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结婚禁止的价值及其反思

结婚禁止的价值及其反思

【摘要】:某男遭遇包办婚姻,被其父母禁闭于暗室之中,身患多种皮肤疾病。当今世界的人类社会仍然存在形形色色的侵害人的基本自由的恶劣现象,其中买卖、包办婚姻就是一种严重侵害男女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基本自由的违法犯罪行为。买卖、包办婚姻大都伴随强制、威吓、拘禁、看管等侵害人身自由的行为,从而形成侵害基本自由意在缔结婚姻关系,而缔结婚姻关系则以侵害基本自由为手段的恶性循环。

毋庸置疑,近代之前文明社会的买卖、包办的结婚禁止过于脆弱,犹如老树枝头的僵果那样实在没有多少值得赞誉的积极效应。因而,此处仅以近代以来的有关法律现象,评论买卖、包办的结婚禁止的基本价值。

“人是万物的尺度”[554],“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555]。近代以来买卖、包办的结婚禁止首先对男女当事人的人身安全予以法律保护。一是保护男女当事人最急切的人身安全。从本原的角度考察,“我们的躯体是整个动物王国中的一部分”[556],贪生怕死、趋利避害是人类最自然、最重要的生存本能,也是人类物竞天择、繁衍生息的自我保障。人类在发展过程中的一切努力,早已无可辩驳地证明人类最急切的关怀就是对其人身安全的关怀,人类最热切的期望就是解除其人身痛苦的期望。可叹的是,“人们的欲望无穷无尽,无休无止,甚至千奇百怪”[557],以致“在万物中,人乃是人的最可怕的敌人”[558]。动物没有婚姻买卖,也没有包办交配,而人类创造的买卖、包办婚姻却在人类文明高度发达的当今社会仍以各种各样的方式不时侵害“在性的基础上使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结合在一起的那种亲昵感情是一条‘宇宙的原则’”[559]。现实中,买卖、包办婚姻的受害人最先想到的不是家人的悲伤、子女的孤苦和财产的损失,而是其所面临的或正在遭遇的殴打、虐待、拘禁、强奸等人身安全的危险,迫切希望获得的是饥饿、疼痛、侮辱、奸淫等肉体与精神痛苦的解脱。法律固然追求终极的正义,但它更应高度关注和保持警觉的却是人须臾不可失之的人身安全。否则,一切都是虚幻缥缈的空话。买卖、包办的结婚禁止主动呼应“法是源于事物本性的必然联系”[560],将保护受害人急切的人身安全作为第一要务和主要价值,最大限度地维护男女当事人的自由、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譬如,某女被拐卖给穷乡僻壤的光棍为妻,身缠铁链囚于暗室,光棍每日对她先打后奸,百般凌辱。她唯一的心愿就是能减轻殴打的痛楚,活着逃出买主的魔掌。公安机关发觉后迅即将其解救,追回其被买主洗劫的证件、物品和银行卡存款,并采取周密措施将其送返原籍。某男遭遇包办婚姻,被其父母禁闭于暗室之中,身患多种皮肤疾病。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终于使其重见光明。事实表明,买卖、包办的结婚禁止既有局部价值,亦有整体价值,其中人身安全居于“没有局部的价值,也就无所谓整体的价值”[561]的顶级地位。二是保护当事人最基本的自由。在保障人身安全的基础上,自由乃是“每个人据其人性所拥有的一个唯一的和原始的权利”[562]。它如同人的本体一样,在现代文明社会中绝对不能沦为买卖、包办的对象,尤其不得成为第三人逞其私欲的买卖、包办对象。孰知,“人类需要救赎”[563]。当今世界的人类社会仍然存在形形色色的侵害人的基本自由的恶劣现象,其中买卖、包办婚姻就是一种严重侵害男女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基本自由的违法犯罪行为。买卖、包办婚姻大都伴随强制、威吓、拘禁、看管等侵害人身自由的行为,从而形成侵害基本自由意在缔结婚姻关系,而缔结婚姻关系则以侵害基本自由为手段的恶性循环。譬如,某女被拐卖后,买主将其禁闭房中,直至生育子女仍不准其迈出家门半步。“自由,就是有权行动。”[564]人身自由遭遇侵害,其他自由也就失却前提甚或化为乌有。正因为这样,人类在努力追求自由的同时更加不遗余力地采取各种可能采取的措施去拯救和保障基本自由。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而法律又以强劲的国家权力为后盾,所以,买卖、包办的结婚禁止也就必然以其保障自由的功能为其存在的价值依据。譬如,某少年被卖给年迈寡妇为夫,数年后被公安机关解救。某未成年孤女被包办婚姻,并被送至邻村男家监禁,后被基层政府解救。此类案例彰显的价值不是客观的解救行为,而是买卖、包办的结婚禁止所蕴含的内在的价值效能,亦即德国学者李凯尔特所认为的“价值的实质在于它的有效性,而不在于它的实际的事实性”[565]。如果说自由就是权利,那么,买卖、包办的结婚禁止充分反映了“法律与性有两种不同的关系:一方面,法律是在执行为社会所采纳的关于性道德问题的法律;另一方面,它也在保护性范畴中个人的普遍权利”[566]

“法律就是某种秩序。”[567]买卖、包办的结婚禁止也必然以其独特的调控效能,全面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以及由婚姻家庭关系所支撑的整个社会关系的秩序化、规范化。一是维护常态的婚姻关系。婚姻关系是最古老、最普遍、最基础、最微妙的社会关系,它直接影响个人的幸福、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乃至国家的发展。古往今来的法律制度始终对婚姻关系予以高度关切和周密调整,力求补偏救弊,抑恶扬善,使之与当时人类文明的发达程度保持协调一致的基本走势。买卖、包办的结婚禁止作为一种婚姻制度,既有一般预防亦有特别预防,既有事前救济亦有事后救济的法律功能,可以有效矫治由于“人性并不是永远前进的,它是有进有退的”[568]或者人“倘若由他任性行事,总是难保不施展他内在的恶性”[569]所导致的婚姻关系的失范,切实保障男女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和婚姻自由。譬如,某男被卖为人夫,惨遭凌辱,获救后与另一女子结婚,夫妻相敬相爱,幸福美满。某女被卖与中年男人为妻,终日以泪洗面,获救后重燃生活希望,并与意中人甜蜜恋爱。买卖、包办的结婚禁止一定程度上虽如摩莱里评论人类法律所指出的“这些规章减少了祸害,但并没有消除祸根”[570],但它客观上实实在在地张扬着“美满婚姻的本质是彼此对于人格的尊重,以及肉体和精神方面极为深切的亲密关系,这使得男女之间的真正爱情成为人类所有经历中最富成果的事情”[571]。二是维护常态的家庭关系。“婚姻是家庭的基础”[572],家庭是婚姻的实态。买卖、包办的结婚禁止维护常态的婚姻关系实质上就是以一般防范、重点打击和有效救济等多重功能,保障“两性的相互关系客观上是‘有生命的自然界的顶点’”[573],维护“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依然是人们渴望而富有成效的一个社会单位”[574]的总体稳定状态。譬如,某女被卖为人妻,不仅对买主及买主亲属视若仇寇,而且对其所生的子女也极端厌恶,终酿成毒杀买主及其亲属的大案。某妇女被包办给山区光棍为妻,她誓死不从,激烈反抗,闹得娘家鸡飞狗跳,夫家不得安生,嗣后被依法解救,遂与恋人安居乐业。两种境况,不同结局。如果说“婚姻以外的各种关系也将随着婚姻制度的不同而各异”[575],那么,买卖、包办的结婚禁止饱含从根本上维系家庭作为“一个共同生活的协力发展,一个生育子女的可能的合作场合,并且往往也是一个经济生活的单位集团”[576]的常态化的基本价值。三是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婚姻是家庭的始端,家庭是社会的缩影,“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的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577]。买卖、包办的结婚禁止调整婚姻关系也好,维护家庭关系也罢,终究归向“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578]的宏伟目标。申言之,买卖、包办的结婚禁止顺应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社会关系的基本路径逐渐将调控对象和调控效应扩展到以男女为主体的人类世界的各个角落,继而由小到大、由点到面、由具体到抽象、由特殊到一般地营造“社会不过是个人的总合”[579]的秩序化、持续化。譬如,某地连续发生数起买卖婚姻案件,司法机关采取迅猛措施,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处理,从此该地社会关系平稳有序。某地包办婚姻一度流行,婚姻登记机关和政法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终使该地社会秩序渐趋稳定。法是一种条件而不是一个目标,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终极目的。[580]买卖、包办的结婚禁止作为一种婚姻法律制度,可以像动力系统中的连锁反应那样引发整个社会关系的良性变动,谋求和实现“婚姻家庭包含了我们社会最基本的重要利益”[581]的终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