91.

[80][英]罗素.婚姻革命[M].靳建国,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88:157.

[81]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212、213.

[8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申林,编译.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2.

[83][法]德日进.人的现象[M].范一,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4:184.

[84]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40.

[85][英]罗素.西方哲学史[M].张作成,编译.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15.

[86][古罗马]奥勒留.沉思录[M].何怀宏,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77.

[87][法]孔德.论实证精神[M].黄建华,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4:57.

[88][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311.

[89]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40.

[90]周枬,吴文翰,谢邦宇.罗马法[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98.

[91]周枬,吴文翰,谢邦宇.罗马法[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101.

[92]杨震山.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487.

[9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319.

[94]廖学盛.世界历史十五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72.

[95][法]卢梭.卢梭文集2: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红旗出版社,1997:258.

[96][英]罗素.西方哲学史[M].何兆武,译.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4:158.

[97][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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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英]马尔萨斯.人口论[M].郭大力,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59:61.

[100][法]德日进.人的现象[M].范一,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4:229.

[101][法]德日进.人的现象[M].范一,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4:233.

[102]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12.

[10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122.

[10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申林,编译.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158.

[105]何勤华,洪永红.非洲法律发达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85.

[106]何勤华,洪永红.非洲法律发达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85.

[107][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311.

[108][古希腊]柏拉图.认识你自己[M].王晓朝,译.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2014:57.

[109][法]帕斯卡尔.思想录[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33.

[110]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13.

[11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312.

[112]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编写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41.

[11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134.

[114][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491.

[115][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336.

[116][古罗马]奥勒留.沉思录[M].何怀宏,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77.

[117][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311.

[118][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133.

[119][奥]弗洛伊德.文明及其缺憾[M].傅雅芳,郝冬瑾,译.合肥:安徽文艺出版社,1987:31.

[120][奥]弗洛伊德.文明及其缺憾[M].傅雅芳,郝冬瑾,译.合肥:安徽文艺出版社,1987:44.

[121][英]贝尔纳.科学的社会功能[M].陈体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543.

[122][英]贝尔纳.科学的社会功能[M].陈体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513.

[123][英]贝尔纳.科学的社会功能[M].陈体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514.

[124][英]贝尔纳.科学的社会功能[M].陈体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542.

[125][法]德日进.人的现象[M].范一,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203.

[126][奥]马赫.认识与谬误[M].洪佩郁,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1.

[127][法]卢梭.卢梭文集1: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M].李常山,译.北京:红旗出版社,1997:110.

[128][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282.

[129]蒋月.婚姻家庭法前沿导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370.

[130][法]勒鲁.论平等[M].王允道,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34.

[13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申林,编译.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1.

[132]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163.

[133][法]卢梭.卢梭文集2: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红旗出版社,1997:6.

[134][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378.

[13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申林,编译.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158.

[136][英]边沁.政府片论[M].沈叔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64.

[137][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申林,编译.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156.

[138][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335.

[139]蒋月.婚姻家庭法前沿导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311.

[140][奥]弗洛伊德.文明及其缺憾[M].傅雅芳,郝冬瑾,译.合肥:安徽文艺出版社,1987:49.

[14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卷[M].许明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103.

[142][英]培根.培根随笔集[M].王义国,译.北京:中国画报出版社,2015:70.

[143]吴大华.民族法学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34.

[144][法]帕斯卡尔.思想录[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61.

[145][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462.

[146]何勤华,洪永红.非洲法律发达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416.

[147]考伯特案是1971年男性一方以被告为女性变性人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其与被告婚姻关系无效。法庭认为,以染色体、性腺和男性生殖器判断,被告为男性。这与被告认为她在心理上和社会关系中已是一个女性无关,从而认为两个生理性别相同的人缔结的婚姻无效。

[148]谢菲尔德/郝山姆诉英国案是1998年两个女变性人认为,英国政府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第12条应承担的义务。法庭经审理认为,《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第12条所保障的结婚权,是指在传统婚姻下,即双方在生理上为不同性别的结婚权利。

[149][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120.

[150][俄]普列汉诺夫.论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问题[M].王荫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60.

[15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388.

[15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388—389.

[153][俄]普列汉诺夫.论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问题[M].王荫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55.

[15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申林,编译.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159.

[155][奥]马赫.认识与谬误[M].洪佩郁,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4.

[156][英]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8.

[157][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89.

[158][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申林,编译.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117.

[159][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申林,编译.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117.

[160][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申林,编译.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117.

[161][英]马尔萨斯.人口论[M].郭大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83.

[16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申林,编译.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117.

[16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207.

[164]欧阳志远.“上帝”的陶杯——文化多样性与生物多样性[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303.

[16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207.

[16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申林,编译.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117.

[167][美]赫特尔.变动中的家庭——跨文化的透视[M].宋践,等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141.

[168]蒋月.婚姻家庭法前沿导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281.

[169][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32.

[170][法]帕斯卡尔.思想录[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138.

[171][英]罗素.婚姻革命[M].靳建国,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88:88.

[17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104.

[17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申林,编译.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81.

[174][法]博洛尔.政治的罪恶[M].蒋庆,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4:11.

[175][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M].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95.

[17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5.

[177][英]罗素.罗素道德哲学[M].李国山,等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04:21.

[178][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