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的结婚禁止的认定标准关于重婚的认定标准,法国、德国、日本、英国、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婚姻法通常以男女单方为对象予以认定。面对我国重婚认定标准的明显缺陷,明智之举在于分别认定重婚行为。(二)重婚的结婚禁止的例外情形关于未婚男女与已婚异性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情形,多数国家的婚姻法中未见将其认定为重婚的法律规则,而我国2001年婚姻法和有关......
2023-08-10
重婚的结婚禁止历史悠久,可以溯源于原始社会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的交替时期。“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220],从此开始了“只是对妇女而不是对男子的一夫一妻制”[221],“如果妻子回想起昔日的性的实践而想加以恢复时,她就要受到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严厉的惩罚”[222]。古代典籍不乏男子多妻的记载,而极少女人多夫的文字。尽管逼近文明时代的女人仍有比较宽松的婚姻选择权,重婚的结婚禁止也没有像绞索那样陡然就给妇女的婚姻打上致命的死结,但侧重于妇女的重婚的结婚禁止以及“妇女们本身就是主人的财产的一部分”[223]却犹如无形而沉重的枷锁悄然地、逐渐地缠紧了妇女的精神与肉体。重婚的结婚禁止如同其本体的个体婚一样,“在历史上决不是作为男女之间的和好而出现的,更不是作为这种和好的高级形式而出现的。恰好相反。它是作为女性被男性奴役,作为整个史前时代所未有的两性冲突的宣告而出现的”[224]。
人类进入文明时代,重婚的结婚禁止也由于“自然本能滋生出生活习性,经过约定俗成的过程,最终导致婚姻这一社会制度的确立”[225],而逐渐上升为一项重要的强制性法律制度。古代罗马崇尚婚姻是男女间的结合,是终身的结合,是神法与人法的结合,实行比较严格的重婚的结婚禁止制度。罗马法规定:“众所周知,一个被罗马城统管的人不能同时有两个妻子。因为在裁判官告示中,这种同时有两个妻子的人被认为是可耻的、不名誉的人。对于这种情况,一个有资格的法官,对不给其以处罚的情形是不能容忍的。”出于尊重拟制血亲和姻亲,明确规定男子不准跟继女或儿媳结婚,原因之一是她不能同时成为两个人的妻子;禁止跟岳母和继母结婚,因为她不能同时有两个丈夫。重婚的结婚禁止亦适用于姘合关系,有姘合关系的人不得同时姘合一人或者与他人之妻姘合。古印度《摩奴法典》实行宗教和种姓交融的、适用于妇女和首陀罗男子的重婚的结婚禁止制度。该法典第5卷(斋戒和净法的规定妇女的义务)第154条规定:“丈夫操行虽有可指摘,虽另有所欢和品质不好,但有德的妻子,应经常敬之如神。”其第9卷(民法与刑法商人种姓和奴隶种姓的义务)第46条规定:“出卖和遗弃都不能使妇女脱离丈夫的权力;我们是这样认识过去由造物主公布的法律的。”按照该法规定,首陀罗男子只能以一个同为首陀罗的女子为妻,否则,即予严厉禁止。我国近代之前文明社会实行片面的一夫一妻制,男子可以娶妻纳妾,但“妾通买卖,等数相悬。婢乃贱流,本非俦类”[226]。根据“一夫一妇,不刊之制。有妻更娶,本不成妻”[227]的婚姻观念,采用刑罚措施严禁重婚行为。《唐律疏议·户婚》第177条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其第187条规定:“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减二等。各离之。即夫自嫁者,亦同。(仍两离之。)”妇女重婚尚属“七出”中的淫佚,“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228],即妇女重婚犯奸,不适用“七出三不去”原则。近代之前文明社会是典型的男权社会,男权社会的蛮横骄纵致使男性,哪怕是社会最底层的男性也会养成“许多男人爱他们的妻子就像爱一块羊肉一样,是要把她们吞下去、消灭掉”[229]的恶劣品格,从而使得重婚的结婚禁止沦为“如果我们要求法律来制止没有法律根本就不会存在的祸害,那未免是向法律提出最无意义的一种要求”[230]的逼迫妇女屈从的暴力工具。
近代以来文明社会,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重婚被文明国家普遍视为结婚的禁止性要件。《法国民法典》第147条规定:第一次婚姻解除前不得再婚。《德国民法典》第1306条(现有婚姻或同性生活伴侣关系)规定:在愿意相互缔结婚姻的二人中之一人和第三人之间,存在婚姻或同性生活伴侣关系的,婚姻不得予以缔结。《日本民法典》第732条(重婚的禁止)规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意大利民法典》第86条(身份的自由)规定:有婚姻束缚的人不得结婚。英国1973年《婚姻诉讼法》第11条第2款规定,缔结婚姻的双方均须无婚姻关系,否则,后成立的婚姻无效。如果一方已婚,在没有结束前次婚姻的情况下再婚,即构成重婚罪。如果一方的配偶失踪或被认为已死亡,他若想再婚就必须向法院申请,判决前次婚姻死亡或解除,以避免第二次婚姻构成重婚。美国1970年《统一结婚离婚法》第207条第1款第1项规定,婚姻一方处于在先婚姻解除程序,禁止结婚。我国1950年婚姻法第2条规定:禁止重婚、纳妾。2001年婚姻法第3条(禁止的婚姻行为)第2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迄今为止的人类婚姻发达史仍然是男性解放女性而并非女性自我解放的历史,但“每一个了解一点历史的人都知道,没有妇女的酵素就不可能有伟大的社会变革;社会的进步可以用女性的社会地位来精确地衡量”[231]。所以,重婚的结婚禁止所渗透的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时代精神,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公平的重婚禁止对于片面的重婚禁止的全面否定的,又一次具有世界普遍意义的人类婚姻制度的伟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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