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规定,阴阳人、石女和去势的男人均不得结婚。其典型表现之一就是法定疾病的结婚禁止仅适用于妇女,而男子罹患疾病通常不在禁婚之列,尤其是专制横行的东方国家反而赋予或者默许患病的男子享有某些结婚的特权。很明显,男子不受法定疾病的结婚禁止的约束,或者至少当时的法律为之网开一面。17个州禁止癫痫病人结婚。......
2023-08-10
法定疾病的结婚禁止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具有法的内在价值、外在价值和评断价值。鉴于“价值的实质在于它的有效性,而不在于它的实际的事实性”[177],也就不妨以“有效性”为视角,重点探讨法定疾病的结婚禁止的外在价值。所谓法定疾病的结婚禁止的外在价值,是指法定疾病的结婚禁止维护人类婚姻关系的值得期冀的积极效应,集中表现为优化人类婚姻的自然功能和社会功能。
不管人们是否承认,“人的生命本身就是大自然进化的产物,没有生物体的人就没有社会的存在,所以自然性是社会性的基础,社会性是自然性的发展”[178]。因此,法定疾病的结婚禁止的首要功能在于优化人类婚姻的自然功能。一是优化婚姻的性爱功能。婚姻是男女之间表达或者宣泄性爱的合法出路。换言之,“在性的基础上使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结合在一起的那种亲昵感情是一条‘宇宙的原则’”[179]。仅从表象观之,人类世界堪称主体单调的二人世界,只有形体相似而生理结构有所不同的男人和女人,而“实际上在活生生的世界中存在着的是千差万别的男男女女”[180],同时也是活生生世界中存在的千差万别的病态群体,自然的疾病和后天的创伤致使他们的体格状况和精神状态既可能适于婚姻关系的基本要求,也可能与之抵触或者难以消受“性关系无疑是全部婚姻关系的主要部分”[181],甚至造成婚姻的性爱功能的落空和人类性爱资源的浪费。法定疾病的结婚禁止犹如净化水源的过滤网一样轻轻捞起特定社会背景下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将其主体置于结婚禁止的范畴。罗马法规定,石女、去势等无性行为能力人不得结婚。若某人为石女,她即被当时的法定疾病的结婚禁止排斥于婚姻关系主体之外。《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家庭法典》第9条规定精神病患者、精神不健全以及精神暂时不健全者,在对其行为完全失去控制能力的期间,不得结婚。《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精神病患者以及无行为能力的人,不得结婚。若某人是精神病患者,那么,其在当时的罗马尼亚或塞尔维亚即丧失缔结婚姻关系的主体资格。经过法定疾病的结婚禁止的筛选过滤,进入婚姻关系的主体就是当时医学水平和社会条件下相对健康的男女群体,从而保障婚姻关系的主体能够在婚姻的天地里实现男女之间性爱欲望的正常释放和婚姻关系的整体稳定。二是优化婚姻的生育功能。“一切民族都认为,子孙繁衍是天降厚福。”[182]古代罗马的“婚姻是生儿育女,保证家族祭祀的连续性的一种方式”[183],我国近代之前文明社会的“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184],均充分反映婚姻的基本功能之一在于人类种属的繁衍生息。人类的繁衍固然需要男女结为配偶,客观上却因人类的自然属性而深受自然规律包括寓于人类肉体的各种疾病的内在规律的支配,各种疾病及其与人类对于疾病的认知之间的制衡关系直接影响人类生育的优劣多寡。由于“我们的规律只能够大致地表达事物的现象”[185],所以,聪明的人类不得不采取禁止患有某些疾病的男女结婚的消极措施应对自身的病患强加给人类繁衍的阻碍乃至灾难,以最大可能地优化人类婚姻的生儿育女的基本功能。婚姻生育功能的优化在于优生和优育两大关键要素,优生是优育的前提条件,优育是优生的后继保障,两者之间具有相辅相成、休戚相关的内在联系。某男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遗传性心脏病,却执意生育一个病情更为严重的婴儿,其生育子女的愉悦也许很快就会被养育子女的痛苦绞杀得干干净净。某女和某男均患有严重而不遗传的传染病,执意结婚并生育子女,生育的健康子女恐怕也难逃感染其父母所患传染病的厄运。法定疾病的结婚禁止以其率先作用于父本与母本结婚要件的超前优势,可以未雨绸缪,防患未然,最大限度地截断精神病、艾滋病、甲型肝炎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借助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滋蔓、扩张的途径。上述范例中,若认定某男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遗传性心脏病、某女和某男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传染病,依法禁止其结婚,那么,无疑从源头上扼制了法定疾病由亲代向子代的传承延续。自然的禀性决定人类希冀子嗣的繁多,而其更加热衷的则是子嗣的强健,任何理性的男女宁可繁育一个强健的子代,也不愿生养十个病弱的后裔。所以,法定疾病的结婚禁止对于人类婚姻的生育功能与其说是单纯的维护,毋宁说是强劲的优化。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人类,已经成了自然力的主宰,他自己的野性和放纵的主宰:欲望已经学会了服从,学会了功利”[186]。
不宁唯是,法定疾病的结婚禁止还突破了“自然史意义上的婚姻并不是人类的专属”[187]的严重局限,直接作用于人们习以为常的社会意义的婚姻并对其基本功能产生广泛的、强韧的调控效力。一是优化婚姻的经济功能。婚姻既是男女两性“从肉体到精神”的结合,也是一种同甘共苦的经济关系。从原始社会到现代社会,它始终没有摆脱性爱关系与经济关系盘根错节、欲理还乱的复杂处境。也许正是因为如此,配偶双方或者一方的健康状况往往对婚姻关系所营造的经济集合体具有兴衰成败的重要影响。某男经济实力较强,却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传染病,未作婚前医学检查即与某女结婚。婚后双方传染病恶性发作,求医问药,入不敷出,生活一度陷入贫病交加的极端困境。“人是为了思考而被创造出来的。”[188]聪明的人类当然不会坐视疾病的困扰,其所创制的法定疾病的结婚禁止犹如防火墙、消防沟那样试图最大可能地隔断有关疾病对于人类婚姻关系的侵染,保证“结婚的机会应当更多地提供给优秀者”[189],从而以强制性的法律手段优化婚姻的经济功能。譬如,某男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心脏病,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禁止其与某女结婚,客观上通过禁止与保障的双重机制避免“带病”结婚可能招致的经济风险。也许有人认为,“不论男女,最快乐的人是对于金钱不关心的人”[190],无须考虑法定疾病的结婚禁止与男女婚姻之间的经济问题。姑且不论是否存在如此境界的男女,法定疾病的痛苦及其对财产的吞噬性耗费就足以摧毁现阶段生计保障主要由个人负担之下的仅凭精神因素所编织的一切美妙幻想,以致误入“带病”结婚的男人或者女人势必面临“为爱而不为钱结婚的人有美好的夜晚和难过的白日”[191]的困顿结局。二是优化婚姻的教育功能。“教人结婚是等于允许他生育,劝人不生育等于告诫他不结婚。”[192]此言并非完全正确,却真切地道出了结婚与生育之间的内在联系。所谓生育,是指生养和教育。在人类个体成长的过程中,最初的、良好的教育率先依赖于体格和精神健康优异的双亲,纵使“父母总是不自觉地把孩子塑造成自己的样子——他们把这称作‘教育’”[193],也概莫能外。假若背其道而行之,则婚姻的教育功能将会遭遇不同程度的减损,甚至特定情况下丧失殆尽。某个女人太相信爱情,嫁给一位患有肺癌的男子,子女降生不久即丧偶;某个男子大发慈悲,迎娶一位有智力障碍却不被禁婚的女子;某男双目失明,某女高位截瘫,二人结婚且生育子女。对于此种婚姻关系,即使头脑被职业道德家的说教熏透蒸熟的人也难以否认他们的婚姻对于子女的教育功能几近于零,至少他们已被患病一方缠身的病魔撕扯得力不从心。人是趋利避害的动物,“没有人会对自己置之不顾的”[194]。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就曾坦言:要使人种尽可能完善,就要尽量让最好的男人和最好的女人住在一起,要尽量让最差的男人不和最差的女人住在一起。[195]法律是人的行为本身必备的规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觉反映。[196]文明社会的人类根据其生存经验创制各种各样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中之一就是关于法定疾病的结婚禁止制度。该制度以严厉的强制性规则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男人或女人排斥于人类婚姻的范畴之外,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配偶双方或者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损害人类婚姻对于子女的教育功能。上述案例中,若禁止患病的男人或者女人结婚,那么,进入婚姻殿堂的仅限于医学上认为可以结婚的优秀的男人和女人,他们不仅可以生育子女,而且关键在于可以优育子女,确保子女能够获得良好的家庭教育和后继的社会教育。“善、恶、信仰、风俗、感情、习惯,一切都来自于教育”[197],教育“是社会本身的结果,是整个建筑物的基石”[198]。故而,法定疾病的结婚禁止优化婚姻的教育功能是一项不能漠视的、具有深远意义的法律课题和社会命题。三是优化婚姻的慰藉功能。婚姻的慰藉功能,是指男女之间因其婚姻关系所产生的精神上相互抚慰的基本效能。婚姻以人的自然属性为依据,实质上就是以男女之间的性爱为依据。男女性爱的最普遍的外在表现形式即为配偶之间精神上的相互慰藉,而且此种精神慰藉如同“男子对女人,以及女人对男子的性的欲求可能保持终身”[199]那样,客观上可以达到“有生命的自然界的顶点”[200]。配偶之间的相互慰藉尽管受制于自然的、社会的诸多因素,但男女双方从体格到精神的健康状况却是不可等闲视之的必备要件。否则,纵令“爱可以强烈到任何程度”[201],而这种可以强烈到任何程度的爱也难以抵御配偶一方或者双方因疾病缠身而阻却精神慰藉的痛苦折磨。譬如,某个男子娶一位性功能障碍的女人或某个女人嫁一位性功能障碍的男人,或某个女人嫁给一位患有接触性疼痛的皮肤病的男人或者尚未治愈的严重精神病的男人,那么,他们彼此之间还能从对方获得基本的精神慰藉那将是不可思议的人间怪事。法律是“人类的设计物”或者“人类需要的产物”[202]。人类当然不会听任疾病的摆布,必然采取普遍的、明确的、强制的应对措施,预先斩断法定疾病危害人类婚姻慰藉功能的祸根。古罗马市民法规定石女、去势等性功能障碍者,禁止结婚。我国现阶段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病、尚未治愈的性病和甲型肝炎等传染病、重度痴呆症者,禁止结婚。无不蕴含着祛除法定疾病危害人类婚姻的慰藉功能的立法意图。试想:一个男人与一个石女、一个女人与一个患有淋病或艾滋病的男人结婚,即使“性的欲望可以通向各种渠道”[203],恐怕那点可怜的以“性的欲望”为支撑的精神慰藉不久将被同样的“性的欲望”消磨得干干净净,除非那个男人或者女人修炼得如同清教徒一般的超凡绝俗。既然如此,长痛不如短痛,放任不如管束,法定疾病的结婚禁止犹如一堵高墙,迎面遮挡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男女觊觎婚姻殿堂的妄想,也超前开掘了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危害人类婚姻的慰藉功能的隔离鸿沟。四是优化婚姻的事业功能。婚姻不仅是繁衍生息的法律制度,也是事业追求的后勤保障。无论是具有雄才大略的人还是一介凡夫,无不忌讳“后院起火”或“后顾之忧”的婚姻拖累。婚姻拖累的因素多种多样,其中之一就是配偶一方或者双方身患疾病,特别是严重影响工作、学习等事业追求的疾病更让配偶另一方苦不堪言。某男是旷世奇才,有凌云之志,却娶了一位患有严重遗传病的妻子,生育数个智障多病的子女,内心的煎熬必定或多或少地危害其对事业的炽热追求。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人都必须思想,也都必须行动”[204]。人类在反省过去的基础上创设法定疾病的结婚禁止制度,依法剥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男人或者女人的结婚权利,可以有效避免人类的事业追求遭遇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危害。某女身为高级知识分子,对同为高级知识分子却身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恶性传染病的男子情有独钟,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不准许他们缔结婚姻关系,表面上似乎不近情理,实际上是对其婚姻权利和事业追求的法律保护。缘由乃是男女之间没有婚姻关系,也就缺乏“两性的相互关系客观上是‘有生命的自然界的顶点’”[205],“这种亲缘性要比人们通常所设想的强大千百倍”[206]的不想同甘共苦却必须同甘共苦的情感负累。归根究底,法定疾病的结婚禁止不过是一种以契合人性的巧妙方式悄然优化人类婚姻的事业功能的法律制度而已。
价值是根据有用性的广度来测量的。[207]价值具有一定的广度,那么,它就具有尚未覆盖的广度之外的空白,即某一事物的否定性的另一方面。法定疾病的结婚禁止作为一种法律文化现象,同样也有可资对比的有用性广度之外的否定性的另一方面。一是压抑人的性爱自然属性的释放。所谓人的性爱自然属性,是指人作为动物天生具有的由性爱意识、性爱行为等诸多因素构成的本性,具体表现为男人或者女人对于异性的亲近欲、占有欲、支配欲和贪婪欲。它是人类迄今不能摆脱的自然属性或者“就是从动物遗传下来的人类原始本能”[208]。尽管当代“涉及人的性生活的这些问题依然使人感到羞涩和难以启齿”[209],却不能否认“在激动人心的各种情欲中,使男女需要异性的那种情欲,是最炽热也是最激烈的。这种可怕的情欲能使人不顾一切危险,冲破一切障碍。当它达到疯狂程度的时候,仿佛足以毁灭人类,而它所负的天然使命本是为了保存人类”[210]。如果说法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211],那么,法定疾病的结婚禁止反映人的性爱自然属性及其释放的内在规律,却在客观上也有与其背道而驰的压抑人的性爱自然属性及其释放的强制成分。缘由在于每一个男人或者女人在其生命存续期间均有可能由于患某种疾病而成为结婚禁止的淘汰者,从而使其性爱自然属性受制于性爱社会属性而丧失可资释放的合法途径。譬如,某对男女热恋多年准备结婚,婚前医学检查认为女方患有不应当结婚的先天性疾病,结果两人只好忍痛割爱,分道扬镳,从此女方丧失结婚的机遇和权利。由于“生物性因素总的说来比人为制造的制约人们行为的法律更有效力”[212],所以,法定疾病的结婚禁止在客观情势许可的前提下也不妨适当眷顾某些患有法定疾病的男女之间的性爱关系,以便谋求“顺从事物的自然本性能够把事情做得最好”[213]的更佳效果。二是具有明显的时代局限性。近代之前文明社会,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尤其包括医学在内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相对低下,罗马法、印度《摩奴法典》和我国《唐律疏议》等古代法律仅仅规定对石女、去势和患有象皮病、肺痨病、多毛、红眼睛以及恶疾等眼见为实的疾病结婚禁止,而对当时已经存在甚或不时肆虐的遗传病、肝炎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却遗漏于法定疾病的结婚禁止之外。更为突出的是实行严重的性别歧视的制度,将妇女这一占据人类数量之半的社会弱势群体作为法定疾病的结婚禁止的主要适用对象。古印度《摩奴法典》规定不娶患有肺痨、象皮病、多毛、褐发等疾病的女人,我国《白虎通义·嫁娶》仅告诫不娶恶疾之女,结果水火两重天,“相同的时代,对一方来说是进步、人道的时代,而对另一方来说就是不公平和不平等的恶化时代”[214]。近代以来文明社会,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整体能力逐渐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但仍未彻底摆脱“如果事物是未知的,那么人亦然”[215]的局限状态。遍览法国、德国、英国、美国和我国等国家的法定疾病的结婚禁止制度,不难发现它们在许多方面要么稽古述旧,经常流露“后代子孙是靠他们的祖宗所汇集的资金的利息过活的”[216]痕迹,要么矫枉过正,以至于“人们在建立婚姻制度时过多地为个体准备了空间,而且让社会放弃了它对于婚姻之实现的责任”[217],直接影响法定疾病的结婚禁止的法律效应和社会效应。虽然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但也不能据之否认法定疾病的结婚禁止应当适度关注人类历史与法律文化发展延续的内在联系的动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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