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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禁止的困扰因素结婚禁止论

【摘要】:(一)结婚禁止的困扰因素源远流长“世界上的任何一个事物都有自己的‘历史’。”二是基于社会的困扰因素。特别是近代之前文明社会晚期平等自由、个性解放的思想观念渐趋成风,宛若膨化剂一般迅速加大专制社会之下结婚禁止的困扰因素的整体强度。结婚禁止也像既是健康的又是病态的有机体那样仍然需要不时面对形形色色的困扰因素和挑战风险。

(一)结婚禁止的困扰因素源远流长

“世界上的任何一个事物都有自己的‘历史’。”[1]早在野蛮时代初级阶段,人类“阻止血亲婚配的意向,一而再再而三地表现出来,然而这是本能地自发地进行的,并没有明确的目标意识”[2]。正是这种没有明确目标意识的禁止血缘婚姻的具有肯定、明确、普遍性质的习惯规则遭遇了人类最早的男女之间特别是“由于男子从来不会想到甚至直到今天也不会想到要放弃事实上的群婚的便利”[3]的结婚禁止的第一个困扰因素。原始先民在匍匐于自然并开始朦胧认识自然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图腾禁忌,其中包括图腾禁婚的禁止性规则。凡属于同一图腾或特定图腾之间的男女严禁婚配,通常亦不得发生非婚姻的性关系。否则,将受到严厉惩罚。据记载,新南威尔士达达奇族实行图腾禁婚制的男女之间调情,都被视为极度可恶的事情而受到残酷处罚。正向的陈述往往表达反向的意思。既然有被处罚的记载和现象,那么,也就说明图腾婚姻禁忌以男女犯禁为外在形式的困扰或反抗力量。野蛮时代中高级阶段,人类由对偶婚向个体婚过渡。社会成员大多实行一夫一妻制,而首领、酋长等少数特殊人物依然享有群婚遗留下来的多妻制生活,而且还有女奴隶作为其泄欲的肉体工具。个体婚开创了贯穿近代之前文明社会直至当今世界各主要文明国家仍以真实、平等、自由的一夫一妻制为时代特征的婚姻形态,也同时造成人类文明对于人的性爱自然属性的压抑和“一夫一妻制婚姻的另一个较大缺陷可能是导致了一种返祖现象,它使爱的激情不能持久地保持下去,并使热恋和婚姻无法共存”[4]。大量史料表明,“人类是从发展阶梯的底层开始迈步,通过经验知识的缓慢积累,才从蒙昧社会上升到文明社会的”[5]。结婚禁止的困扰因素也亦步亦趋地尾随原始社会的蹒跚足迹叩开人类文明时代的门扉,从而将其端倪遗留在只有沿波讨源、抚今追昔才能大致领略的野蛮时代的朦胧岁月。

近代之前文明社会,结婚禁止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获得高度发达、畸形滋生的历史机遇,血缘禁婚、姻亲禁婚、等级禁婚、寡妇禁婚、妄冒禁婚、通奸禁婚、监临禁婚等禁止结婚规则盘根错节,交织缠绕,几乎堙没“两性的相互关系客观上是‘有生命的自然界的顶点’”[6]。每一个事物都追求与它相反的东西,而不是追求与它相同的东西。[7]与繁杂严酷相对应,结婚禁止的困扰因素也滋蔓扩张,积聚勃发,不断蚕食特定社会背景下结婚禁止赖以存在的合理依据。一是基于自然的困扰因素。罗马民法最初规定四等以内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继而改为六等亲以内禁止结婚;古典时期三等亲旁系血亲允许结婚,表兄妹间不得结婚,而查士丁尼时期又废止此项限制。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同宗共姓,皆不得为婚”[8],世俗社会则是“取妻不取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9]元朝之前禁止庶人纳妾,元朝以降“庶人四十以上无子者,许娶一妾”[10]。血缘禁婚规则的变动透出一个重要信息,那就是基于血缘关系其中包括传宗接代的男女之间禁止结婚的法律规则遭到人的性爱自然属性的严重挑战。二是基于社会的困扰因素。等级禁婚堪称近代之前文明社会所独有的结婚禁止的法律制度,也是“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乃是人类社会化过程中的一种反自然的选择”[11]的突出表现。殊不知,“驱使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交流性爱的性本能,不仅是最具动物共性的本能(此处没有贬义),而且是遗传下来的所有人类本能中最强盛的本能,只有饥饿本能可以在强度上与性本能相提并论”[12]。这种本能可以“使人不顾一切危险,冲破一切障碍。当它达到疯狂程度的时候,仿佛足以毁灭人类,而它所负的天然使命本是为了保存人类”[13]。因此,近代之前文明社会不惜采取严酷的刑罚措施禁止不同社会等级的男女之间缔结婚姻关系,可它在特定历史时期可以禁止法律意义的婚姻关系却难以禁绝事实意义上的婚姻关系,《罗马法》《摩奴法典》《唐律疏议》《大清律例》等中外法典不厌其烦地规定等级禁婚的法律规则,其结果反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禁止的难度越来越大,禁止的障碍越来越多,禁止的法律规则与人的性爱自然属性之间的冲突也越来越猛烈。当时社会生活中,不同等级的男女之间不是婚姻胜似婚姻的男女关系可谓屡禁不止,时常出现。俄国的沙皇可以追求女仆,法国的国王爱慕卑微的寡妇,中国的汉武帝纳宫廷女婢,北齐的寒族竟然抢劫“求之不得”的士族女子为妻。特别是近代之前文明社会晚期平等自由、个性解放的思想观念渐趋成风,宛若膨化剂一般迅速加大专制社会之下结婚禁止的困扰因素的整体强度。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个性自由获得世俗化的张扬,男女性爱终于挣脱中世纪禁欲主义而复苏、激变为人类婚姻史上第一次性解放思潮。我国明末清初渐次出现男女平等、自择婚配、同情妇女的‘异端’思想,认为妇女与男子平等,应当享有受教育权,婚姻应由男女自主决定,寡妇“再嫁者,不当非之,不再嫁者,敬礼之斯可矣”[14]。尽管“我们在许多地方看到这些闪光,只是有些散乱而已”[15],但它们恰似“落在火药堆里的一颗火星比掉在硬地上的一颗火星危险得多”[16]那样,迟早引爆人类婚姻制度的大变革、大颠覆,且以“压抑天性,则天性返回之时更加强烈”[17]的巨大力量将近代之前文明社会的等级禁婚制度送上万劫不复的绝灭之途。

近代以来文明社会,结婚禁止充分体现和维护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标志着人类婚姻家庭制度跨进史无前例的高度发达的文明境界。孰知,“一切事物几乎全都带有它那双重的无穷性”[18]。结婚禁止也像既是健康的又是病态的有机体那样仍然需要不时面对形形色色的困扰因素和挑战风险。一是基于科学技术的困扰因素。科学技术既是人类谋取生存的福音,也是社会发展的“最高意义上的革命力量”[19]。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医学科学和人工生育技术对于婚姻家庭观念和结婚禁止制度的冲击几乎成为不可遏制的普遍现象。医学技术的发达相继攻克结核病、梅毒等原本令人谈之色变的严重疾病,而相对发达的医学技术所发现的诸如艾滋病、树人病等千奇百怪的新病却又令整个人类胆战心惊。人工生育技术的问世和发展,使得“还没有什么能代替性行为来作为人类繁殖的手段”[20]已经成为过去,人类开始进化到无须男女两性的肉体结合即可生儿育女、繁衍后裔的服从自然规律却并不一味匍匐于自然规律的自觉时代,即使仅有母本或者父本亦能无所妨碍地实现曾经千年不易的“只有通过生育,凡人的生命才能延续和不朽”[21]的人生追求。人们接受了科学思想就等于是对人类现状的一种含蓄的批判,而且还会开辟无止境地改善现状的可能性。[22]科学技术的发达无疑宣告世代恪守的结核病、梅毒以及石女、无性行为能力等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结婚禁止无可挽回地沦为迂腐过时的老朽教条,同时又必然催生与科学技术发达程度相适应的、合乎人类婚姻家庭演进规律的有关结婚禁止制度或法律规则的调适、运作,使之由一般的困扰因素飙升为社会变革的自觉而又强劲的原发力量。二是基于婚姻观念的困扰因素。近代以来文明社会,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明显变化,“关于婚姻和家庭的必要性、可取性已经遭到了人们的非难”[23],即使乐观论者也认为“婚姻如果想保持下去,那它必须是开放的、自由的,而不是封闭的、束缚人的”[24]。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离婚法革命、非婚同居、伴侣婚姻等婚姻家庭现象层出不穷,甚至荷兰、法国等一些国家以立法形式承认同性伴侣的有限度的合法性,某种程度上正如英国学者蔼理士所言:事实上性生活的格局也远不止一个,甚至于我们可以说每一个人有一个格局,也还不至于离真相太远。[25]光怪陆离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婚姻家庭现象无疑对传统的婚姻制度和婚姻模式,其中包括结婚禁止制度,产生普遍的、明显的甚或在特定条件下具有较强冲击力的影响。当代大部分国家的婚姻法均禁止重婚,而当事人却选择不以夫妻关系公开生活的非婚同居;传统婚姻法主张婚姻是一男一女以永续共同生活为目的之结合,而两个男人或女人却选择同性伴侣婚姻;传统婚姻观念和婚姻法认为“婚姻的主要目的是补充世界的人口”[26],而男女之间笃信子女不过是婚姻的副产品,以致选择绝育的婚姻关系。“尘世的事物总是不断地发生变迁,没有一件事物能长期处在同一状态中。”[27]所以,人类婚姻观念的不断变化及其任何变化都可能构成结婚禁止所面临的亟待破解却又一时难以破解的困扰因素。

(二)结婚禁止的困扰因素纷繁复杂

古往今来,结婚禁止的困扰因素名目繁多,错综复杂,不时透出“现实的一个‘最小的’部分所包含的内容比任何一个有限的人所能描述的要多得多”[28]的基本特性。

政治主宰法律,法律反映政治。政治因素既可创立和保障某一特定的结婚禁止制度,亦可妨害和阻挠某一特定的结婚禁止规则。古罗马实行奴隶制民主政治,政治意义的民主仅限于罗马自由民依法享有的狭隘范围。可是,任何事物均不具有绝对的排斥性,古罗马奴隶制的民主政治客观上也像罕见的甘霖那样难免泼洒于苦难深重的奴隶群体,于是产生了人类历史上绝无仅有的解放自由人。罗马法规定,一名女性同一名她的丈夫与主人的被解放的男奴结合,这是一种合法的但非理智的行为。依据《巴比亚法》之规定,除元老院成员及其儿子外,允许所有的生来自由人娶被解放的女奴为妻;而元老院阶层的人如果他放弃了显贵的地位,她便开始具有了妻子的身份。显然,政治因素悄然开凿了一条自由民与奴隶的结合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的变通渠道,实质上也就是当时的政治制度合法地困扰了基于尊卑贵贱的等级禁婚制的基本效能。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实行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制度,该民主政治制度却因资产阶级革命的软弱性、妥协性而容留十分明显的封建制度的残余成分,竟使誉满全球的《拿破仑法典》赫然规定国王婚姻特许权、父母尊长同意权、妇女待婚期禁止结婚等流弊深远的法律规则,以致男女平等、婚姻自由曾在相当漫长的时期内步履维艰地跋涉在政治因素遗留的或者预设的困扰境地,直至今天也没有完全摆脱“开头小小一点过错就抵得上末后种种的大错”[29]的尴尬结局。特定的结婚禁止仰仗特定的政治因素,特定的政治因素困扰特定的结婚禁止,两者就像运动与摩擦的关系一样始终处于促进与阻遏的对立统一状态。

经济生活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创造的根本所在,经济关系也是最具基础性的社会关系。“人类的全部发展归根到底被看作是‘为在食槽旁边占得一个位置而斗争’”[30]并不完全正确,但“为了填饱肚皮,人很难把自己看作上帝”[31],“为爱而不为钱结婚的人有美好的夜晚和难过的白日”[32]却是颠扑不破的真理。为此,不同时代的经济生活以及由经济生活衍生的人类经济关系往往对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其中包括结婚禁止制度,产生正面或者负面的巨大影响。封建社会晚期,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在封建社会母体中孕育并逐步发展壮大,人际关系的自然抗争与社会抗争以过去的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和人之为人的独立、平等倾向为外在形态渐次发生实质性变革,男人与女人之间、不同等级的社会人之间崇尚平等、争取平等、调适平等和认可平等的各类现象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或者通过革命方式实现社会的强制认同,直接构成近代之前男尊女卑、等级禁婚等颠倒人性的结婚禁止制度的困扰因素,并借助此类困扰因素最终实现由近代之前文明社会的结婚禁止向近代以来文明社会的结婚禁止的变动发展。迄今为止,人类经历了四种社会形态和三种婚姻类型,每种社会形态及其相应的婚姻类型的依次更迭无不取决于人类的经济生活以及由经济生活所衍生的社会经济关系。换言之,人类的经济生活以及由经济生活所衍生的社会经济关系既是滞后于其发展进程的结婚禁止制度的困扰因素,亦是与之发展取向一致的社会形态和婚姻类型,其中包括结婚禁止制度的根本性的推动力量。

“科学主要是一种改革力量而不是一种保守力量”[33],“这种力量正慢慢地但却稳稳当当地变成左右现代思想和活动的主要动力”[34]。事实正是如此。现代人工生育技术的发达几乎撼动数千年一脉相承的某些结婚禁止规则的存续依据。人工生育技术主要有人工授精、代孕等技术,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不仅与传统意义的婚姻关系和婚姻行为缺乏自然的、实质性的内在联系,而且几乎逃逸于现行婚姻法确立的结婚禁止规则的约束,或者说现行婚姻法确立的结婚禁止规则开始遭遇“效力失灵”的挑战风险。《日本民法典》第734条(近亲结婚的限制)规定,三亲等内的旁系血亲间不得结婚。美国有大约25个州禁止堂(表)兄弟姐妹之间结婚。究其原因,就在于近亲结婚易于遗传父母双方的疾病和缺陷,危及子孙后代的身心健康。然而,在人工生育技术发达的情形下,一定亲等的近亲男女之间完全可以选择结婚而采取异质受精或克隆技术生育子女,那么,一定亲等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法律规则的存在价值难免成为遭受质疑甚或非议的现实对象。我国2001年婚姻法第7条(禁止结婚)第1款第2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但是,在可以利用人体细胞进行单亲克隆的情形下,某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男人或者女人,一定程度上可以选择与异性结婚而由体魄健康的配偶另一方借助克隆技术实现生儿育女的繁衍目的。诚如是,则有关疾病的结婚禁止规则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以及在何等必要的程度上可以继续存在均成颇费思量而又必须思量的疑难问题。随着人工生育技术的发展,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结婚禁止规则必将面对要么墨守成规而形同虚设,要么彻底变革而浴火重生的严峻考验。总而言之,科学技术与社会变革密切相关,“它起初是技术变革,不自觉地为经济和社会变革开路,后来它就成为社会变革本身的更加自觉的和直接的动力了”[35]

婚姻习俗是人在长期生活过程中约定俗成的、流行于乡土社会的婚姻规则,它既有助推当时婚姻制度的互济要素,也有阻遏特定社会条件下的婚姻制度,尤其是结婚禁止规则的困扰成分。非洲努尔人有“女人娶女人”的风俗习惯,即不能生育的女人被视为“男人”,她可以通过支付婚姻补偿金的方式娶另一个女人为妻,而将传宗接代的实施行为交由作为其配偶的另一个女人和男性传种者完成。洛社人曾经流行将女儿嫁给女王的婚姻习俗,女王再将自己的女性配偶分配给亲属或者受其保护的人。此类情形的文化价值不在于“非洲社会展示了婚姻安排的多样可能性”[36],而在于雄辩地证明传统的主流婚姻制度所规定的同性、石女、去势等结婚禁止规则在人类世界的适用范围受到比较明显的时空限制。非洲、南亚以及大洋洲个别国家和地区曾经一度存在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的婚姻习俗,个别地方的男人拥有越多的妻子越受人尊重,也越能赢得女人的青睐和追捧;另有某些地方一个女人可以同时嫁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男人,兄弟共妻亦为民间婚姻的惯常现象。此种情况下,即使某国婚姻法禁止重婚纳妾,那么,它也不得不慎重思考多偶制的风俗习惯及其历史积淀的厚重分量,甚或明智地选择“不要去改变他们,而要引导他们自己去改变习俗和风尚”[37]的稳健态度。当今世界已达高度文明状态,但其婚姻观念和婚姻规则并不见得与其社会的高度文明完全同步、整体一致,反而在现实生活中确有相当数量的婚姻习俗不折不扣地构成现行的结婚禁止制度的困扰因素。美国个别地方有堂(表)兄弟姐妹结婚的风俗习惯,一些堂(表)兄弟姐妹为规避本州禁止结婚的法律规则而奔赴不禁止堂(表)兄弟姐妹结婚的州登记结婚。我国一些地方世代传承的婚姻习俗千差万别,男女之间依其婚姻习俗即可缔结乡土社会认可的婚姻关系。诸如此类的风俗习惯易于造成有关近亲结婚、早婚、重婚等结婚禁止的法律规则必须面对可能落空的较大风险。尽管中外学者总体上认为“习俗比较固定,几乎起到法律的作用”[38],但它毕竟不是纯正意义的法律,所以,有关男女结婚的风俗习惯在与国家制定法并存互济的背景下,客观上也可能与国家制定法规定的结婚禁止制度之间发生或多或少、或轻或重的抵触现象。

“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法是由事物的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39]但是,它又是“人类设计物”[40]或者人类需要的产物,在某种意义上“只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41]。由于“人不外是一个充满着错误的主体”[42],所以,法也就像“人类创建的大多数制度一样也存在某些弊端”[43],以至于人为地埋下了法律制度,其中包括结婚禁止的困扰因素。一是明显失误或错误的法律规则。法律不可能十全十美,任何法律均可能存在明显的失误。《法国民法典》第144条、第145条规定,男未满18岁,女未满15岁,不得结婚;但基于重大原因,国王有权免除年龄的限制。同一法典第148条至第153条规定,子女结婚应取得父母或祖父母双方或者一方的同意,只有年满30之后才可以未经取得同意时举行结婚仪式。不管出于何种立法目的,上述两项规定均会造成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早婚禁止和不得干涉婚姻自由的禁止性规则遭受法律本身的烦扰结果。1949年南非当局实施《种族禁止通婚法》,禁止不同种族之间的通婚,禁止白人与非白人之间的性关系,违反者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作苦役。该项规定无疑与人类婚姻文明的发展取向背道而驰,严重困扰现代结婚禁止制度的常态发展和积极效能。法律规则的明显失误或错误无异于“弊病存在于事物内部,任何方法都无法补救”[44],唯一的解决途径就是等待和倚仗强大的社会变革力量将其渐次淘汰或者彻底摧毁。二是国内法彼此冲突的法律规则。法律多元化是现代法律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特定情况下一国之内可以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同法系以及相对复杂的一般法与特别法兼容并存的法律体系。美国1970年《统一结婚离婚法》第207条第1款第3项规定,伯父、叔父、舅父与侄女、外甥女之间或者姑母、姨母与侄子、外甥之间,不论其为全血缘、半血缘,禁止结婚;但地方文化、风俗习惯允许者除外。美国有近一半的州婚姻法禁止堂兄弟姐妹结婚,有些州禁止堂(表)兄弟姐妹之间缔结婚姻关系,还有一些州对堂(表)兄弟姐妹之间结婚不予禁止,但不允许他们以自然方式生育子女。在美国西部一些州,其婚姻法曾禁止白人与高加索人、蒙古人结婚,而南部一些州则禁止白人与黑人或黑人后裔结婚,整个联邦国家共有31个州禁止不同种族的人结婚。[45]显然,美国一国之内的结婚禁止规则势必在“法律必须具有普遍性,并在其命令所及的范围内,对全体人民平等适用”[46]的基础上遗漏一定数量的不能平等适用也无法平等适用的狭缝区域。非洲由于长期受殖民统治,往往一国之内并存多种法系,其结果就是形成纷繁多样的结婚禁止法律关系。塞内加尔1967年《婚姻家庭法草案》规定男人可以选择三种之一的婚姻制度缔结婚姻关系,即依照一夫多妻制结婚,但不可有4个以上的妻子;依照有限的一夫多妻制结婚,其任何一次结婚,妻子的数量被限制在4人以下;依照一夫一妻制结婚,且在结婚时或结婚后作出明确的一夫一妻的意思表示。不同的选择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昭示着可供选择的不同结婚制度之间彼此抵触、困扰的复杂形态。“法律难免有不足之处”[47],此种在所难免的不足之处恰恰混杂了结婚禁止制度的某些更为隐蔽或者较为严重的困扰要素。三是国际法彼此冲突的法律规则。“国际法调节的是国家与国家的关系”[48],“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就像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一样”[49]。因而,探讨结婚禁止的困扰因素也需要充分考虑国际法律制度和国际法律规则。早在古罗马时期,即有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分野。市民和没有婚姻权的外国人结婚的,或外国人相互结婚的,不得称为正式婚姻,只能发生万民法上的婚姻效果。[50]我国《唐律疏义》第48条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譬如,某男性化外人,在唐王朝境内有妻更娶、以妾为妻、居父母丧嫁娶、娶父祖妾等,若其行为对象亦为化外人,则依照化外人本俗法处理,否则,依据唐王朝法律处理。近代以来文明社会,婚姻已经超越政治疆界,成为一种比较常见的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律制度。1902年法国、德国、葡萄牙、瑞典等国家签署《海牙婚姻法律冲突公约》,该公约第2条第2款规定:绝对禁止因通奸罪而经宣告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与其通奸者结婚。其第7条规定:婚姻的形式在举行地国认为无效,但如依各当事人的本国法举行的,在其他国家得认为其有效。无论其是否通过国内立法程序转化为一国之内的婚姻法律规则,在理论上均会对特定国家的婚姻制度,其中包括结婚禁止产生一定程度的困扰。譬如,某承认以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有效的国家的公民与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内仅依该公民所在国婚姻法举行结婚仪式而未按照我国婚姻法履行结婚登记程序,无疑违背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登记的强制性法律规则。“没有法则世界不复存在”[51],有了法,世界也并不一定能够和谐存在。国际领域的婚姻法律规则在某种意义上宛若狭隘水域的杂乱航线那样隐伏着尽力调适却又不能尽善调适的抵触现象,它们在特定情况下必将构成某一特定国家乃至特定历史时期的结婚禁止的困扰因素。

(三)结婚禁止困扰因素的交相作用

“一个事物的特性乃是对其他‘事物’的作用。”[52]结婚禁止的困扰因素之间也必然产生各种各样的相互影响。

结婚禁止的困扰因素作为一种历史文化现象,始终处于迁延变革、继往开来的纵向互动状态。一是迁延变革。原始社会结婚禁止的困扰因素主要源自人的自然本性和对自然力量的软弱屈服。突出表现在人的性爱自然属性不时破坏血缘禁婚、图腾禁婚、集体狩猎期间禁止性交以及萌芽状态的重婚禁止、等级禁婚等结婚禁止规则。人类最早的婚姻禁忌是距今70万年前集体狩猎期间男女性交的禁忌规则,其原因在于某些男女难耐性爱自然属性的发作而破坏集体狩猎的惯常秩序,降低集体狩猎的收获绩效。在对偶婚向个体婚过渡期间,氏族、部落的酋长、巫师占有大多数妇女,而在一定节日和民众集会时必须恢复以前的共妻制,让其妻子与年轻男子们寻乐,足以说明人的性爱自然属性对于正在形成的社会意义的结婚禁止规则仍然不失为一股强韧的制约力量。近代之前文明社会,结婚禁止的社会性困扰因素逐渐产生,其影响和作用亦随时间推移而不断加强。突出表现在科学技术特别是遗传学的兴起,自由、民主观念的萌芽和发展,男女平等、婚姻自由意识的觉醒,伦理道德观念的变革,分别致使一定亲等的旁系血亲、姻亲之间的结婚禁令适度松动,不同等级的男女之间禁止结婚的法律规则陷入绝境,寡妇再婚禁律和家长主婚权趋向衰落,以及通奸男女之间禁止结婚的行为规则走向消亡。如果说近代之前文明社会是结婚禁止制度的巅峰时代,那么,它也是结婚禁止的困扰因素由孱弱到强劲、由潜在到勃发的重要时代。近代以来文明社会,各种要素风涌迭生,碰撞聚合,集中促成结婚禁止的困扰因素的新旧交织、高能强效的基本走势。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追求幸福乃是人类活动的唯一动力”[53]“性的欲望可以通向各种渠道”[54]之类的婚姻观念几度卷起婚姻革命的全球思潮,强烈震撼旁系血缘禁婚、姻亲禁婚、疾病禁婚、无性行为能力禁婚、通奸禁婚、妇女待婚期禁婚、未经父母尊长同意禁婚等传统的结婚禁止规则赖以存在的根本依据。男女生理机能的早熟和社会因素催生的性爱欲求,客观上早已突破法定最低结婚年龄的禁止性底线,以致早婚早恋、非婚同居等性爱行为演化为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总体而言,社会的稳定、经济的繁荣、科学的发达、思潮的迭起、价值的取向,凡与人类有关的各种自然的、社会的一切因素几乎在短暂的历史瞬间相继突变为传统的结婚禁止的困扰因素,且在某种程度上聚成了“产生于过去的现在,孕育着伟大的未来”[55]的、“人们可以从日常的经验中获得这一真理的证明”[56]的推动婚姻法改革的巨大能量。二是承先启后。过去等同于现在的回忆,将来等同于现在的期望。[57]结婚禁止的困扰因素亦如其他事物一样时常处于承先启后、继往开来的发展过程。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后,率先以法律形式确立血缘禁婚、同姓不婚等基于自然因素的结婚禁止规则,从此迈入科学技术特别是医学、遗传学影响人类婚姻制度并上升为至关重要的困扰因素的演变历程。无论东方还是西方,专制时代普遍流行的等级禁婚、妇女待婚期禁婚、通奸者禁婚等结婚禁止规则,都曾自始遭遇“人类文化就是人类的本性”[58]“人们在本质上是平等的”[59]以及“要求自由的欲望在人类中是根深蒂固的”[60]严峻挑战。譬如,西方的骑士之爱,东方的桑间濮上之约。此类困扰因素堪称专制时代的特产,却又不为专制时代所独有,它不过像“一切现存的东西在某种意义都是那将要存在的东西的种子”[61]那样催生史无前例的自由、平等、人权等相对于当时的结婚禁止制度具有“否定是事物发展的推动力量”[62]的世界性的普遍价值观念。纵使特定历史时期结婚禁止的特定困扰因素,也同样具备继往开来的基本特性。关于结婚年龄,罗马法学家曾进行过激烈的争论。法学家萨宾认为,对生理上是否达到适婚期应当逐一定夺,普罗库勒则主张可以法定结婚年龄予以确认。后者占据优势,遂将法定结婚年龄定为男14周岁,女12周岁。究其实质,无非是两派法学家对于决定结婚年龄的自然要素亦即法定结婚年龄的困扰因素的认知不同而已。正是由于貌似简单的结婚年龄是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地而异的难以精当界定的难题,所以,罗马法不得不网开一面,补充规定: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允许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缔结婚姻关系。至于通婚权,它是罗马法特有的概念,是指作为罗马市民的男女之间缔结婚姻关系的主体资格。法学家乌尔比安强调罗马市民不能与奴隶缔结合法的婚姻关系,君士坦丁皇帝重申罗马市民不能与女奴结婚,查士丁尼时期对必须避免结婚的一些人禁止结婚,罗马帝国时期受基督教人人平等观念的影响,通婚权概念最终消失。此种状况表明,通婚权自产生之时即受到“自然法把所有的人都视为是平等的”[63]困扰,初步显露后世特别是近代以来婚姻法彻底废止等级禁婚制的立法端倪。总之,结婚禁止的困扰因素如同结婚禁止的演进一样,“途中的临界点很多,但是停止或返回却是不可能的”[64],在某种程度上恰好应验了“现在存在的事物,是过去曾经出现过,将来还要出现的,并不断重复出现的”[65]内在真谛。

结婚禁止的困扰因素理论上条理明晰,各有效能,实际上却错落杂乱,效能交织,“当我们愈益深入到这种杂多之中,并开始把它分解为它的各个单一部分时,这种杂多便显得愈益庞大”[66]。不过,“与现实本身相比,认识总是一种简化”[67]。通过简化,依然可以比较稳妥地揭示结婚禁止的困扰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内在联系。一是同类困扰因素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基于自然的结婚禁止的困扰因素之间可以发生复杂多样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由于人的性爱自然属性,总有一部分男人或者女人“为了实现自己的欲望,不惜与法律为敌”[68],他们一旦遭遇可以猎获的异性对象,极易实施重婚、买卖婚、胁迫婚、欺诈婚之类的结婚禁止行为。受遗传、出生前荷尔蒙以及X染色体等生理因素影响,某些男人或者女人可能出现同性爱恋的性择倾向,他们一伺时机成熟通常会以同性为对象结成各国法律都深感为难的同性伴侣关系。基于社会的结婚禁止的困扰因素之间亦可发生不容忽视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由于“爱可以强烈到任何程度”[69],一些人可能会不离不弃地爱恋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也可能在“婚约不可破裂”“恋爱即为夫妻”等婚姻观念和外在要素驱动下产生强烈的占有欲望,两相竞合势必发生婚姻法禁止的结婚行为。由于“幸福即是性福”“财力便是实力”等社会因素的影响,某些男人或者女人可能产生比较热切的重婚欲望,而另有一些女人或者男人深受传统婚姻观念的熏陶,严守一夫一妻的婚姻准则,两相际遇可能明显削弱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类的结婚禁止行为的发生。不管怎样,基于自然的或者社会的结婚禁止的同类困扰因素之间既可能发生取向一致的,亦可能发生彼此对立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二是异类困扰因素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所有的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70],基于自然的和基于社会的结婚禁止困扰因素之间也必然存在种类繁多、强弱各异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某地自然环境和饮食结构特殊,又长期深受早婚习惯熏染,男女生理机能成熟较早,性爱欲望急切,普遍低于法定结婚年龄缔结婚姻关系。某男自幼生活于一夫多妻制国家,他狂热追求一位来自一夫一妻制国家的外国女人,且必须依照本国法律缔结婚姻关系,该女患有本国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却急切希望扑进另一半的怀抱,不惜违背本国法律而实施重婚的结婚禁止行为。不仅如此,异类困扰因素之间还会产生效能各异、此消彼长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某表兄妹情真意切,渴求结婚,但该国婚姻法禁止堂(表)兄弟姐妹之间结婚,婚姻习俗既不赞同亦不反对堂(表)兄弟姐妹结婚,该国医疗技术已达实施绝育和单亲繁殖的高超水平。该案例中,人的性爱自然属性、国家的禁止性法律制度、乡土社会的婚姻习俗以及当时的医学和人工生育技术交融杂陈,起伏消长,既有本国婚姻法对人的性爱自然属性的制约,也有医疗技术对本国婚姻法的消解;既有医疗技术对人的性爱自然属性的激扬,亦有婚姻习俗对本国婚姻法的影响;既有婚姻习俗对人的性爱自然属性的宽容,亦有本国婚姻法对婚姻习俗的调控。宇宙间不以我们意志为转移的事物是很多的。[71]对于异类结婚禁止的困扰因素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及其产生的各种效能亦须进行深邃、睿智的冷静考察,才能洞幽烛微,鞭辟入里,渐近“科学界是唯一能够发现近似真知的东西的领域”[72]

(四)结婚禁止的困扰因素催生变革

任何结婚禁止均有其存在依据,同时也有与之相应的困扰因素。如果说“否定是事物发展的推动力量”[73],那么,困扰因素强大到一定程度也就必然引发结婚禁止制度的变革。

毋庸置疑,有结婚禁止的困扰因素就有结婚禁止的依存因素,两者之间一向存在“既互相联结、互相依存、互相渗透,又互相分离、互相排斥、互相否定的倾向”[74]。早在原始社会,人类对于“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强健的人种”[75]已有比较明确的直观认识,而人的性爱自然属性是“我们的躯体是整个动物王国中的一部分”[76]所决定的具有顽强生命力的自然禀性,彼此之间的对立统一最先造就人类历史上绵延不绝的禁止血缘婚姻的习惯规则。近代之前文明社会,专制政治和宗法伦理笼罩漫长的发展历程,而人类征服自然、改造社会的整体能力长期徘徊于相对低下、却又艰难上升的动态境况,它们之间的矛盾运动先后促成近代之前文明社会上升时期和衰落时期结婚禁止制度的两次大变革。近代以来文明社会,政治民主、经济繁荣、社会平等、科技发达构成人类社会发展的主旋律,结婚禁止的困扰因素与依存因素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全力压制长期以来束缚人的“食色者,性也”[77]的结婚禁止规则,也砰然激发婚姻革命、非婚同居以及婚姻家庭观念等事关结婚禁止制度的重大变革。困扰因素即是否定因素,否定因素亦是变革因素。它促使近代以来的结婚禁止制度一路呈现“不仅仅一切事物都永远在经历着某种质变,并且一切事物还都在变化着自己的全部性质”[78]的发展势态。

结婚禁止的困扰因素通常表现为否定性的原因或者条件,并且通过否定性原因或者条件的积聚循序渐进地谋求和实现否定之否定的制度变革。一是促成废止性变革。近代以来文明社会前夕,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认识社会、改造社会的能力全面提高,自由、平等意识迅速觉醒并演化为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时代思潮,物质的与精神的诸般要素风云际会,犹如一股洪流摧枯拉朽般地冲刷等级禁婚制、妇女待婚期禁婚制、同姓禁婚制、寡妇禁止改嫁制等曾被视为天经地义的专制主义的结婚禁止制度。即使法国、瑞士等个别文明国家的婚姻法仍在妇女待婚期禁婚、未经父母尊长同意者禁婚、通奸者禁婚等方面遗留有限变革的明显缺陷,那也不过是“人们的观念、观点和概念,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79]的过程罢了。如果说社会更迭时期的结婚禁止的废止性变革过于特殊,那么,同一社会的不同发展时期的结婚禁止的废止性变革则能揭示结婚禁止的困扰因素的普遍的促动功能。我国1950年婚姻法第5条规定,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患麻风病者,禁止结婚。由于现代医学和人工生育技术的快速发展,因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已经不再是不可治愈的生殖疾病和“婚姻的主要目的是补充世界的人口”[80]的严重障碍。麻风病已被现代医学攻克并能完全治愈,也不再像过去那样严重危及他人及其后代的身体健康。有鉴于此,我国2001年婚姻法第7条(禁止结婚)第2款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究其旨意,就是现代医学和人工生育技术作为结婚禁止的困扰因素促成了无性行为能力、麻风病患者禁止结婚的废止性变革。法的废止意味着法的革命,结婚禁止的废止性变革某种程度上标志着结婚禁止的困扰因素已经裂变为一种革故鼎新的强劲动力,并在否定之否定规律的支配下最终完成结婚禁止制度的“凡是现存的,都是应当灭亡的”[81]的必然使命。二是促成补正性变革。当代世界,人工生育技术渐趋发达,体外受精、代孕、人造子宫、克隆技术不仅改变有史以来人类繁衍生息的常态途径,也对婚姻家庭制度,其中包括近亲、无性行为能力、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情形的结婚禁止制度产生巨大冲击,迫使主要国家婚姻法不得不正视由来已久的结婚禁止制度何去何从的变更取向。英国1987年《家庭法改革条例》第27条规定,妻子因捐赠授精而产下婴儿,丈夫应被视为孩子的父亲,除非丈夫不同意妻子接受人工授精。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维多利亚州、南澳大利亚州和西澳大利亚州均有类似规定。法国第94—653号法令规定,不管采取何种医术和方法进行生育,第三人作为辅助生育的捐赠者,与采用医学方法生育的子女之间不得确立任何亲子关系。此类单行法虽未并入婚姻家庭法的范畴,却透出婚姻家庭法的结婚禁止制度正在遭遇不可逆转的严峻挑战,并已作出合乎时宜的、颇为谨慎的补正性变革。按照自然法的观点,“许多法律不是人们创造的,不过是加以发现和承认而已”[82]。结婚禁止的困扰因素也将不断逼迫人类发现和承认可以补正现行结婚禁止制度的涉及缔结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或者法律规则。三是促成矫正性变革。近代之前文明社会禁止近亲结婚,但禁止哪些范围内的近亲结婚却是煞费思量的事情。罗马法关于旁系血亲结婚禁止的范围数度变更,最初规定四亲等以内者,不得结婚,继而改为六亲等以内。古典时期三亲等旁系血亲允许结婚,四世纪中叶表兄妹间不得结婚,查士丁尼时期又废除此项限制。近代以来文明社会,各主要国家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亦有明显差异,有的较低,有的较高,难以认定某个法定结婚年龄更能贴切反映人的年龄与生理成熟之间的等同关系,以至于有些国家的婚姻法一再调整结婚年龄的高低标准。在英国,普通法规定男14岁,女12岁,始得结婚;1949年婚姻法规定男女各满16岁,可以结婚;1969年修订《家庭法》规定男女结婚年龄均为18岁。我国1950年婚姻法第4条规定,男20岁,女18岁,始得结婚。2001年婚姻法第6条(法定婚龄)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法定结婚年龄之所以数度被调整,关键在于男女生理机能的成熟以及社会性爱观念的变更实在难以将某个具体的自然年龄予以精确的认定。因果相循,只要结婚禁止的困扰因素发生局部变革,那么,它迟早引发结婚禁止制度的矫正性变革。四是促成更迭性变革。结婚禁止作为婚姻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与结婚制度、离婚制度、配偶权利、婚姻财产制、亲子制度等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虽然不能说牵一发而动全身,但结婚禁止或者其他婚姻制度的变革必然导致其他婚姻制度或者结婚禁止随之发生相应变革。因而,结婚禁止的困扰因素的产生、积聚、嬗变、勃发除引起结婚禁止制度的变革之外,也必然波及结婚制度、离婚制度、配偶权利、婚姻财产制、亲子制度等其他婚姻制度,特别是重大社会变革和社会历史形态更迭时期往往促成结婚禁止制度乃至整个婚姻制度的更迭性变革。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确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废除近代之前文明社会的等级禁婚、未经父母尊长同意不得结婚、禁止重婚却许可纳妾、禁止寡妇改嫁等沿袭弥久的结婚禁止制度,总体实现由近代之前文明社会的结婚禁止向近代以来文明社会的结婚禁止的制度更迭。社会主义政权建立后,社会主义国家在承认和借鉴资本主义结婚禁止制度的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废除父母尊长对卑幼结婚的同意权、国王对血亲婚姻和早婚等的批准权、通奸者在法定期间内禁止结婚、妇女待婚期内禁止结婚、一定亲等的姻亲之间禁止结婚等结婚禁止制度,全面完成由资本主义结婚禁止制度向社会主义结婚禁止制度的实质性转型。事实证明,结婚禁止的困扰因素终归是一种活跃的变革因素,它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处于稳定的、潜伏的,或者仅仅引发局部变动的基本状态,但终将由量变引发质变,犹如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那样“只要求有一样东西,但这却是全部”[83],从而推动结婚禁止制度甚或整个婚姻家庭制度的实质性更迭。

不言而喻,途径是事物之间相互影响、彼此作用的沟通媒介。结婚禁止的困扰因素也必须借助一定途径,始能引发结婚禁止制度的变革。一是冲击已有的依存因素。结婚禁止同其他事物或现象一样,既有其赖以存在的共同依据,也有其彰显属性的特别依据。无论共同依据还是特别依据,均是结婚禁止之为结婚禁止的依存因素。事物就是矛盾,矛盾就是对立统一。结婚禁止有其依存因素,那么,也就必然有其困扰因素。困扰因素与依存因素之间一直处于既相互联结、相互依存,又相互分离、相互否定的变动状态。早婚禁止的依存因素主要是男女生理机能成熟的客观规律、人的性爱自然属性以及婚姻的目的在于补充世界人口,其困扰因素主要是男女生理机能成熟期因人而异、人的性爱自然属性释放各有强弱以及人们婚姻家庭观念各不相同。倘若困扰因素弱于或近于依存因素,那么,早婚禁止即呈稳定情势。否则,困扰因素即会对依存因素产生猛烈冲击,导致早婚禁止的重大变动。买卖的结婚禁止的依存因素主要是人的基本权利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其困扰因素是“人类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些或者少些,在于兽性或者人性的差异”[84]。当人的兽性得以严格控制,无力与人的基本权利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抗衡时,买卖的结婚禁止即呈稳定、有效状态。否则,买卖的结婚禁止必将失却稳定、有效的法律特性。结婚禁止的困扰因素可以通过冲击结婚禁止的依存因素,推动两者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新旧更替,终究会像“世界在对立面的斗争与结合中得到统一”[85]那样引发结婚禁止制度的实质性变革。二是聚合新生的依存因素。事物就是运动,运动和变化不断地更新这个世界。[86]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变化,基于自然的、社会的诸多因素可以由无到有,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由零散到聚合,逐渐形成对人类婚姻家庭关系产生深刻影响、亟待法律作出回应的社会现象或者变革要素。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后,专制统治、等级制度、人身依附、攫取财富、骄奢淫逸等社会现象或变革要素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持续积聚强大,严重困扰原始社会遗留下来的婚姻家庭习惯,其中包括结婚禁止的习惯规则,致使当时的人类文明社会不得不审视从野蛮时代传承而来的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则遗产,并以之为基础开创人类第一个文明社会亟须和必备的第一个法律意义的婚姻家庭制度,于是出现了绵延数千年的等级禁婚、同姓不婚、有妻更娶、禁止卑幼自主嫁娶等专制主义的结婚禁止制度。光阴流逝,时至当代,英国、法国、美国等国家相继涌现非婚同居、同性相恋、人工生育、玩笑婚姻以及婚姻革命等前所未有的婚姻现象和社会思潮,传统婚姻家庭模式和婚姻家庭观念一度陷入风雨飘摇、四面楚歌的困境。面对现实,瑞典、挪威、丹麦等国家于20世纪70年代赋予非婚同居家庭以合法地位,法国、荷兰、西班牙等欧洲国家于20世纪末制定实施《登记伴侣法》《家庭伴侣法》等单行法,专门调整非婚同居、同性伴侣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英国于1987年、1990年分别制定《家庭法改革条例》和《人工授精和胚胎法》,专门调整人工生育引发的婚姻家庭关系。1984年澳大利亚墨尔本的里奥斯案裁决,在精子、卵子的男女提供者双亡的前提下,冷藏胚胎可由其他配偶使用,首创冷藏胚胎管理与使用的公正判例。透过扑朔迷离的社会现象或婚姻现象,不难发现结婚禁止的困扰因素通过聚合方式演化为新生的依存因素,借以推动婚姻家庭制度,其中包括结婚禁止的根本变革,同时也使得“众多错误的科学主张都将不可避免地消亡”[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